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廿一章 會院中的十人長

2月26/27日、6月28日、10月28日

1如果修會是一個大團體,我們應該由弟兄中選出,有美好聲望和聖善生活的人,做為十人長。2他們按照天主的誡命和會父的指示,負責管理這十人小組中所有的事情。3具有如此品性的人,被選為十人長後,會父便能放心的把自己的重任,讓他們來分擔。4我們選擇十人長,是按照他們生活的完善和對超性事理的智慧,而不是照入會的先後。

5如果在十人長中,有人變得驕傲自負,應該受譴責,經過一次、兩次、甚至三次的糾正,如果他還不肯改正,就該將他免職,6而另外選出能稱職的人,來代替他的位置。7我們對於院長,也有同樣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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