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一言的一篇文章打他自己三个大嘴巴。
    送交者: 和合 2004年7月09日13:46:17 于 [天下论坛]http://www.creaders.org
 

    和合认为,法制和法律都是超越多数人意志的。
    张三一言是死活不承认法制和法律是高于多数人的意志的。
    张三一言是死活认定法制和法律就是多数人的意志的。
    於是写了一篇文章来反驳和合。(原文附在本文后面。)
    没想到,他的这一篇文章却打了他自己三个大嘴巴。

    第一,他在解释所谓的"正义"的概念时,显然是把正义的概念解释成
    了一个从天而来的超越了人群的概念。这个概念本身,就打了张三一言
    自己一个嘴巴。

    第二,张三一言说:"所有法律都不是由法律科学机构研究出来的,
    都是由立法机构订立的。"可是,他忘记了,如果立法院所订立之法,
    不符合法制规则,或者不符合逻辑,那么,最高法院是有权力否决
    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的。可见,最高的法制和法律原则是超越多数人的
    意志的。这又打了张三一言一个嘴巴。

    第三,张三一言恐怕是永远无法否认,法制的根本结构,例如司法独立,
    公开审判制度,专业律师辩护制度,无罪推理法则,等等都是超越任何
    国界,超越任何国家的民主意志的。假如用最广大的贫下中农对地主的
    公开审判方法,就永远得不到法制。法制社会的这些根本结构的超越性,
    打了张三一言第三个大嘴巴。

    第四,一贯坚持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的张三一言在和合的反驳下,
    终於承认"法律是公共契约"。
    其实,一旦他承认法律是契约,也就说明,法律是多数人和少数人共同接受
    的契约。就必然否决了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
    这一承认,又打了张三一言一个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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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一言:法律是公共契约,不是科学产品

    作者:张三一言
 

    【大纪元1月15日讯】我先界定甚么是法制、甚么是法律。

    法制:是一个政治实体的法律制度;它体现在有法必依,执法从严等方面。就是说
    法律必须是有效和明确可行的。法制是所有民主或者专制国家都有的东西。法西
    斯、纳粹、东条政权都是法制典范之国。这是指法的“工具”性质。

    法治:法治必须包含法的“工具”性质;但仅有法的工具性还不能称为法治,法治
    除了工具性外,还包含有思想性,即实质性。就是说,法治下的法律制定、法律实
    施必须受正义原则指导和具有正义内容;法律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管制和指导原
    则:正义。这正义现在一般理解为平等和人权。

    以法治的精神理解,所有违反法的实质性、即违反正义的法律都是恶法,都是违法
    之法,所以反对恶法不是违法而是护法。以法制精神理解,所有法,不论其恶法还
    是良法,都是法,都是必须遵守和执行之法。

    所以,所有自由民主人士都主张法治,所有反民主人士都避言法治,强调法制。

    再谈法制法治的由来。先提醒各位,所有法律都不是由法律科学机构研究出来的,
    都是由立法机构订立的。就是说,法不是科学研究的产品,而是利益、意志妥协或
    强压的结果。可见,法律不是甚么科学,而是人们利益分配的共众契约。

    这个公共契约,可以是民众认同的,也可以是强加于民众的。

    先有利益分配的争持,先有欲望的相冲,先有意愿的冲突,然后才有立法的需要,
    所以法是为利益分配而立的条文(契约)。法律条文需要符合律科的科学、逻辑,
    所以可以说是一门科学;但法律内容则是服从利益分配的妥协和共识。法律内容本
    身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法律科学是为法律内容服务的工具。

    美国一位著名法官说过,法律是主流社会意志的体现。所以上面所说“利益分配的
    妥协和共识”并不是指法律是“科学”合理地分配利益,而是固定当时的利益集团的
    势力对比,把它制度化。正因为如此,对民众来说,说法律、法制、法治都必须先
    争取自由民主人权,只有人民有权的时候法律才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在人民无权的
    情况下由统治者利益集团立的必然是体现这个益集团意志的法律。那种要法制不要
    民主的说词,只是想让人们贴贴服服地听任专制者盘剥的骗人的鬼话。

    和合说:「民主制度的法律的确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所
    以不是科学。」这话对一半,不全面。全面正确的说法是:“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
    的法律都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专制制度
    的法律是专制者意志的体现。所以不是科学。”

    和合又说:「而法制制度的法律,则是科学。它反映了一种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
    意志而转移的。」这话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法制制度的法律,则是由法制主义
    者的精英立法,这法必然体现法制主义者的意志。法制主义者绝不可能定立一个不
    食人间烟火的科学法律。”

    就以和合本身来说,他可以说是他的“法制”的掌门人了。由和合定出的法律必然
    体现和合的意志。

    请看假设由和合定的法律是怎么样的:
    镇压反对当权者的异议者;
    封锁讯息;
    严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权利由言论内容对错决定,而言论内容的对错由有专政特权的精英决
    定;
    不应该人人平等;
    政治权力大小和权利多少由其人对社会贡献大小决定,所以精英应该比民众有更大
    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大小”由统治精英决定);
    没有大学毕业文凭不可当总统候选人;
    权力斗争的胜利者就是精英,失败者就是狗熊;
    …;…

    这就是由号称不涉及人的意志、严格科学的“法制社会”精英和合订立的法律必然
    结果。

    请注意,以上和合法律内容要点,全部是和合白纸黑字公开宣布的。如果有哪一点
    是我歪曲或栽赃,请和合指出来。

    请朋友门想想看,由“法制社会”掌门人订立如上所述的法律,是一门不涉人间烟
    火的法律“科学”,还是赤裸裸体现和合意志的法律?这能说明「法制制度的法
    律,则是科学。它反映了一种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的吗?

    可以小结如下:
    法律的程式是科学的,法律的内容和目的不是科学的,内容是人们利益分配的妥协
    和共识。法律的目的是解决利益分己的冲突。世界上没有不涉利益分配的人立法律

    2004/1/14(http:// )

    1/15/2004 9:52: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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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者说理,无理者打人嘴巴

  张三一言

    讨论问题目的是厘清事实真相或寻找真理,而不是为了打对方的大嘴巴。有理者
  只会据理而言,无理者理屈词穷,只好用打人嘴巴搭够。
 

  【一】回复重点

    和合认为:『法制和法律都是超越多数人意志的。』

    我没有与和合讨论过法制和法律可以不可以越越多数人或少数人意志的问题;我
  说的是法律不能超越人的意志。我的话是这样的:『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的法律都是
  人的意志的体现。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专制制度的法律是专制
  者意志的体现。所以不是科学。』我只是否认法制不可超越“人”的意志,尤指不可
  超越社会主流意识,也就是统治层的意识;这是指人,它与多数人还是少数人无关。
  绝无只指不可超越“多数人”意志的意思。很明显,我清楚说明『专制制度的法律是
  专制者意志的体现』,这说明我认为在专制制度下的“少数人制定节法制和法律是超
  越多数人的意志的”。所以说和合说『张三一言是死活不承认法制和法律是高于多数
  人的意志的』、『张三一言是死活认定法制和法律就是多数人的意志的』是把我的
  “人”的概念曲解成“多数人”。这是很不严肃的讨论。

    和合把法律说成是一种科学、一种客观规律,这是毫无根据的说法。若法律是一
  种科学、一种客观规律,则必须给出一个由法律研究机构发现或发明,而不是由立法
  者根据人们利益或社会利益分配所需要而由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经我提出过N次要
  求,和合举出一条这样的法律条文,可惜,和合还是根本无法做到。没有事实支持的
  理论是伪理论。和合用的只是不断重复“法律与人们利益无关只是反映客观规律”的
  空话。只期待把假话重复千遍成为真理的奇迹出现。

    “法律与人们利益无关只是反映客观规律”论调,不论其主观愿望如何,在客观
  上是把所有法律,包括体现专制独裁者意志的恶法都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天条;既然
  是天条,就得无条件遵从!其逻辑的必然结果要人们屈服于统治者的苛政;为专制统
  治者中服奴隶。然而和合的法律科学论是为专制统治者的恶法服务的。

    我这样说有和合如下的白纸黑字作证:

    和合主张镇压反对当权者的异议者;
    和合主张封锁讯息;
    和合主张严禁言论自由;
    和合主张言论自由的权利由言论内容对错决定,而言论内容的对错由有专政特权
  的精英决定;
    和合主张人人不平等;
    和合主张政治权力大小和权利多少由其人对社会贡献大小决定,所以精英应该比
  民众有更大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大小”由统治精英决定);
    和合主张没有大学毕业文凭不可当总统候选人;
    和合主张权力斗争的胜利者就是精英,失败者就是狗熊;
  …;…

    这是和合白纸黑字表达过的!和合敢否认吗?

    请问和合:你的法制科学论是不是和你的这些政治法律主张相一致的?你的法制
  理论是否支持你的政治主张?

    若是,则我说你的法制科学论是为专制独裁服务之说恰如其分。若不是那么请你
  自圆其说!

    再想想,若由和合立法,会不会由于依据其“科学”、“客观规律”而立出有违其
  反自由民主人权主张之法?答案是否定的!由此可见,和合本身就无法自我科学一
  番,而要屈服于其固有的意志,即为专制效劳的意志。

    当然和合可以辩解说:他的反自由民主人权主张本身就是科学、就是客观规律。
  对此,我不争论;请看者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和合的科学就是了。
 

  【二】简答:

    一、正义是一种观念,它犹如人性善人性恶的观念一样。是人性的一种表现。现
  在人们所说的正义,是指人们接受的一种观念。接不接受这种观念没有对错之分,人
  们大可以理直气壮地表示支持或反对。只是当一个人反对正义又装着维护正义时表现
  出虚伪性而已。正如和合黑纸白字主张独裁专制,却又不敢承认他的法制论是为专制
  独裁服务那样。

    二、我只知道法官是根据是否违宪来废除现行法律的,是根据上一层法否定下一
  层法的,倒没有听说过法官当教师根据“法制规则,或者逻辑”来修理现行法律、给
  法律“作业”打叉或剔钩的。请注意:母法、上层法也是体现人们意志的法,法官根
  据它来否定某些法律说到底还是简接地体现了人的意志。因而,我也实在低能了,真
  不明白法官废除某法律在逻辑上怎么能导出『最高的法制和法律原则是超越多数人的
  意志』的结论?相反,我们可以这样设想,比如说某法官指称某法律违宪而否决之;
  若民众和立法者据此修宪,让某法符合违宪。不知这时是法官服从新宪法还是新宪法
  服从法官?

    三、立法思想和原则例如“司法独立,公开审判制度,专业律师辩护制度,无罪
  推理法则,等等”和正义一样,并不是超出人们意志的客观科学规律,而是人们接受
  或者认同的观念。毛泽东斯大林和萨达姆等人都不接受这些思想和原则,共产党今天
  实际上何曾接受“司法独立”原则?可见它成不成为和合说的超越人们意志,还得看
  人们的意志接不接受才行;也就是说这些思想和原则是人们意志决定后才能成效的。
  但不要忘了,和合是支持现行恶法为职志的;也就是说和合本身就脱不了采用统治者
  意志高于他的所谓法制科学的观念。

    四、请不要不断偷换概念!
    我只说过法律是“表达”人们意志,从来没有说过法律是不是多数人和少数人是
  否“接受”。请不要随意把“表达”意志偷换成为“接受”事实。我已经表达得很清
  楚:专制法制是专制者强迫众人“接受”的法制;但它绝不是体现众人意志的法律!
  当契约是一方强迫另一方接受时,这契约绝不表示是“多数人的意志”。正如一个弱
  妇被强盗强奸后,无法申诉和报复,只好接受现实了;若把这个“接受”扭曲成为被
  强奸是这个弱妇的“意志”,就是一种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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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合 :张三一言的一篇文章打他自己三个大嘴巴。
 
 

  和合认为,法制和法律都是超越多数人意志的。
  张三一言是死活不承认法制和法律是高于多数人的意志的。
  张三一言是死活认定法制和法律就是多数人的意志的。
  于是写了一篇文章来反驳和合。(原文附在本文后面。)
  没想到,他的这一篇文章却打了他自己三个大嘴巴。

  第一,他在解释所谓的"正义"的概念时,显然是把正义的概念解释成
  了一个从天而来的超越了人群的概念。这个概念本身,就打了张三一言
  自己一个嘴巴。

  第二,张三一言说:"所有法律都不是由法律科学机构研究出来的,
  都是由立法机构订立的。"可是,他忘记了,如果立法院所订立之法,
  不符合法制规则,或者不符合逻辑,那么,最高法院是有权力否决
  立法机构所立之法的。可见,最高的法制和法律原则是超越多数人的
  意志的。这又打了张三一言一个嘴巴。

  第三,张三一言恐怕是永远无法否认,法制的根本结构,例如司法独立,
  公开审判制度,专业律师辩护制度,无罪推理法则,等等都是超越任何
  国界,超越任何国家的民主意志的。法制的这些结构,本身就是用法律
  来确定的,也当然是超越了任何多数的意志的。假如用最广大的贫下中农
  对地主的公开审判方法,就永远得不到法制。法制社会的这些根本结构的超越性,
  打了张三一言第三个大嘴巴。

  第四,一贯坚持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的张三一言在和合的反驳下,
  终于承认"法律是公共契约"。
  其实,一旦他承认法律是契约,也就说明,法律是多数人和少数人共同接受
  的契约。就必然否决了法律是"多数人的意志"。
  这一承认,又打了张三一言一个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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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三一言:法律是公共契约,不是科学产品

  作者:张三一言
 

  【大纪元1月15日讯】我先界定甚么是法制、甚么是法律。

  法制:是一个政治实体的法律制度;它体现在有法必依,执法从严等方面。就是说
  法律必须是有效和明确可行的。法制是所有民主或者专制国家都有的东西。法西
  斯、纳粹、东条政权都是法制典范之国。这是指法的“工具”性质。

  法治:法治必须包含法的“工具”性质;但仅有法的工具性还不能称为法治,法治
  除了工具性外,还包含有思想性,即实质性。就是说,法治下的法律制定、法律实
  施必须受正义原则指导和具有正义内容;法律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管制和指导原
  则:正义。这正义现在一般理解为平等和人权。

  以法治的精神理解,所有违反法的实质性、即违反正义的法律都是恶法,都是违法
  之法,所以反对恶法不是违法而是护法。以法制精神理解,所有法,不论其恶法还
  是良法,都是法,都是必须遵守和执行之法。

  所以,所有自由民主人士都主张法治,所有反民主人士都避言法治,强调法制。

  再谈法制法治的由来。先提醒各位,所有法律都不是由法律科学机构研究出来的,
  都是由立法机构订立的。就是说,法不是科学研究的产品,而是利益、意志妥协或
  强压的结果。可见,法律不是甚么科学,而是人们利益分配的共众契约。

  这个公共契约,可以是民众认同的,也可以是强加于民众的。

  先有利益分配的争持,先有欲望的相冲,先有意愿的冲突,然后才有立法的需要,
  所以法是为利益分配而立的条文(契约)。法律条文需要符合律科的科学、逻辑,
  所以可以说是一门科学;但法律内容则是服从利益分配的妥协和共识。法律内容本
  身就是利益分配的产物,法律科学是为法律内容服务的工具。

  美国一位著名法官说过,法律是主流社会意志的体现。所以上面所说“利益分配的
  妥协和共识”并不是指法律是“科学”合理地分配利益,而是固定当时的利益集团的
  势力对比,把它制度化。正因为如此,对民众来说,说法律、法制、法治都必须先
  争取自由民主人权,只有人民有权的时候法律才能体现人民的利益。在人民无权的
  情况下由统治者利益集团立的必然是体现这个益集团意志的法律。那种要法制不要
  民主的说词,只是想让人们贴贴服服地听任专制者盘剥的骗人的鬼话。

  和合说:「民主制度的法律的确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所
  以不是科学。」这话对一半,不全面。全面正确的说法是:“民主制度和专制制度
  的法律都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民主制度的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体现;专制制度
  的法律是专制者意志的体现。所以不是科学。”

  和合又说:「而法制制度的法律,则是科学。它反映了一种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
  意志而转移的。」这话不符合事实。事实是:“法制制度的法律,则是由法制主义
  者的精英立法,这法必然体现法制主义者的意志。法制主义者绝不可能定立一个不
  食人间烟火的科学法律。”

  就以和合本身来说,他可以说是他的“法制”的掌门人了。由和合定出的法律必然
  体现和合的意志。

  请看假设由和合定的法律是怎么样的:
  镇压反对当权者的异议者;
  封锁讯息;
  严禁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的权利由言论内容对错决定,而言论内容的对错由有专政特权的精英决
  定;
  不应该人人平等;
  政治权力大小和权利多少由其人对社会贡献大小决定,所以精英应该比民众有更大
  的权力和更多的权利(“大小”由统治精英决定);
  没有大学毕业文凭不可当总统候选人;
  权力斗争的胜利者就是精英,失败者就是狗熊;
  …;…

  这就是由号称不涉及人的意志、严格科学的“法制社会”精英和合订立的法律必然
  结果。

  请注意,以上和合法律内容要点,全部是和合白纸黑字公开宣布的。如果有哪一点
  是我歪曲或栽赃,请和合指出来。

  请朋友门想想看,由“法制社会”掌门人订立如上所述的法律,是一门不涉人间烟
  火的法律“科学”,还是赤裸裸体现和合意志的法律?这能说明「法制制度的法
  律,则是科学。它反映了一种客观规律。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的吗?

  可以小结如下:
  法律的程式是科学的,法律的内容和目的不是科学的,内容是人们利益分配的妥协
  和共识。法律的目的是解决利益分己的冲突。世界上没有不涉利益分配的人立法律

  2004/1/14(http:// )

  1/15/2004 9:52:43 AM

跟贴:

          张三一言继续在自打嘴巴。也就是说,继续否定他以前的言论 -和合- [194 bytes]  -2004-7-11 14:27
          [Click:41]

          不是别人打你的嘴巴。你是自打嘴巴。 -和合- [0 bytes]  -2004-7-11 09:40 p; [Click: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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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继续在自打嘴巴。也就是说,继续否定他以前的言论
作者: 和合  2004-7-11 14:27  [Click:51]

  张三一言已经开始在所谓的多数人,少数人,和人的概念上进行狡辩。
  他的逻辑已经彻底混乱。

  先不批他的混乱言论。仅仅质问他一声:
  科学仅仅能够在科学研究机构里面被发现或者被发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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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再次自打嘴巴。(小心点,别打的内出血)。
作者: 和合 2004-7-11 22:26  [Click:436]

  张三一言再次自打嘴巴。(小心点,别打的内出血)。

  第一,张三一言终于承认,"法律的程式是科学的"。
  请问,这法律的程式本身是不是法律?所谓法律的程式,是不是就是法制?
  你还能否认法制是科学的吗?
  这些规定法律程式的法律,是不是科学?
  如果如果张三一言否认这些关于法律程式的法律不是科学,那么,张三一言就再次自
  打嘴巴。

  第二,张三一言说:"如果法律是一种科学、一种客观规律,则必须给出一
  个由法律研究机构发现或发明。"
  这里,张三一言显然是无中生有地自我规定,科学必须是从研究机构发现或发明的。
  那么,请问张三一言,作为"法律程式的科学",是从哪个研究机构发现或者发明的?
  如果张三一言无法说出这些"法律程式的科学"是从哪个研究机构发现或者发明的,
  就再次自打嘴巴。

  看样子,张三一言的确需要小心点,否则,他将再次内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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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贴:

  “法律的程式是科学的”?是和合说的还是张三说的? -张三一言- [72 bytes]  -2004-7-11 22:39  [Click:51]
    张三一言开始耍无赖不承认自己以前的言论了。请看连接 -和合- [486 bytes]  -2004-7-12 08:02
     [Click:31]
    张三先生能跟和合争论通吗? 法律=科学可是和合的宗教呀,由他去吧. -越南人- [0 bytes]  -
    2004-7-11 22:50  [Click:36]
       纠正一下:只有法制社会的法律是科学。 -和合- [606 bytes]  -2004-7-14 11:44  [Click: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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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的程式是科学的”?是和合说的还是张三说的?
作者: 张三一言 2004-7-11 22:39  [Click:57]

  “法律的程式是科学的”?
  是和合说的还是张三说的?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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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一言开始耍无赖不承认自己以前的言论了。请看连接
作者: 和合  2004-7-12 08:02  [Click:34]

  以下连接文章中,最后一段的第一句。
  http://209.108.201.123/BBS_Data/1/500/60/5000/700/454610.asp?oD=1
 张三一言原话:
【可以小结如下:
    法律的程式是科学的,法律的内容和目的不是科学的,内容是人们利益分配的妥协
    和共识。法律的目的是解决利益分己的冲突。世界上没有不涉利益分配的人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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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一下:只有法制社会的法律是科学。
作者: 和合 2004-7-14 11:44  [Click:23]

  我并不是说任何法律都是科学。而是说,只有在法制(法治)社会的法律是科学。
  关于法制和法治的概念,本人已经在相关文章中说明过。

  如果不是法制社会,例如,中国的秦朝,法律当然就不是科学。
  民主社会,例如,希特勒德国,毛共的中国,尽管大多数人当家作主,
  但是,其法律也不是科学。而是大多数人的意志。

  有人说,法律是利益分配原则。
  其实,在法制社会,利益分配的原则往往可以用经济学理论来进行
  分析和指导,甚至立法的。经济学当然是科学。
  但是,经济学只有在法制社会才有效。
  如果一个社会根本就不讲法制,那么,经济必然是混乱的。
  当然也就没有什么规律可以言。当然也更谈不上经济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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