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章 無人膽敢隨意處罰他人

4月28日、8月28日、12月28日

1在會院中,一切僭權越分的機會都該避免。2因此我們明令,凡未經會父授權的人,不准絕罰或鞭打任何一位弟兄。3這些犯規的人,應在眾人前加以斥責,為叫其餘的人有所警惕(弟前520)。4不過,未滿十五歲的兒童,當由眾人小心管教及監護,5但仍該謹慎,且要合情合理。

6所以,沒有會父的訓令,如有人擅自懲罰那十五歲以上的人,或者對兒童大發脾氣,應受會規所定的處分。7因為經上記載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多415
 

(註一)前章是論假仁,本章是論假義,這都是聖本篤所極力排斥的。看會規的語氣,可以斷定,當聖本篤之日,此弊在隱院中勢必屢見不鮮。當時隱修士中,因不乏天性魯莽的、鄙野未化的;即在今日,也難免有好挑剔人者。糾正人要出於愛,不可任本性之好惡。還要守下列三則:1.應有合法的權柄;2.理由要公正合理;3.處罰應與過犯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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