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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外国员工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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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考虑好要聘用外国员工,同时又符合聘用外国人的条件,就要着手申请并办理各项手续,一般来说,应按下面的程序办理:

1. 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聘用意向书;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工作的资格证明;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等;

2. 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持申请表到劳动部门办理核准手续,领取《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3.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

4.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通知签证函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5. 用人单位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6.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


持有职业签证入境,并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证》和居留证的外国人就可以合法地在该企业开始工作。

(一) 备齐材料办就业证

1. 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批准证书、章程、合同的复印件;
(2)聘用外国人书面申请报告(主送机关北京市劳动局);
(3)企业聘用外国人的聘用意向或协议;
(4)外国人的简历和任职资格证明(学习、专业技能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5)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6)本市暂缺适当人选证明;
(7)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在行业主管意见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一张。
2.企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所需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2)体检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劳动合同副本;
(4)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在聘用单位全称处盖章)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3.外国代表办理就业征所需材料
(1)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中方主管部门批准证书(机构、代表的批件)复印件;
(3)外国人的个人简历;
(4)外国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5)体检证明复印件;
(6)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份、二寸照片两张。

(二)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另有规定

与外国人在华就业相比,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手续要相对简单方便:符合在内地就业条件的台、港、澳人员无须先申请就业许可,而可以直接申领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得到批准的时间也比较短。

1.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须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2)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2. 内地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须符合的条件

(1)需聘雇的台、港、澳人员从事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有特殊需要,且内地暂缺适当人选的岗位;
(2)有劳动部门所属职业介绍机构开具的,在辖区内招聘不到所需人员的证明,或在劳动部门指导下进行公开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员。

此外,在内地开办的外资企业中合同确认的由台、港、澳人员担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免除就业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在内地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发给《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并持就业证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手续。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经审核,现批准_____先生(女士),_____(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地区),_____县(市、区)_____单位,从事_____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年 月 日

(四) 签证

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D字签证:来中国定居的人员;z字:来中国任职或者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x字:来中国留学、进修;F字: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6个月以上的人员;L字:来中国旅游、探亲或者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G字:经中国过境的人员;C字: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等等。

(五) 处罚办法

对私自在中国找工作的外国人和私自聘用外国人的单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处罚办法:

(1) 对未经劳动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私自谋职的外国人,在终止其任职或者就业的同时,可以处10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限期出境,对私自雇用外国人的单位和个人,在终止其雇用行为的同时,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承担遣送私自雇用的外国人的全部费用。

(2)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3)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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