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文章 廿三條前言 洪翠蘭 一 自零二年九月,政府正式提出須為《基本法》第廿三條立 法後,前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便四出為立法推銷。為了 向學界宣傳,她也應邀出席各大專院校學生組織的論壇, 但每次總遭到大大小小的抗議。葉也曾參與由中大學生會 舉辦的論壇,論壇結束後,她更被學生代表送「精忠報國 」的錦旗(見〈指為國家打壓人權捨港人利益 中大生精 忠報國旗諷葉太〉)。 因廿三條帶來的不同界別的衝突,不少人認為加深了社會 的分化。這不僅削弱政府的管治威信,也威脅著社會的穩 定。在呂大樂看來,「廿三條」只不過重新呈現了香港社 會原有的分歧和矛盾(見〈廿三條與社會分化〉)。 二 不少人因政府在廿三條立法的態度強硬,表示若政府強行 立法,便會公民抗命。 學聯一向不承認由臨立會還原的《公安條例》,它也算是 其中一個最常「公民抗命」的社會組織。二千年,五名學 聯成員參與紀念人大釋法一週年的集會,因事前未向警方 申請,後被拘控(見〈受害者專訪……〉),而這是特區 政府首次引用《公安條例》向「犯事者」提出檢控。在〈 大學教授支持學生犯法?!〉一文中,陳健民和馬傑偉教 授除了表示反對《公安條例》,也斥責政府對示威同學的 無理起訴。陳又指出,當對不合理的法律提出抗議時,同 學的行動,也只是在行使他們的公民權利。 羅永生在〈略論公民抗命與社會運動的關係〉,卻指出「 公民抗命」有其限制,並提出了比較細緻的分析。當我們 順理成章地以為,用公民抗命的方式對某種權力的壓制提 出抗議,是行使公民權利的時候,依羅看,這種論述本身 正不斷建構著公民身分。但在我們提出這種抗議時,很多 時候會「忽視了建構公民身分的過程本身充滿了權力和政 治」。所以在援用「公民抗命」時,若只顧挪用既存的社 會公義為判準,很可能正在鞏固著現存制度的不公義。所 以他同時指出,與「公民抗命」對比,「社會運動」是一 個相較自省的抗爭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