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 询 释 疑 |
| 目前全国已有各类加工贸易企业15万家。有关人仕预测:加工贸易在全国的出口比例将会越来越大。由于加工贸易在我国开展的较晚,加上对加工贸易有一些不同看法,现在仍属不断完善阶段,所以政策变化较大,《咨询释疑》专栏,目的是给加工贸易企业一些释疑,望能对加工贸易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1. 我公司属下特艺杂品公司进料加工合同98KNYC066、核销手册C5101800849登记备案的是一项遗留多年且经多次批准变更手册的进料加工业务。 1998年11月17日,该份合同经广州海关同意余料结转,核销期延至1999年元月31日。 至1999年元月,特艺杂品公司实出口电风扇 8901台,单耗钢材56076.3公斤(边角料2423.98公斤)。然而因产品限价问题,最后一批成品广东新会海关未同意放行。致使这一合同的核销问题搁置下来。现在,该份手册尚余钢材45999.72公斤 ,已制成品电风扇6999台,耗料44093.7公斤,边角料1906.02公斤。 1999年春节过后,我公司采取了各种措施以求尽快解决问题,我们曾设想:1.继续完成剩余部分的出口任务,但手册未批准继续延期,2.补税办理核销手续,但办不到“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3.拟委托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代理进口钢材指标办理核销手续,亦未获得批准。 我们考虑能否按照《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第八条第二款“如经营企业不能按期提交相应的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海关除按规定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同时按进口料件案值处以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方予办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核销手续”来执行。 解答:可以。可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2. 有消息说国家将成立出口加工区,请问这对现有加工贸易企业有何影响? 解答:国家将成立出口加工区,制定配套措施,引导加工贸易向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定区域集中。这将有利于加工贸易企业的整体管理,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的竞争发展。 3. 海关总署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制,是否一本进口转料,一本出中货物,如要申请需具备什么条件才可申请,提供什么资料,和到当地海关什么科申办,我厂的报关员已问了海关里好多人,但没有一个能提供这方面的资料或网上那里有关于这方面的资料,请指教,谢谢! 解答:为解决加工贸易企业多口岸报关手册周转不便的问题,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总署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试行加工贸易分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816号),其主要精神如下:分册是指在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总册)基础上,因企业报关需要,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批准,将总册的部分内容重新登记备案,由海关核发该部分内容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分册)。分册含基本情况表、进口料件情况或出口成品情况(或两者兼有),分册可分为异地报关分册(指备案地海关与口岸海关不使用同一台计算机主机)和深加工结转分册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和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分册:(1) 已持有海关核发的总册的加工贸易企业,但不包括适用D类管理的企业;(2) 总册在有效期内且未执行完毕。 企业向海关申请分册时应提交下列单证:(1) 已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的《加工贸易分册申请表》;(2) 已预录入的《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3) 海关核发的总册;(4) 申请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应提供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深加工结转批件;(5) 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海关保税人员应认真审核企业所递交的单证,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分册:(1) 《加工贸易分册呈报表》的手册编号应与总册的手册编号相同;(2) 分册的有效期在总册的有效期之内;(3) 分册只能有一个口岸,异地报关分册的口岸必须在总册审批口岸范围之内,深加工结转分册的口岸可超出总册审批口岸范围;(4) 分册的进出口商品项必须在总册审批的商品项范围内;(5) 分册经营单位、加工生产单位、商品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单价、币制等必须与总册对应项一致;(6) 分册的进出口商品数量必须在总册备案的对应商品数量范围之内。分册申请商品进出口数量《总册备案对应项数量——总册对应项已进口或出口数量——已签发分册对应项累计备案数量;(7) 深加工结转分册可分为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备案内容包含出口成品部分,不包含进口料件部分,用于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本地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的备案内容包含进口料件部分,不得包含出口成品部分,限用于在主管海关关区范围内的深加工结转进口。总册在本地口岸无法周转,由企业申请并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可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其他情况一律不核发深加工结转进口分册。分册内容发生变更,企业应填写《分册变更申请表》,并在办理分册变更预录入后,持申请表、预录入呈报表和分册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分册的进口和出口商品的序号、品名、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不得变更。 分册变更应注意:(1) 分册可延期,但不得超过总册的有效期限;(2) 分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可以增减,但增加的商品项必须在总册的进口或出口商品项范围之内;分册只能由经营或其委托人(需有经营单位的委托书)持有,并用于办理保税货物的报关手续,不得移作他用。异地报关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异地口岸办理保税货物进出口报关手续;深加工结转分册只能在经批准的口岸办理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报关手续。分册执行完毕或分册有效期到期后,企业应妥善保管分册。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手续,向海关报核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供总册和所有分册以及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资料。分册发生遗失,企业应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登报声明。因分册遗失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企业负责。对报失的分册,主管海关应终止该分册执行(即将该分册的有效期改为当日的前一日后重新向异地口岸传输),经海关核实后,未进出口部分可另行申领新的分册,但原分册底帐应做相应的变更。企业利用分册进行走私违法活动的,海关将依照《海关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本规范自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 4. 来料加工企业的设备可以转厂(移转)给独资企业吗? 解答: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属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境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第二种,如进口设备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在监管年限内出售和转让给其他可享受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可免予补税,否则应照章征税或补税。 5. 因为我厂的产品规格较多,如果严格按照成品的尺寸.重量来签合同,应该有几千个成品规格,不知道海关对这方面有无限制?因为海关查验对成品规格的认定不同,有时候很难解释. 解答:所签合同理应详细,而海关查验时多以装箱单为准,辅以合同参考。 6. 以违规次数判别时,如何判别违规?以什么为违规标准? 解答:两种情况,在98年8月1日后,收到违规处罚通知书一千元以上的,作为一次违规,就只能评为B类企业。在99年6月1日以后,收到违规处罚通知书一万元以上的两次的违规,就只能评为C类企业。其中,对年出口额在1千万美元以上的大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 7. A、B、C类企业有何区别,保证金缴付标准如何界定? 解答:最主要区别在A类企业进口不管是否限制类商品,均免缴保证金,B类企业进口限制类商品要缴纳保证金,C类企业进口不管是否限制类商品,均要缴纳保证金。 8. 加工主料大多有外商在大陆提供,因地区差异难以转厂,造成合同主料没有出入口,而影响辅料无法入口,应如何处理? 解答:按照规定,企业在申请备案之后,向海关申请按计划结转就包括主料和辅料,在手册的执行期内,不存在主料和辅料那样先进,那样后进的问题,关键在最后核销时,能够平衡,如有问题可以向当地海关的主管职能部门反映。 9. 对各作各价有无新政策?具体操作有何宽松要求?谢谢! 解答:各作各价无新政策,实为来料加工,按来料加工的有关政策管理。 10. 保证金缴纳的标准及类别,缴纳后如何退回? 解答:保证金计算的金额以进口原材料的关税+增值税,大约是30%。在合同执行完毕,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以后退回给企业,一般时间是半年。 11. 有关申请合同上缴保证金,合适可以退回? 解答:完全可以。 12. 新的政策出台后,对原被评为AA类的企业该如何管理? 解答:跟原来一样,不设台帐,进口限制类商品不用交保证金。 13. 新的政策出台后,对原被评为A类的企业该如何管理? 解答:实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就是不管进口的原材料是否限制类商品,都是只设立台帐,但免缴保证金。 14. 来料加工企业可否保税进口设备、保税材料可否办理内销、成品可否与进料加工企业转厂? 解答:来料加工企业可保税进口设备。保税商品可以内销,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补税手续。成品不能与进料加工转厂。 15. 以前的政策规定使企业很容易被评为C类企业,补充通知对进出口量大、报关次数多,因此违规的可能性也大的企业作了哪些考虑? 解答:新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出口大户比较容易列入C类企业的问题,但是由于A类企业的评定标准没有改变,一些出口大户未能列入A类企业,其经营限制类商品仍然面临必须交纳保证金的问题,对此,我们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使有关政策得到进一步的改进。 16. 为什么在东莞海关新签合同要过几天才能到长安海关申报,而且必须过48小时才准许查询?可否在新合同备案时,申报多个进出口岸? 解答:您提的是两个问题,对第一个问题,海关备案后,对手册资料输入有一段时间。第二个问题,在合同备案时,可以申报多个进出口岸。 17. 1993年年底前成立的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可以自由选择不征不退或免抵退税政策吗?(老企业可以自由选择不征不退或免抵退税政策吗? 解答: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可以自由选择。 18. 请问新政策对企业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及违规时间界限具体作了哪些调整? 解答:新政策作了如下规定:加工贸易企业的违规行为处罚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不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对企业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违规行为,但其违规次数不超过上年报关次数千分之一的,可不定为C类管理企业。1999年6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规行为作为C类管理企业的评定记录。 19. 我公司被评为A类企业,进口属限制类商品的原料(如塑料原料),能否免缴保证金? 解答:可以免缴保证金。 20. 我公司是一家年加工贸易出口超亿美元的大型企业,经营限制类商品,去年以来违规四次,违规处罚每次数仟元、几万元不等,但根据我公司的年报关次数计算,违规次数未超过上年报关次数的千分之一,按新规定可不列入C类企业,请问我公司进口限制类商品可否免缴保证金? 解答:按照目前最新的文件规定,贵公司的情况最多只能评为B类企业,因此进口限制类商品还是要缴纳保证金。据了解,对加工贸易年出口额超亿美元的大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考虑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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