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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做好2000年出口工作,经商海关总署同意,我
部根据国内生产能力和国际市场需求情况,对部分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及发证机构
进行了调整,确定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现将《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
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一)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0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54类,按实际操作分解为68种(343个商
品编码),其中,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发证商品为16种,特办发证
商品为39种,省级发证机构发证商品为13种。


  二、取消对大闸蟹、废棉、新闻纸、羊绒、无毛绒等5种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取消稀土商品中稀土永磁体一项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取消对抽纱、黑白电视机及其显
象管(包括成套散件)、单缸柴油机等3种商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新增对白银商品的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四、蚕丝类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特办,但在1999年已凭本年度
蚕丝类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
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出口报关口岸,仍按国家经贸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关于丝
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通知》(国经贸[1997]84号)和《关于丝类商品出口报关口岸的补充
通知》(国经贸[1997]38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坯绸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由许可证局调整为各省级发证机构,但在1999年已凭本
年度坯绸出口配额办理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如需变更、换证,持原证到原发证机构办理有
关手续。发证机构在办理变更或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
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六、日前,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税目进行了调整,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但是调
整后的税目更改了本《目录》部分商品的HS编码(附件四)。凭1999年出口配额已办理了附
件四中所列商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2000年1月1日至2月底期间报关出口的,持原证到原发
证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发证机构在换证时,收回原证,仍换发1999年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
为2000年2月底,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出口许可证证号,不得更改出口商和出口商品数量。

  七、《目录》所列出口商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八、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个别国家(地区)的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日本和港澳出口的硅锰铁合金。

(二)对日本和韩国出口的棉坯布。

(三)对日本出口的磷片石墨、桐原木、桐板材。

(四)对韩国出口的糠醇。

(五)对美国出口的定尺碳素钢板。

  九、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个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

(一)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大猪、 活中猪、 活乳猪、活鸡、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

(二)对澳门出口的活鸭、活鹅、活乳鸽、鸭肉。

  十、2000年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是:蔺草及其制品、蜂蜜(美国市场)、松香、碳
化硅、氟石、滑石、轻重烧镁。实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是:矾土、大蒜、蜂蜜(非美
国市场)、红小豆、甘草。

  十一、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商品和出口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均
实行全球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各授权发证机构凭《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
书》、《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有关纺织品被动配额商品的出口仍按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十二、对美国出口蜂蜜和定尺碳素钢板,出口企业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向许可证
局申领“配额证书”,报关时向海关出具“双证”,海关凭“双证”验放。

  十三、为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对下列部分出口商品实行指定发证机构发证和指定出口口
岸报关管理。各类出口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均须到指定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并在指定
的口岸报关出口;指定发证机构须按指定的口岸签发出口许可证。

(一)锑品(包括锑砂、氧化锑、锑[包括锑合金]及其制品):由黄埔、北海、天津口岸
出运。

(二)轻(重)烧镁:出口许可证由大连特办签发;限定出口口岸为大连、营口、鲅鱼圈、
大东港、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有关商检证明由指定出口口岸商检局办理。

(三)活牛、活大猪、活中猪、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猪肉、牛肉、乳猪肉、
鸡肉、鸭肉:陆运由广州、深圳特办发证,其它运输方式由各特办发证。

(四)栗子:

对日本出口板栗,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签发,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指定青岛、
天津、秦皇岛为报关口岸。 

对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栗子由各特办发证;北京、天津、河北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
大连市、青岛市在本省(市)或就近口岸报关;其他省、市、自治区在上述省市各口岸以外其
他口岸报关。

(五)乌龙茶:福建省由福州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广州特办发证。

(六)苇及苇制品:山东省和青岛市由青岛特办发证,其他省市由天津特办发证。

  十四、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发证
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商品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

(二)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

(三)大米、大豆、玉米、活牛、活大猪、 活中猪、 活乳猪、活鸡、活鸭、活鹅、活乳鸽、
牛肉、猪肉、乳猪肉、鸡肉、鸭肉、栗子、茶叶、原油、成品油、煤炭等二十一种商品。

  十五、进料加工复出口“铜及铜基合金”,发证机构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铜
及铜基合金”发证问题的通知》([1995]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十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通知精神,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凡出口国家
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实行全国统一招标、配额有偿使用、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
学品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见附件二]除外),一律免领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出口全国统一招标和配额有偿使用的商品以及监控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仍按现行规定,在
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构申办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企业出口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
商品,外经贸部授权的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
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

  十七、任何企业不得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商品(见附件三)。如特殊情况需要出口的,须
报外经贸部个案处理,海关凭外经贸部的批件或外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十八、各发证机构要严格执行外经贸部关于许可证联网核销上报发证数据的规定,每日将
所有发证数据传输至外经贸部EDI中心。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外经贸部负责解释。外经贸部《关于印发<1999年出口许
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管发第975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2000年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

附件二:《国家重点管理的出口商品目录》

附件三:《国家禁止出口商品目录》

附件四:《商品编码对照表》 

附件五:特派员办事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

附件六:省级发证机构核发出口许可证商品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卅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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