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各地的工人,在社會主義盛行之前已開始組織工會,

目的是為他們自己向僱主爭取合理權益及改善工作環境。

若僱主拒絕與工會談判,工會便會以罷工等手段來向僱主施壓力。

 

初期,英國政府不容許工人組織工會,至 1824 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法案,

容許工人組織工會。此後,工會組織便紛紛成立,至二十世紀初年絕大多數的西方工人,

都已擁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1838 至 1848 年間,英國工會組織「憲章運動」(Chartism Movement 1838-1848 年),

主要的目的是為所有成年男子(即二十一歲以上的男子)爭取選舉權。

這個運動最後以失敗告終,但在 1867 年,絕大多數的英國工人終於取得選舉權。

 

十九世紀時,英國已發展為一個較民主的國家,所以英國的工人運動較為成功。

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英國國會於 1833 年至 1850 年間通過了一些法案(見下圖表),

來改善工人的工作及生活環境。相比之下,歐洲其他國家工人的處境則較差。

直至二十世紀,這些國家仍沒有對工人的生活作出多大的改善。

 

改善英國工人條件的法案(1833-1850 年)

禁止在工廠工作
每日工作時間

1833 年

工廠法案

兒童 9 歲以下

婦女

兒童 9-13歲 9 小時

兒童 13-18歲 12小時

1842 年

礦務法案

兒童 10 歲以下

婦女

沒有

1844 年

工廠法案

沒有

 

兒童 9-13 歲 6.5小時

婦女 13 小時

1847 年

工廠法案

沒有
青年和婦女 10 小時

1850 年

工廠法案

沒有
男士 10.5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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