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各地的工人,在社會主義盛行之前已開始組織工會,
目的是為他們自己向僱主爭取合理權益及改善工作環境。
若僱主拒絕與工會談判,工會便會以罷工等手段來向僱主施壓力。
初期,英國政府不容許工人組織工會,至 1824 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法案,
容許工人組織工會。此後,工會組織便紛紛成立,至二十世紀初年絕大多數的西方工人,
都已擁有組織工會的權利。
1838 至 1848 年間,英國工會組織「憲章運動」(Chartism Movement 1838-1848 年),
主要的目的是為所有成年男子(即二十一歲以上的男子)爭取選舉權。
這個運動最後以失敗告終,但在 1867 年,絕大多數的英國工人終於取得選舉權。
十九世紀時,英國已發展為一個較民主的國家,所以英國的工人運動較為成功。
在工人運動的壓力下,英國國會於 1833 年至 1850 年間通過了一些法案(見下圖表),
來改善工人的工作及生活環境。相比之下,歐洲其他國家工人的處境則較差。
直至二十世紀,這些國家仍沒有對工人的生活作出多大的改善。
改善英國工人條件的法案(1833-1850 年)
禁止在工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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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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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3 年 工廠法案 |
兒童 9 歲以下
婦女 |
兒童 9-13歲 9 小時 兒童 13-18歲 12小時 |
1842 年 礦務法案 |
兒童 10 歲以下
婦女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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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4 年 工廠法案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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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 9-13 歲 6.5小時 婦女 13 小時 |
1847 年 工廠法案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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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和婦女 10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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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 年 工廠法案 |
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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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士 10.5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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