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 學 說 需 求 》

第七章、第四節:共用品的市場需求

 

我們在本章的第二節提及:物品可分兩類,私用品(private goods)與共用品(public goods)。Public Goods一詞是森穆遜發明的;他起錯了名,誤導了後人,使中譯成為「公共財」,大錯特錯。

先以蘋果為例吧。蘋果是「私用」品。如果蘋果之價是每個一元,我的需求量是二,你的需求量是三,那麼一元之價,你和我加起來的需求量是五。市場的需求曲線是每價加量,那是向右橫加。這是私用品的市場需求。

如果物品是一個電視節目,你在家中看,我也在家中看同一節目,你看你的,我看我的,互不干擾,那麼該電視節目就是共用品了。「共用」是指多人可以共享而不干擾他人的享用。私用品的性質是獨用(exclusive use),共用品的性質是同用(concurrent use)。共用品不多也不少。除電視節目外,我們還可舉一個思想、一項發明、莫札特的音樂(不是指唱片,而是指音樂的本身)、我寫《經濟解釋》的內容(不是指書,而是書中的內容),等等。

某經濟學者十多年前在香港報章上做文章,舉「公廁」為public goods之例。錯了。公廁是政府建造的,不收費,說是為「公眾」所用,沒有錯。但「公廁」不可以共用,所以是私用品。海灘可以「公用」,但不可以「共用」──我躺臥曬太陽,不會讓你躺在我上面。私用品可以為公有,共用品可以為私有,不要搞錯。

共用品的市場需求曲線,是以每個需求者的個人需求曲線向上加起來的:每量加需求者的邊際用值。這引起一個有趣的問題:一個電視節目我願意出二元看,你願意出三元,是我們各自的邊際用值,加起來是五元。若電視台(有線的電視)收費二元,總收費是四元;若收費三元,你看我不看,總收費只得三元。若要達到總邊際用值收費來鼓勵節目的生產,電視台要用價格分歧的辦法:收我二元,收你三元。但價格分歧的費用奇高:電視台不容易知道你和我的邊際用值。價格不分歧,電視節目的生產就要打個折扣。那是說,以共用品而言,除非每個需求者天生一樣,否則同價不可以達到柏拉圖情況。但這是舊一套的柏拉圖情況。新的加上交易費用,看法變了,這也是後話。(無線的電視可間接收費。我們看電視廣告的時間所值,就是費用。)

共用品的爭議,起於米爾(J.S.Mill)一八四八年提出的燈塔例子,其後參與的名家有瑟域克(H.Sidgwick,1883)、蘭度爾(E.R.Lindahl,1919)、庇古(A.C.Pigou,1938)、森穆遜(P.A.Samuelson,1953)等人。米爾的例子,是對海上船隻大有好處的燈塔有收費的困難,因為在黑夜中,船隻以燈塔的指引而避開礁石之後,逃之夭夭。他於是認為私人建造燈塔無利可圖,需要政府協助強行收費。跟的瑟域克與庇古之見,是燈塔應由政府建造,免費供船隻使用。

蘭度爾沒有分析燈塔,但他以公安服務的例子,首先提出共用品的概念,說個人的需求曲線是要向上加的。其實公安不是一個好的共用品例子,但「向上加」提了出來就成了名。

這爭議的主要人物,還是森穆遜。這個二十世紀的理論天才同意米爾的觀點,認為燈塔私營不容易收取費用。但森氏補加了一個重點:就算燈塔容易收費,也是不應該收費的。這一下奇兵突出,把經濟學界搞得團團轉。森氏的論點,是燈塔建成之後,多服務一條船的費用是零──邊際費用是零。在這樣的情況下,收費會妨礙一些船隻選用燈塔,改道而行。既然邊際費用是零,這「改道」對社會有害無益,不收費才是上策。森氏後來拿得諾貝爾獎,這論點的文章是被提及到的。

共用品是指多人可共享同一物品,那麼多供應一個人,其邊際費用當然是零了。邊際費用是零就不應該收費,近於零的也不應該收費吧。跟的分析是,若收費低於平均成本或費用,私營一定虧本(這是對的),而若收費高於平均成本,那麼收費可能是在邊際成本之上(要是平均成本因為需求量增加而下降,這也是對的)。收費高於邊際成本,對社會有害無益,不收費或由政府資助而又管制價格,才是上策。這是老生常談之見了。

依照上述的觀點,香港的海底隧道,若沒有擠塞,是不應該收費的──多服務一輛車的邊際費用近於零。但若不收費,誰來建造?答案當然是應該由政府建造了。你同意不同意?電燈、煤氣、電話等,需求量增加平均成本下降的行業,都要由政府主理,或起碼由政府管制收費。這些也是老生常談。經濟學者的胡說八道,遇上權力欲強的政府,如魚得水,那所謂公共行業(public utilities)今天大都受到政府的管制。這裡的謬誤我要到本書的下半部才加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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