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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运转已进入第6年,其原产地规则如下:

    1、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三国间没有设立共同关税。为防止非成员国生产的商品通过关税较低的成员国免税转口到关税较高的成员国,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制定有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但由于三国的经济日益全球化,因此其生产过程难免有一定的跨地区成分,为此,协定允许该地区产品可有一定的区外附加值的含量。

    2、协定规定,凡全部在墨西哥、美国和加拿大生产的商品,均为北美地区产品;含有地区外原材料或零部件的商品,只要这些材料或零部件在北美任何一国得到加工、且加工程度足以改变其关税类别的,也被视为北美地区产品。

    3、在某些情况下,商品除需具备关税类别的条件外,还应含有地区成分的专门比例,该比例将以贸易额或净成本额的方式计算,生产者可任选其一但当根据世贸组织海关估价法不接受贸易额方式,或对汽车等某些产品,应使用净成本方式。

    4、汽车工业产品为享受三国间优惠待遇,应具备一定的地区成分比例。

    5、协定对纺织品专门规定了“从纱线起”和“从纤维起”的原产地规则,即从成员国生产的纱线起开始加工的纺织品和服装,从成员国生产的纤维起进行加工的人造和合成纤维成品,才可享受无配额和优惠关税(目前,大部分产品已无关税,一小部分产品关税率很低,2004年起全部免税)。

    6、为避免有些商品因含有少量非地区材料而失去优惠待遇,协定规定了“最低限度”条款。根据该条款,某一商品,虽在其他方面不符合特定的原产地规则,但只要外来材料价值低于商品总成本或价格的7%,也被视为北美地区产品。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品均不能享受优惠待遇,但纺织品例外。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规定,美国在2003年底以前,对墨西哥产、但不符合原产地规则的某些种类的纺织品仍给予一定的配额,在此配额内,也可享受优惠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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