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刊於《中大學生》93期,1994年4月20日 〈席揚事件敲響警鐘 新聞自由備受威脅〉(節錄) (編按:九三年,《明報》記者席揚因報導國家計劃提高 的利率,被北京政府以「竊取、刺探國家機密」罪名,判 入獄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 中大新聞與傳播學系時事委員會就席揚事件舉辦了論壇, 討論有關中港新聞自由的保障。 論壇上張鑫認為席揚被被判十二年的刑罰過重,並不合理 ,雖然中共在處理席揚案件的過程是依法而行,但法律的 合理性及精確性則令人存疑,他舉中國的〈保守國家機密 法〉為例,這法的前十五條很清楚地逐項列明何為國家機 密,包括金融、國防、科技等。但第十六條就除以上十五 條外,其他未公開的文件都有可能是國家機密,第十七條 又說一些已公開的文件也可是國家機密,法例便變得可能 隨意詮釋了。 張結鳳總結在中國採訪的經驗時說中國八零年代的經濟改 革已同時帶來程度對的開放,但採訪始終屬於鳥籠式,只 可在限定的範圍活動。而且國內的政策幾年便來一次反覆 ,發生席揚事件這段時期處於反覆活動的最低潮,對新聞 造成很大打擊,席揚事件的出現是中港對新聞觀念的極大 差異的體現。大陸的新聞是控制意識形態的工具,是政府 喉舌。中國雖開放經濟,但仍堅持對意識形態的控制,席 揚事件就是對香港新聞界的一個警告。 在法律保障方面,張結鳳認為免大陸的官方保密法九七後 在港實行,香港應爭取利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自行制定 適合香港形勢及標準的法例,界定及禁止判亂,顛覆及洩 取國家機密等罪行。 劉銳紹認為席揚事件短期會不但對新聞界學術界及商界近 年來的積極交流造成很大的打擊,亦影響了香港市民對一 國兩制的信心,他對九七的香港新聞自由的前境並不樂觀 。他更指出大陸在六四後加強了多方面控制香港的新聞自 由。第一以「木槌捶釘釘打木」的方法,加強對新聞界上 層面人士的統戰工作,以此影響整新聞界︰第二是鞏固自 己的陣地,如重組左派陣營傳媒的董事局等,第三是霸佔 別人陣地,就是用錢收買傳媒。不過長遠來說,席揚事件 會帶來好的影響,它可使本港新聞界及香港人開始醒悟到 要採取實質行動保障新聞自由。而使中國大陸的新聞界與 我們有同一觀念,團結兩地力量共同爭取新聞自由才是最 終的解決問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