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提示
*官方審定書與答辯書。
*常見的核駁種類
-35 U.S.C. 112, First Paragraph
-35 U.S.C. 112, Second Paragraph
-35 U.S.C. 102
-35 U.S.C. 103(a)
*如何檢視答辯書?

您知道嗎?
目前美國專利申請案從申請到獲准的平均時間超過 2 年,某些特定領域申請案的審查時間甚至高達 4 年。

美國專利局將於 2003年 7月 30日起強制要求專利申請人使用新的答辯書格式。
常在美國專利申請案寄出一到三年後審查委員才會開始進行審查,之後審查委員會依據說明書的內容決定核准專利或核駁申請案。如果申請案遭到核駁,申請人可利用答辯書進行答辯以繼續爭取專利權。然而在某些專利事務所急功近利的心態下或是專利從業人員不熟稔答辯技巧的情形下,許多請求項與專利保護範圍被不當修改或答辯,以致於即使之後取得專利權,發明已失去原來的價值。因此,如果發明人能具備一些答辯的基本知識,並在答辯過程中提供適當的建議,不僅能幫助專利從業人員做正確的判斷,更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在說明答辯的基本常識之前,我們必須先了解什麼是官方審定書與答辯書。

什麼是官方審定書(Office Action)?
官方審定書是由審查委員在審查申請案後所準備的書面文件。審查委員會在審定書中指出任何不清楚的地方,並引用其它專利(稱為引證案-Cited Reference)來核駁申請案,說明申請案的請求項不具有專利性的理由。

什麼是答辯書(Response)?
答辯書是申請專利的一方用來回覆審查委員核駁理由的書面文件。在收到審查委員寄出的官方審定書後,申請專利的一方可在答辯書說明申請案具可專利性的理由或在必要時修正請求項,若答辯書中包括請求項的修改時,又稱為 Amendment。答辯書的內容在專利獲准後會公開,因此答辯不當的答辯書將是被競爭對手迴避專利的最佳指南。

舉例來說,若請求項包括A元件以及一穿過A元件的鐵釘,只要對方產品包括A元件以及穿過A元件的鐵釘(或者是鐵釘的均等物如螺絲或柳釘等)就構成侵權,雖然請求項中僅包括鐵釘,但在請求項沒有修改下,只要所有請求項中的每一構成要件(或其均等物)和特徵皆出現在對方的產品中,對方的產品即構成侵權,因此即使對方使用其他鐵釘的均等物取代鐵釘,都還是構成侵權。然而,若在答辯過程中,申請人將鐵釘修改為螺絲,那麼假使對方使用鐵釘或柳釘,就不構成侵權,因為請求項的修改已將發明限定在螺絲,而發明人的請求項將無法在專利取得後涵蓋所放棄的鐵釘和柳釘等螺絲的均等物(稱為申請過程的禁反言;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s),也由於對方可「僅僅」經由使用其他元件取代鐵釘而迴避專利。

常見的核駁種類
在美國專利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會針對他所認為專利申請案的缺失引用不同的條文進行核駁。以下是常見的幾種核駁種類:

35 U.S.C. 112, First Paragraph
通常在兩種情形下審查委員會引用 35 U.S.C. 112, First Pragraph 來核駁專利申請案。第一種情形是請求項的某項特徵沒有在說明書的其它地方被提及。說明書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讓人在閱讀後知道發明人到底發明什麼,為避免發明人申請專利保護其根本沒有發明的部分,當請求項中的某項特徵沒有在說明書內容提及時,審查委員可以核駁請求項。官方審定書會出現如下的字句:
      
[某請求項] is rejected under 35 U.S.C. 112, first paragraph, as containing subject matter which was not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in such a way to reasonably convey to one skilled in the relevant art that the inventors, at the time the application was filed, has possession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答辯時,可在說明書的內容加入請求項所支持的特徵。

第二種情形發生在說明書中揭露的內容,不足以讓熟知此此技術者能依照說明書,製造和使用請求項所載的發明時。官方審定書會出現如下的字句:
      
[某請求項] is rejected under 35 U.S.C. 112, first paragraph, as containing subject matter which was not described in the specification in such a way to enable one skilled in the art to which it pertains, or with which it is most nearly connected to make and/or use the invention.
      
若沒有揭露的技術內容為熟知此技術的人所熟知的技術,通常可在答辯書中指出為熟知此技術的人所熟知的技術來作答辯。

35 U.S.C. 112, Second Paragraph
請求項定義不清,如請求項中出現沒有定義清楚的比較級字詞,如「高」或「低」,或是請求項沒有明確定義出發明的情形下,審查委員會引用 35 U.S.C. 112, Second Paragraph 來核駁。官方審定書中會出現以下的字句:
      
[某請求項] is rejected under 35 U.S.C. 112, second paragraph, as being indefinite for failing to particularly point out and distinctly claim the subject matter which application regards as the invention.
      
此類核駁通常必須藉由修改請求項來克服。在某些情形下,若受到核駁的字詞為熟知此技術者所熟知或常用的字詞,可藉由向審查委員解釋而克服核駁。

35 U.S.C. 102
常發生在審查委員認為請求項中所有的元件都已大致揭露在單一的引證案中(可為與發明為相同技術的領域或甚至為「不同技術領域」的引證案),稱為引證案預知(Anticipate)請求項,也就是請求項不具「新穎性」。官方審定書中會出現以下的字句:
      
[某請求項] is rejected under 35 U.S.C. 102 as being anticipated by [某引證案].
      
常見的答辯方式有兩種:(一)指出引證案並不如審查委員所述有揭露請求項中的全部構成要件或特徵。舉例來說,請求項中包括 A 、 B 和 C,引證案為 A 、 B 和 D,當審查委員將引證案的 D 詮釋為 C 而認為引證案預知發明時,申請的一方可向審查委員指出將D詮釋為C是不正確的;或(二)修改請求項使請求項中包括引證案中所沒有揭露的構成要件或特徵。

另外,根據引證案的公開時間, 102 核駁可區分為 35 U.S.C 102(a)、(b) 與 35 U.S.C 102(e) 的核駁。

35 U.S.C. 102(a)-引證案在申請案的發明日前(在不知道真正的發明日時,審查委員會將美國申請日作為申請案的發明日)已公開或取得專利。

35 U.S.C. 102(b)-引證案在申請案的申請日一年前,已公開或取得專利。

35 U.S.C. 102(e)-出現在兩種情況:(一)美國引證案(可為美國專利或為早期公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的美國申請日比申請案的發明日(在不知道真正的發明日時,審查委員會將美國申請日作為申請案的發明日)早,或(二)引證案(可為美國專利,或為早期公開的美國專利申請案,或為早期公開的國際申請案)為指定進入美國的國際專利(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申請案,其為2000年11月29日當天或之後所申請的國際專利申請案,並曾被國際專利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nization;WIPO)以英文公開,且該引證案的國際申請日比申請案的發明日早。

針對102(a)與102(e)的核駁,除了以答辯的方式克服核駁外,還可向審查委員證明申請案具有較早的發明日來克服。

35 U.S.C. 103(a)
常發生在審查委員引用不同引證案,並認為藉由合併引證,就可以得到請求項中的所有發明特徵,也就是請求項具有「顯而易見性」。官方審定書會出現的字句如下:
      
[某請求項] is rejected under 35 U.S.C. 103(a) as being unpatentable over [引證案A] in view of [引證案B].
      
常見的答辯方式有四種:(一)指出引證案並沒有提供動機,讓熟知此技術者合併引證案。要注意的是合併的動機並不需要一定同於發明的動機。(二)即使合併引證案也無法得到請求項中所有的構成要件或特徵。(三)引證案彼此涉及不同的技術領域(Nonanalogous Art)因此不能合併。(四)修改請求項使請求項中包括各引證案中所沒有揭露的構成要件或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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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第一段或第二段核駁時,大多數的原因是說明書撰寫的品質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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