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所禁止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即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即TRIM
s)是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下的国际直接投资新规则。根据该协议,禁止以下四项投资措施,(1)当地成份要求:外资企业必须购用东道国当地一些产品作为投入;(2)进出口平衡要求:将外资企业的进口限定在该企业出口量或出口值一定比例内;(3)进口用汇要求:外资企业进行生产所需的进口被限制在属于该企业流入外汇的一定数量内;(4)国内销售要求:限制外资企业的出口即其产品必须要有一部份在东道国销售。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对国际直接投资的适用是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要求将该组织两项基本原则即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适用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具体要求是:东道国对来自世界各地的外资给予相同待遇,对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给予相同待遇,不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东道国必须公布一切投资法律和政策,履行通知义务,向世界贸易组织通告可以找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出版物。
服务贸易总协议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国际直接投资有间接的要求。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是处理国际服务贸易的多边原则和规划框架。由于服务是无形的,只能通过投资进入国际市场成交;服务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国际服务贸易的前提和组成部分。服务贸易总协议明确要求各国允许通过一方在另一方领土上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并规定东道国应在国民待遇、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向外资开放服务业、建筑业、旅游、银行、保险、电讯和运输等服务行业和市场。因此,服务贸易协议实际上也是调整国际服务领域直接投资的规则。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尽管并未直接涉及国际直接投资,但国际直接投资是资本、技术和企业管理能力的跨国流动。对知识产权的符合国际准则的保护必将促进国际资本,尤其是包括技术和企业管理能力在内的知识产权向东道国转移,从而推动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对东道国而言,它则构成了外资法律政策不能忽视的部分。
众所周知,我国正在积极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论何时加入,我们都必须重视对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以及TRIM
s等协议的研究,为我国经济同世界经济接轨做好法律上的准备。(君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