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红阳
在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往来中,海上运输是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在海上运输中,如何减少或避免海事纠纷?遇到纠纷时应如何解决?海事纠纷有哪些常见的类型?带着这些问题,记者日前走访了中国远洋(集团)总公司顾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朱曾杰教授。
海事纠纷种类繁多
有着五十多年船运经历的朱曾杰老先生,对航运的各个业务流程可以说是了如指掌。作为一名海事仲裁员,他也遇到过不少海事纠纷。据朱老介绍,在海上运输中,涉及到的海事纠纷种类很多,主要包括:船舶买卖合同纠纷、船员劳务报酬纠纷、货物运费纠纷、航运滞期纠纷、货损纠纷、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船舶保险合同纠纷等等。其中,以各种合同纠纷最为常见。
朱老特别指出,运输合同和买卖合同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在订立合同和处理纠纷时,必须区别对待。
仲裁是解决海事纠纷的有效方式
为了减少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无论是货物的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还是买方与卖方之间,最好的办法是订立明确而细致的合同,并且在合同中订立仲裁协议。
朱老认为,仲裁是解决海事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仲裁的基础是双方的协议,出现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坐在一起协商解决问题;仲裁是一审终结,结案后,双方均不能再提起上诉;仲裁方式比较秘密,不公开开庭,易于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而且在仲裁过程中,也可以调解方式解决。
在海事仲裁案件中,涉外仲裁比较多。不同的国家往往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伦敦是世界仲裁中心,仲裁条款比较完善。但是,朱老提醒,在国外仲裁也好、打官司也好,对国内的当事人而言,成本和费用要高得多。因此,双方订立协议时要充分考虑仲裁所在地。目前,中国的仲裁业蓬勃发展,仲裁规则日臻完善,仲裁质量也有了很大的提高。这对于吸引更多的人到中国仲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要培养懂业务的海事仲裁员
朱老认为,仲裁也是知识经济的一种形态,具有很高的科技含量。在仲裁案件中,除了遵循各项法律条款外,还应该充分考虑各项业务的习惯做法。这就要求仲裁员在精通法律条文的同时,也要熟悉有关业务的运作方式。
朱老举了两个例子。在货运提单上,有“运费预付”一项,如果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上订立的是FOB(离岸价),卖方怕承担风险往往要求“运费到付”,对“运费预付”不敢接受。而实际上,这是两个不同的合同。运费的预付或到付,属于货运代理合同,货物的买卖则是贸易合同,提单上的“运费预付”对于卖方而言并没有什么风险。仲裁员一旦遇到这样的海事纠纷,如果熟悉海运业务的话,处理时就要遵照业务的习惯做法。
再有一个例子就是航次租船。这在租船合同中很普遍。在一定的航次中,船东把船只包出去,只是收取运费。对船东而言,最大的风险是船期,为了防止滞期,船东要与承租人订立“延期时限条款”,其中,装卸船只滞期的风险应由承租人来承担。如果出现纠纷提请仲裁,熟悉业务的仲裁员就能把握好风险与责任究竟在哪一方。
正是由于仲裁员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仲裁案件的审结结果,所以,国外企业在订立仲裁协议时,往往把仲裁员的名单也预先定好。这种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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