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科 學 說 需 求 》

第二章、第三節:自私是一個約束

   

 

        說人會一貫地作可以被推測的選擇(predictable choice)——經濟學的第一個假設

        ——已是一個約束。但這樣說還須補充:由於約束力尚嫌不足,因而我們要加上其他重要的約束。這裡要談的第二個基礎假設是:每個人的任何行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是說,每個人在有局限的情況下都會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無論是勤奮、休息、欺騙、捐錢……都是以自私為出發點。

        作為一個基礎假設,任何人都不應有異議,而人的本質究竟是否自私卻無關宏旨:重要的不是人究竟是怎樣(那是心理學、生理學,或哲學上的事),而是我們要假設人是怎樣的。然而問題來了,假若我們說欺騙、捐錢……等等都是自私的行為,豈不是任何行為都可被「自私」解釋了,以致不能被事實或任何行為推翻?說是約束行為,但到頭來卻毫無約束,那又怎能自圓其說呢?這問題問得好。答案是:假若我們隨意說任何行為都是自私,像套套邏輯那樣不可能錯的,那麼這自私的假設就會變得沒有內容,空空如也,沒有用場。但假若我能指明一些局限條件,用以指定在怎樣的情況下人會因自私而作其某種選擇,而這局限條件的轉變會導致某一種行為的必然轉變,那又另作別論了。

        例如,無緣無故的捐錢,幫助朋友,與自私扯不上關係,是解釋不了的。但假若我們說,在某些局限條件下,捐錢的費用比較低,或利益比較高,那麼捐錢的行為就比較多。這樣,自私這個假設就變得大有用場。我可以舉出一些例子。十多年前,鄧小平的兒子鄧樸方到香港來,一舉而得捐款港元五千萬。但我的兒子卻沒有這樣的本領。要是捐錢的人純是為捐錢而捐錢,那麼姑且不談我兒子的不濟,他們又何必隆重其事,何不在人們不知不覺中悄悄地將支票寄到慈善機構去?又或說,「無名氏」的捐者有的是。但在捐款可免稅的情形下,為什麼會增加捐錢的行為?「惻隱之心」這句話是怎樣來的?相信「好有好報」的「因果」之說從何而起?

        在什麼局限條件下人會相信「因果報應」,會談仁義道德?在怎樣的局限條件下人會有較大的惻隱之心?怎樣的情況下人會為名而樂善好施?我很欣賞像邵逸夫那樣的人,對教育的捐助不遺餘力——將一所大學的建築物命名為「邵逸夫堂」是應該而適合的。說邵氏的捐錢是以爭取自己的利益為出發點,是毫無貶低之意;要是我有他的財富,我不會像他那樣慷慨。但假若我們放棄了自私的假設,經濟學沒有其他途徑可以解釋邵逸夫捐錢去大學,不是隨便而是有選擇性的。行為並非漫無目的;捐錢的行為不能例外。

        假若我們容許例外的存在,那麼任何難以解釋的事都可作例外來處理,經濟理論就不可能被事實或行為推翻了。這樣一來,整個經濟學的架構就會倒下來,潰不成軍,什麼解釋力也沒有。

        困難的所在,並非自私這個假設是對還是錯,而是要怎樣指出在不同的局限條件下,圖私利會引致欺騙與捐錢的不同行為的並存。我在第一章內說過,局限條件的審核與界定,是經濟學上最費心思的事。很多關於人的行為,我們在今天還沒有滿意的解釋(這是經濟學的趣味所在;什麼也有好答案的科學是會壽終正寢的),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對局限條件的認識不足。

 

Hosted by www.Geocities.w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