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三章 應受絕罰的過失
(
一
)
2月28/29日、6月30日、10月30日
1
如果發現有任何弟兄,或頑固、或抗命、或驕傲、或抱怨、或習慣性的違犯某條會規,且藐視長輩的命令,
2
長輩應該依照吾主的訓示,私下勸告他一次或兩次。(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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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如果他還不能改正,就讓他在眾弟兄前,受到公開的譴責。
4
若他還不肯改過自新,就將他和眾人隔離起來,但是他該懂得這種處罰的嚴重性。
5
假如他仍是剛愎自用,就施以體罰。
(註一)
自第廿三章至第卅章,又自第四三章至四六章共十二章,可視為隱修院的刑法。聖本篤的刑法雖不如聖高隆邦的刑法之嚴,但我們讀了總還感覺太嚴且繁。不過為評判史實的過失,總要用當時人的理想作標準;聖本篤是第五世紀的人,他的修士中有毫未受過教育的,有奴隸和半開化的蠻人,自然需要嚴刑。但細讀他的規定,很可以看出,聖本篤處事中節,輕重有別,很明智,主意雖堅強,卻富慈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