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一种保证法制科学性的机制
和合(12/14/2004)

我曾经在"中国的宪法序言应该怎样写"一文中,提到,法制一方面是人民的要求,
另外一方面,必须具有科学性。为了保证法制的科学性,建议由人民代表提出
法律提案,而由另外独立的"法制科学院"进行具体的立法工作。

现在,我认为,还可以有另外一个解决的办法。就是,对人民代表提出资格前提。

我们都知道,美国的律师是需要有知识资格的。你可以选择任何律师。但是,
首先,这个律师本身必须具备律师资格才行。

律师是个体权利的根本代表。如果你的合法权利遭到侵犯,总统和民选议员
可能根本就不会管你。只有律师,才是保障你的个体权利的根本代表。他将
代表你的利益,为你辩护和抗争。

请注意,律师和法官这种职业,在早期也是没有任何学历限制的。但是,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复杂化,严格性,律师和法官都已经被要求具有
高等的法律学历和足够的法制经历。

其实,这一概念完全可以应用到民选代表的选择机制中。对候选人首先提出
学历和法制知识的要求。这样,就保障了法制的科学性。你可以选择任何一个
能够代表你的愿望的候选人。但是,这个候选人必须首先符合学历和经历条件。

尽管在早期的选举制度中,对立法代表没有提出学历和经历要求,并不等於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的社会里,就不能够对他们提出学历和经历前提
条件。

有些人可能会说,这不公平,或者不平等。我认为,没有任何不公平,
或者不平等的。如果你想成为合格的候选人,你完全可以通过公开而公平
的考试、学习、经历等,获得合法的资格。只要这个过程完全公平,公开,
就不存在任何不公平、不平等的概念。

结论,随着社会的法制化,以及法制的科学化,国际化,现代化的发展,
对人民代表的候选人提出学历和法制经历的要求是非常必要而且必然的。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在现代社会中,立法和执政的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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