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二章 論修會的司鐸
| 4月17日、8月17日、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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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會父願意在團體中,祝聖一位司鐸或六品時,他應該由他的會士中,選出一位堪當此職務的弟兄(一)。2但是,被祝聖的弟兄應當謹防自大和驕傲。3而且除了會父命令他的以外,不可擅自做任何事,要知道現在的他,更受會規的約束。4不可因鐸品的緣故,把服從及會規所要求的紀律置諸腦後,而應該更加努力地走向天主。
5讓他經常保持著入會時的位次,6除非他在祭台上盡司祭的職務,或因為他的生活聖善,由團體推舉和會父之意而擢升。7但是,他該知道,他也必須遵守十人長或院長所定的規律。8倘若他擅敢違犯,則不以他為司鐸,卻以他為叛徒,加以裁判。9若再三規勸後,仍不改正,甚至將主教也請來做證,10這樣他也不改過,而他的惡行已為眾人所知,就將他逐出會院。11但是,只有當他執拗拒絕順服會規時,才這樣做。 |
| (註一)原則上,隱修士屬在俗的階級。團居隱修的鼻祖聖巴高謨即未曾領受鐸品,他雖收神職人員進會,也很尊重他們的神品,卻要他們如別人一樣遵守會規。日後在西方,聖本篤會士因受主教座堂的詠禮司鐸的影響,晉鐸的人數逐漸增加。但修士作司鐸者,專為在院內舉行禮儀,非為出外服務,在隱院領域內的教友有時還請教區司鐸照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