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TRIMs)是指能够对国际贸易引起扭曲或限制作用的投资措施。这里的“贸易”仅指货物贸易,不涉及服务贸易,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于1986年最终达成《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
s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1.投资措施与国民待遇
根据TRIMs协议第2条第1款的规定,各成员方无论采取何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均不得违反有关国民待遇义务的规定。为此,该协议附件还专门列举了两项与国民待遇义务不相符的措施:①要求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产品或由国内供应的产品;②要求企业所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数量应以其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为限。
2.投资措施与禁止数量限制
TRIMs协议第2条第1款还规定,各成员国无论采取何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均不得违反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协议附件专门列举出与一般禁止数量限制义务不相符的三项投资措施:①一般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其产品的数量或价值;②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控制,限制企业进口其生产所使用的或与其生产有关的产品,即将企业使用外汇的额度限定在其出口净得的外汇之内;③限制企业出口其产品或为出口销售其产品,不论是具体规定产品、规定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其生产的一定比例的数量或价值。
3.发展中成员方的优惠待遇
根据TRIMs协议第4条的规定,发展中成员方有权暂时背离上述关于投资措施方面的国民待遇和一般禁止数量限制的义务。但此种背离只是“暂时”性的。
4.通知和过渡期安排
根据TRIMs协议的第5条,缔约各方应在协议生效后的90天内,将其正在实施的与协议不一致的所有投资措施,一并通知缔约方全体,并且要求发达成员方要在2年之内,发展中成员方应在5年之内,最不发达成员方在7年之内,取消这些投资措施。
5.透明度要求
透明度原则是世贸组织的一项基本准则,TRIMs协议第6条规定,每一成员方应公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并通知秘书处,这些应公布和通知的措施不仅包括中央政府作出的,也包括地方政府和部门所适用的措施。此外,每一成员方对于另一成员方索取资料的请求,应给予适当的考虑;对于另一成员方提出的有关事项,应给予适当协商的机会。(红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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