法的護衛者《張釋之馮唐列傳》讀後                         1997.3



西方法治成熟的國家,乃是奠基於神聖而悠久的傳統,在社會機制的運作中,使各階層都能視法律為理所當然,並納之於生活中應然而必然的一部份。然而在中國,則由於介入了權力與人情的複雜運作,使法的存在籠罩在「公平性受質疑」的一層陰影下。在諸多面向中,位於政治權力頂峰的皇帝,則易因擁天下大權於一身的優越感,加以權力本身對良心的腐蝕性,遂流於不念法理,憑意氣濫用權力的境地,從而上行下效,終至全國上下交相爭利,而無視於法統的延繫。中國法律至今未能札根落實,極大部份實歸咎於此。

在漢初,分別有兩位執法者,或說是中國的法學專家,對這種法理淪落的窘境,以己身生命作賭注,向最高當權者,戰戰兢兢地提出了他們銳利的針砭,期能在以身作則外,進而影響皇帝,從而矯治此弊端。他們二人即是:廷尉張釋之,中郎署長馮唐。分析太史公對他們的描繪,經分析後,發覺他們大致有四點理念值得討論,其實他們所代表的也是當今法律所普遍採納的觀點:

(一)維護法律公正性是神聖的,不能受皇帝情感的影響而飄移不定

在中渭橋一事中,一個心中有法,但無意中觸犯法令的平民,依漢時的律法,應當只需罰金,然而漢文帝基於憤怒,卻想利用本身權力的優越性,判此平民死刑。但一心想維護律法的張釋之,卻公然在太歲頭上動土,用二點理由直接反駁了文帝的想法:

1.『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法律並不『因人而異』,反而是凌駕一切的普遍要求,包括皇帝本身的情感與意志在內。一旦法律可以因某些特權階級而隨意變動的話,則勢必將以連鎖反應的速度,瓦解作為最低限度的天下秩序。故在理性的考量上,皇帝應做出明智決斷。

2. 強調皇帝此一特殊地位所具有的『示範性』。做為全國的精神領袖,不能失信於民,所謂『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風必偃』,若本身即不守法理,則不啻給予下層官吏貪贓枉法的自慰藉口,魚肉百姓,『上樑不正,下樑歪』,上行下效,後果不堪設想。

然而張釋之卻說了一句頗堪玩味的話:『方其時,上使立誅之則已』。筆者以為這自然是他在邏輯辯證上,為皇帝預留後路之舉。在此意義上所顯示的是當時『人治』色彩的濃厚。關於皇帝權力無邊無界的擴張,甚至是濫用,在當時習以為常,至少社會並不引以為負面的評價。但釋之『廷尉,天下之平』,所代表
一貫而不容許擅變的立場,卻是更值得我們注意討論的現象。

同理,盜宗廟一事也可做如是觀。

(二)不避權貴

在前面提到的案例中,張釋之以心中的真理所欲扭轉的是,與其有一百八十度相反的皇帝的意心,且都是在皇帝怒火中燒的盛怒時刻。一方面顯示出張釋之『有恃無恐』,『堅持真理』的高貴價值觀,與衍生而出大無畏氣度,由文帝每次態度都有陡然轉化視之,顯示其『深明大義』的雅量。不過持平而論,更可能
的是,當時的政治結構中,真正具有治理天下能力與實權的,應該是地位僅次於皇帝的周邊大臣。在一種酬庸關係中,皇帝若失去了這些有才幹大臣的向心力,則己身的統治基礎,勢必將面臨散佈各地諸侯,無論是同姓或異姓,直接挑戰或是顛覆。故而在非常時期,此種態度乃出於利益考量之必然性。故而,太子犯罪一樣無所寬貸。同樣地,馮唐以死進諫,甚至有『羞辱皇上』之嫌,不過也因文帝的包涵,而有一展長才的機會。

(三)執法者公正謙卑,以人存心,絕不殘酷,公報私仇

當具有見地與雅量的文帝死後,由於釋之之前執法嚴謹,與接掌的最高當權者,並無『良好』的關係,即失去了強勢的後盾支持。面臨新任的皇帝可能夾帶報復的,泯滅王法的心態加諸其上時,也不免感到恐慌,畢竟良好的理念在中國同時需要皇帝的全力支持與背書,而今面面臨大環境的無奈,加以性命之憂,釋
之可謂『走投無路』。

值得慶幸的是,王生老人精心策晝的那一場戲,在警急關頭發揮了巧妙的效用,替釋之『釋之』,卸下了心中的那塊大石頭,也是放出真誠的初衷。戲中試圖凸顯:他既能為老者如張良圯橋納履般忍氣吞聲地為此老人穿脫襪,表示其心存仁義,外剛內柔,公私分明,不做意氣之舉,絕無心懷謀詐,藉故教訓太子的意圖。表面上,王生蠻橫,釋之受辱,實則各得其利,收諸大臣皆『賢王生而重張廷尉』的實際成效。

(四)情理法三要素的取捨權衡 

當文帝在慎夫人『慘淒悲懷』的樂音中,心起始皇建曬山陵式的念頭。依法,皇帝本身自有其權力,但釋之卻『以理化情』,理性地分析:執著一些行事上的東西本身其實沒有實質的內涵,言外之意在勸諫文帝應擺脫個人無謂的煩憂,為天下蒼生謀福為優先。即是在『法』之外,加入『情』與『理』的彈性。

同樣地,馮唐列舉皇上所欽羨的名將李牧為實例,藉以點出文帝對待統兵將領,包括當時的名將魏尚,本身所具有的缺失與應採取的態度:『委任而責成功』`,亦即完全放出權力,不須事必躬親。也許皇帝本身具有權力干涉的合法性,但從情理的層面上考量之,應避免與將領間產生緊張的純粹利益關係,甚至是各懷鬼胎。反倒不如用權力實質上的完全信任,與責功重賞的方式,才能做到『帶兵帶心』的兵法鐵律。(筆者案:此段有誤,委任責功本是『法』治根本精神,皇帝的干預是犯了『情』的錯誤,而馮唐的進路則屬於『理』)

以上二例皆在呈現出情理法的相互調和,才能做出最明智也最符合人性的抉擇。

最後為〈張釋之馮唐列傳〉與〈商君列傳〉做一些比較:

(一)二篇都與『法』有關,然而側重的層面不同。商鞅是個創造法律的『變法者』兼『實行者』,堅持絕對嚴格與無所例外的法律執行,來達成所欲的富國強兵理想。而張釋之卻是一個並無制訂法律的『執行者』,不同之處在於:在堅持原則的法理上,引入了切合人性的『情』『理』觀點,使自古以來先聖先賢所一再教訓的『德政』理念得以落實。就這點而言,相對上與商鞅的司法風格形成某種程度的對比。

(二)商鞅因秦孝公寵臣景監之力,才得以見列秦孝公,取得機會逞其滔滔不絕之雄辯奇才,並施展其抱負。同樣地,也是在冒險表態辭官歸隱之意,在千鈞一髮之際,由中郎將袁盎的及時薦舉,才有得文帝賞識重用的機昏會。這無疑是個弔詭而有趣的現象,顯示好的理念要獲得重用至少需要兩個條件:

1.帝王是否具有接受理念的雅量與強大的企圖心。
2.由冥冥未可知的機率性力量來決定是否有詖引見或是被拔推的管道。

畢竟在一個『人治』傳統的社會中,有其先天性難以突破的限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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