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宣教團契(DMG)郝安倫牧師(Alain Haudenschild

德意志宣教團契(DMG)是目前德國境內規模最大的宣教團體之一,擁有超過三百五十名宣教士遍佈全球七十個國家為神服侍。

宗旨:

DMG成立的宗旨乃是藉由協助德國眾教會差派宣教士跨越文化的鴻溝拯救靈魂,為主收割莊稼,以此來榮耀我們的上帝。

運作的原則:同工合作(Partnership

我們是受上帝重用的管家,並且知道成事不能單靠自己。為求效率,我們需要同工。事實上, 神已經為我們預備好眾多優秀同工在我們身邊了:

1. 擁有豐富資源及宣教經驗的佈道團(mission agency

2. 本國中欲參與世界宣教使命,並且對所屬宣教士任期擁有主導權的各教會

有鑑於此,我們渴望能夠在差派教會(本國教會)與佈道機會(有服侍機會的國家)之間搭起溝通的橋樑。

無專屬宣教領域:

我們無意建立專屬的宣教領域或計劃(我們也無意差派宣教士單槍匹馬、單打獨鬥),而是將精力集中在強化既有的計劃與事業當中。的確,這需要長時間努力投入,為的是要組織起自己的團隊,和地方教會及政府官員打交道,認識各地風土民情與商業手腕,擬定計劃朝著既定目標邁進,發展出一套栽培教會,使之能與當地文化特色融合的策略等等…..(這不是說將本國宣教界那套老掉牙的東西照本宣科即可)

團體優先(Secondment):

我們所有的宣教士都附屬在個別同工組織之下,統整為個別的宣教團隊。團隊成員彼此互相勉勵,在團隊領導人的監督及帶領下盡力服侍。這些組織能夠指引方向、提供語言方面的操練、團隊的關懷、指派任務、遇有疑難時給予解惑(accountability)、偶而休息一下以利靈命的更新等,諸如此類。詳細內容在附錄中的合作協議(co-operation agreement)部份已作說明。

我們的同工:

目前我們與約六十個同工組織合作,其中大部分屬於國際性的組織,例如AIMAWMBEMChristarECM、法蘭西宣教組織(France Mission)、GBIM、希臘宣教組織(Hellenic Mission)、HCJBInterserve、拉丁語系國家宣教組織(Latinlink)、MBM/SMECOMAF、福音開拓者(Pioneers)、SENDSIMTEAMUFM、世界宣教團(Worldteam及其他更多的類似團體。另外有些國立宣教組織只限於在本國傳講福音(但他們懂得運用國際組織的人力來充實他們在本國福音工作的需要)。與我們合作的這些宣教組織本質上清一色都是以傳福音為職志,但是在傳福音的風格、策略及實行起來等方面卻有著顯著的差異。不同之處尚包括傳福音的重點地區、服侍的內容(像是新教會的扶植、福音宣教、有助教會增長的訓練計劃、媒體公關、教會拓展、”tentmaker”….)、工作策略、團隊生活水準、疑難解惑的能力、宗派派別..等。為求配合每一位宣教士在個性上、屬靈恩賜、私人需要、工作經驗和見到的屬靈異象的不同,我們提供各種不同性質的宣教組織,然後儘量依據個別的需求、職業、及信仰的時間長短來為他選擇一個最合適的團隊。每一個宣教組織大都有適合的人選(儘管並非適用於其他人),而我們也會盡力提供到世界各國傳講福音的宣教機會給他們。

雙重會籍:

每一位宣教士皆具備雙重會藉:一是DMG正式會員,二是通常隸屬某同工組織(亦或某聯會【associate】或某分支機構【affiliate】的會員之類),與組織內其他成員享有相同的權利義務。如此一來初出茅廬的宣教士們不但有機會派赴海外,且將獲得最基本的照應,進而有權動員基層組織的力量達成任務。如此完善的雙重管理方式也可避免多餘無用的旁枝機構林立。我們不贊同雙重會籍會形成阻礙甚或造成認知混亂的說法。反之,就像每個人都有父母兩方的家族親戚一般自然,任何人也不會對此一事實存疑。

跨國團隊:

我們的宣教士們無可避免必須整合成一個個跨國團隊(同樣的道理,所有國際性的宣教組織皆須從各國招募宣教的福音勇士)。因此團員們大都是少數種族組成,也就更迫切需要 神的恩典祝福、彼此相愛、虛己委身致力於團隊合作、樂於多樣文化的組合。從另一個角度看,這些種族文化上的差異正可以豐富並增進每一位成員的國家感,用不同的方式彼此服侍,互補有無。這使得我們更加確信跨國團隊組成的價值所在。

由同工佈道團領導:

我們強烈傾向同工合作與條理分明的責任分工。因此我們支持同工組織理當擁有領導全體的責任及權威,包括人事管理及發展方針的研擬,DMG則必須自外於一切決策的制定,無權干涉。隸屬DMG的宣教士有時可能必須應同工組織的要求充當領導人襄助他的夥伴,而不再以DMG的代表自居。在合作過程中一旦發生問題,DMG的人事主任將負責與個別團隊協商,和緩雙方敵意及消弭誤會,藉由溝通協調來恢復雙方對彼此的信任。(萬一問題過於棘手情況不妙時,我們會設法讓那位宣教士休個假,回德國老家冷靜一下,再不然就將他轉任到其他團隊換換環境;再不奏效的話,只好使出最終手段:請他離開。然而我們絕對尊重同工宣教組織在這方面的權威以及他們所做的任何決定。)

節約式管理:

DMG的架構和一般國際性宣教組織不同的是,在有宣教服侍的國家中,我們雖然與當地宣教團體一起同工,但是卻不設立分支機構,一切規劃皆由DMG統籌。而充分國際化的管理確實為我們省下一筆龐大的開銷。那與我們合作的六十個同工組織也可以與DMG分享一切,包括與其他德國教會和聖經學院的結盟、社會聲譽、圖書出版、參與各項委員會、使用辦公場所及各項設施、豐富的宣教經驗及秘訣、儲備宣教同工的方法,以及團體關懷的技巧等等。因此也就沒有必要另外設置獨立的分支機構。

宣教的大家庭(Mission Family)

在成為准傳道人的實習期間,我們在這個大家庭中一同成長,它不只是一所辦公室,而是一個可以令你開放心胸,承認挫敗,互信互諒的宅院。它為我們接下來接掌同工事務處(partner agency)交託的個人關懷事工奠立穩固的基礎,使我們的宣教使命得以完全。(該事務處受制於文化上的差異,使得相關的宣教團隊未必能夠滿足一切個人靈命上或情感上的需求)

德意志宣教團契(DMG)的財務結構

我們的財政結構同樣展現出我們強調團隊的重要性。如同我們努力實踐哥林多後書八章十四節所說:「就是要你們的富餘,現在可以補他們的不足,使他們的富餘,將來也可以補你們的不足,這就均平了。(十五節)如經上所記,『多收的也沒有餘,少收的也沒有缺。』」每一位宣教士都必須為自己建立經濟來源的奉獻團隊,這些成員包括本身所屬的教會或其他願意支持的教會,以及個別的感動者。通常必須在實習課程結束後派赴海外宣教期間(deputation)達成這個任務。

作為回應上帝的呼召,我們期盼第一次派外期間一切費用的百分之六十能由這些支持者的奉獻支出。另一方面,個人生活津貼的額度,不論個人所募得的款項多寡,統一由同工事務處決定。使得多募的與少募的皆可獲得相同的補助款。

個人的呼召

我們強烈主張,神對個人的呼召,是隨著他堅信上帝在他生命中作引導的信念(純粹對個人的呼召)以及他所屬教會對此一信念的認定(普遍的呼召)而逐漸滋長。

與所屬教會(Home Church)合作

我們相信教會是上帝揀選成為宣教使命的器皿。為此我們願意協助並服侍德國本地的眾教會,藉由:

1. 在無人從事宣教工作的地方喚起宣教意識的覺醒(透過講道、教導、敦促等)

2. 在宣教風氣不盛的地方澆灌宣教的靈奶(透過鼓勵與暢通資訊)

3. 透過與同工事務處及DMG合作,協助眾教會挑選、栽培、派遣(選用)、支持,並關懷他們自己訓練的宣教士。

DMG的特色

理念上來說DMG是一個以本國教會為中心,屬於國際性跨教派的宣教組織。(如同德國宣教聯盟及世界宣教團契的理念)「跨教派」意指成員來自不同的宣教教會及團體;「國際性」代表成員來自不同的國家地區及種族,但主要還是由德國當地的教會所差派而來的宣教士。

我們非常重視:

禱告、特別是代禱。傳福音以及教會的增長,尤其能夠特別關懷那些未曾聽聞福音的人們。

我們深信:

長期的宣教使命工作以及良好語言能力的獲得

附註:以合作協議(Co-operation Agreement)為例,該協議是由同工宣教團(Partner Mission, PM)與DMG之間達成的。

以下的宣告大致勾勒出每一位成員在我們共同拓展神的國時所扮演的角色:

DMG部分

1. 在德國,DMG代表PM,並促成她從事各項事工的機會。

2. 以半年時間的課程負責培訓未來的宣教士,之後並委任派赴海外使他們更迫切地禱告,建立自己的經濟來源奉獻團隊。

3. 負責提供PM所有在合作協議下有志於此一事工的人員文字履歷,履歷中包括經DMG認可的推薦函及DMG對其有關職任的建議。

4. 提供宣教士一份工作、社會保險,包括醫療及退休計劃、個人津貼、工作基金等等,並且支持任何符合DMGPM政策的特別企劃案,一如主所供給我們的一切。

5. 基於與PM的共識,由DMG與宣教士原屬教會合作派遣他們赴外宣教,但由PM主導並給予關心牧養,DMG將不會參與干涉。

6. 在不違背德國法律下處理各種捐貲,用在建立奉獻者與宣教士的公共關係上。

7. 鼓勵宣教、供給關懷。

8. 檢討PM每年一度的宣教工作評估報告。

9. (這一項我看不太懂耶)在家指定任務期間向受訓學員提供指導員(通常百分之廿五的服務時間用於此處,然而在合法理由下還有六個月以上的訓練時間)這當中也包括下一步的進階訓練。

PM部分

1. 告知未來的宣教士候選人經由DMG而來的宣教機會。

2. 在聽取DMG提供的申請者的個人背景、宣教興趣、及DMG推薦詞的仔細評估之後,選擇接受或拒絕其申請。

3. PM的政策下,一如其他員工,所有宣教士被整合成為一個團隊,每一個成員都享有共同的權利義務。

4. 安排語言及文化方面的相關課程。

5. 提供小組指導員、分配工作、說明應盡的權利義務。

6. 照顧他們生活起居,無論是肉體上、情感上、社交上、精神上都能健健康康。

7. 若宣教士在工作或派赴地區的調度上有重大更動時,應事先告知DMG,每年並提供DMG對每一位宣教士的評量報告。

8. PM認可後提出工作計劃交付DMG評議委員會(DMG Board)審核。在PMDMG任何一方不同意時宣教士不得對外募款支持該計劃。

相互諮詢

1. DMGPM在任何一方於教義的解釋上或事工的策略上有重大改變時必須知會對方。

2. DMGPM在任何一方於宣教士在教義的定位上、或個人的社會地位上有重大變動時必須知會對方。

3. 假使DMG的宣教士與他的小組領導者之間發生意見分歧,各直接相關部門必須盡一切努力消彌歧見、解決爭端並恢復正常關係。若爭議仍無法順利解決,則必須交付組織層級的領導人,共謀解決之道,期以產生共識為務。

4. 如果DMGPM對以上協議認為似有必須更易之處,必須先徵詢對方意見。在經過三個月的公告後、這份協議方可被加以修正或取消。

5. 相關細節可以書面方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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