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無人膽敢隨意處罰他人(一)
1在會院中,一切僭權越分的機會都該避免。2因此我們明令,凡未經會父授權的人,不准絕罰或鞭打任何一位弟兄。3這些犯規的人,應在眾人前加以斥責,為叫其餘的人有所警惕(弟前5:20)。4不過,未滿十五歲的兒童,當由眾人小心管教及監護,5但仍該謹慎,且要合情合理。
6所以,沒有會父的訓令,如有人擅自懲罰那十五歲以上的人,或者對兒童大發脾氣,應受會規所定的處分。7因為經上記載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多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