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法例知多少

 

I

僱傭合約
僱傭合約是指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協議。內容包括就業形式和僱傭條件等。
負責和穩健的僱主,會自動為僱員提供合約,即使是暑期工也應該與僱員簽署書面的合約,而不需僱員去催促的。所以,僱員在法律上有權向僱主索取一份書面合約。

 

II

支薪
按時發薪給僱員是僱主的法定責任。
在每段糧期的最後1天下班後,僱主便應支付工資給僱員;但在任何情形下,都不應遲過7天。
僱主在工資到期後7天內仍未支付工資給僱員,須就尚未清付的款項支付利息。
僱員若超過1個月仍未獲發所有到期的工資,可當其僱傭合約已被僱主終止。在這情況下,僱主須支付僱員解僱代通知金及其他解僱賠償。

 

III

病假及疾病津貼

僱員在第1年內的服務,每月可累積2天的有薪病假。

2年起,每月可累積4天的有薪病假。

有薪病假最高可累積至120日。

僱員累積了有薪病假,在以下情況下可領取疾病津貼:

1) 該次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2) 僱員能夠出示註冊醫生或牙醫簽發的證明書。

每日的疾病津貼相等於該日正常工資的5分之4。

疾病津貼應在正常發薪日支付。

 

IV

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或僱員可給予對方「適當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通知期

i.

在僱傭合約中,雙方若有明確規定通知期的話,這項通知期就不能少過7天。

ii.

如僱傭合約中沒有明確規定的話,通知期就不能少過1個月。

iii.

如僱傭合約屬試用性質,試工的第1個月內,任何一方終止合約皆不需要給予通知期。

iv.

試用期的首個月後,則應依據協定給予對方通知期,但通知期不可少於7天。

代通知金

終止合約的通知期是可以用一筆數額相等於通知期內工資的款項作為補償,以代替通知。

不需預先通知而可即時終止合約的情況

i.

僱主可在以下的情況,即時終止僱傭合約,而無需給予僱員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1) 僱員在職務上犯欺詐、訛騙。

2) 經常疏忽職守。

3) 故意不服從合法及合理的命令。

4) 行為有違盡忠職守之道。

ii.

相對地,僱員在以下的情況,亦可不需給予僱主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1) 工作中受到暴力或疾病感染的威脅。

2) 受到僱主苛待。

 

V

變更合約內容或工作性質
合約原定內容,是僱傭雙方同意而自願簽署的協議。但是,若有任何一方不依從協議規定去執行合約,則會構成毀約的行為。例如,僱主提出減薪或安排非協議上指明的工作,都屬於單方面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除非僱主是基於正當理由,並且得到僱員同意,而僱傭合約上有明文規定僱主可以更改合約條款。否則僱主若未能符合上述任何一類情況,便可被視作不合理更改僱傭合約。受影響的僱員可以根據僱傭條例享有補償。

 

諮詢熱線 勞工處國際電腦網頁網址
27171771 http://www.info.gov.hk/labou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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