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六章 在其他事上犯過的人
| 3月26日、7月26日、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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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弟兄們在廚房、工場、烤麵包房或其他任何場所工作,或從事某種工藝時,犯了過失,2損壞東西,或其他方面犯規矩,3若他不立即自動到會父和眾人面前承認過錯,並做補贖,4後來被發現,應讓他受較嚴厲的處罰。 5若他所犯的心靈罪過是隱密的,那麼他只需要稟明會父或神師(一),6因為他們知道如何治療自己和別人的創傷,而不將之洩露或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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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此處指的是神修指導內的告明,因為聖本篤之世,院長不一定是司鐸。現行聖教法典第530條,雖明文禁止會父們強迫屬下坦白良心,卻屢加聲明,屬下如懷著依恃之心,自動向長上坦白,接受指導,必獲益良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