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卅三章 會士可否擁有私物

3月11日、7月11日、11月10日

1此種惡習,應由會院中連根拔除,2凡未經會父許可,沒有人可以擅自給出及接受任何物品,或擁有任何私物,3即使是書、寫字板、或筆等,總之,任何小東西都不行私有。4因為即使他們的身體和意志,也不能由自己作主。5他們的一切需要,都仰賴會院之父供給。凡不是會父所給,或未經會父許可而擁有的物品,都是不合法的。6如經上記載,凡各人所有的,沒有人說是自己的,都歸公用(宗432)。

7若發現有人放縱此惡習,讓他一次、再次地受到譴責。8如他不改正,便讓他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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