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留意「功能手段(Means
Plus Function)」的寫法。在沒有描述構成要件結構細節的狀況下,以「means for …(執行某一種功能的裝置)」的字眼來代表某要件,稱為功能手段的寫法,例如:means for printing(影印裝置)或 printing means,以及 means for ink delivery(墨水供應裝置)或 ink delivery means。要特別注意的是,當請求項中使用功能手段的寫法時,在美國的專利法的詮釋下,means
的結構僅限制在「說明書中揭露的結構」與其「均等物(equivalent)」。舉例來說,當說明書中揭露利用螺絲釘將A和B連接,而請求項中以「means for connecting A to B(連接A到B的裝置)」請求保護,則若他人使用螺絲釘或柳釘(因為柳釘可視為螺絲釘的均等物)將構成侵權,但若其他人使用螺絲釘或柳釘以外的方式,如焊接或黏合連接A和B,將不構成侵權,因為焊接或黏合並不為螺絲釘或柳釘的均等物。因此,當使用功能手段的寫法時,發明人必須特別注意是否說明書中有包括各種可能達成相同功能的元件。
(九)檢查請求項是否鎖定侵權對象。舉例來說,發明人發明A和B,並利用A和B的組合達到一種新的功能,若請求項中只包括 A 和 B 的組合,則 A 或 B 單獨被使用時是不構成侵權的。因此,為避免上述情形,發明人應建議撰寫人針對 A 和 B 各別撰寫請求項。
(十)撰寫人是否使用使用多重依附項。由於使用多重依附項增加美國專利申請費用,應建議人撰寫人避免使用多重依附項。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多重依附項分別依附至第一、第二、和第三請求項:
A method of claim 1, 2, or 3, wherein … 專利局的收費方式是三項請求項的費用,再加上一多重請求項的「使用費」。以上的例子若改寫為三個依附項,保護範圍不變,但卻可以節省多重請求項的「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