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文章"从法制走向共和"一文中,曾经论述过,法律就是社会契约。而
契约则是意味着利益相关的各方,共同同意的条约。因而,契约表达了一
种"共和"的机制。
这次,需要进一步说明,尽管法律是契约,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契约都是
法律。契约仅仅是成为法律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
那么,什么样的契约才能成为法律呢?
这需要首先讨论法律的二个不同角度的意义。
法律有二种不同的意义。
第一,法律必须是来源与人民的要求。
第二,法律必须是科学的。
首先,法律必须来源于人民的要求,这一点是不需要多做解释的。
不过,却需要进行一些说明。那就是,到底谁是人民。这一点,本人曾经
在"到底谁是人民"一文中进行过解释。本人认为,每一个人,任何一个人,
都是人民。因此,立法并不需要起始于多数人的要求,而可以是某一部分
人,甚至可以是起始于某一个人的要求。
第二点,所谓法律是科学的,意味着,法律必须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必须
尊重客观规律,必须遵守逻辑的规则,必须自洽,必须严格,必须具有可
操作性。
所谓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就是说,不能以主观的虚构和假设作为判断的基
础。例如,毛共曾经用虚构的艺术剧"白毛女",来说明,地主都是恶霸,从
而,制定出镇压地主富农的政策。这就是一个以主观虚构为基础进行政策
制定的例子。
尊重客观规律的典型反例是,要求亩产万斤。在现代社会,经济和科技的
发展,都要求相关的法律必须尊重科学规律,和经济规律。法律和自然科
学、社会科学的联系越来越紧密。
当法律涉及到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冲突时,必须科学地寻找到能够让利益
相关各方都能够首先保护和限制的机制。而不是用强大的一方,去压制弱
小的一方,或者,用人多的一方,去强迫人少的一方。例如,反托拉斯法
的建立,就是基於在大公司、中小公司、和消费者等几方之间,"寻找"到
的,各方能够共同认同的"契约"。这种契约,保护了公平竞争,限制了恶性
竞争,又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法律是一个严格的体系。从宪法到各项具体的法律,之间不应该有互相矛
盾的。特别是,人权和国际化的趋势,使得法律在很多方面,完全超越了
国界和民族。一个国家的法律,不仅需要在自己国家内部自洽,而且,必
须和全世界的法律系统不产生矛盾。
从法律的这二个特性,我们可以设计出中国立法过程的机制。我认为,如
下机制是非常合理的:
首先由民选的议会代表提出立法要求,然后,由一个包含懂得法律和相关
科学、经济等专家的"法制科学院"进行具体的立法。"法制科学院"应该是既有
组织,又是开放状态的社会精英组成。通过法制科学院制定的具体法律,
再由民选的议会进行审查、复议、通过。
议会则由比例代表制选举出来,这样更能体现社会各个不同阶层和群体之
间的利益。比例制选举议会比那种完全由多数民选的议会其优越性已经在
欧洲很多国家的实践中得到证明。
或许有人会质疑这种由民选议会和精英共同的立法过程。那么,我们可以
来对美国的立法过程中,精英的作用进行一次比较。
美国精英主要在三个方面对立法进行参与。
一,通过第三院,Lobby来对议会的立法过程施加影响。这一过程尽管没有
明确的法律定义,却是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其中,主要就是关系运作和
利益交换。
二,通过司法部Attorney general对现有法律的完善性进行判断。
三,通过高等法院对互相矛盾或者与宪法矛盾的法律进行否定。
可见,美国的立法过程一直都是有精英参与的。而且,最后是由精英进行
把关的。
美国在立法的前期精英参与比较少的原因是,美国社会的法制背景比较强。
几乎每一个人的细胞中都有法制的影子。美国绝大多数民选总统都是出身于
律师或者法律专业背景。可见,法制是根植于每一个人的细胞中的。即便是
不用精英来主导,民众也本身具备法制的思维。即便是如此,还是需要用
精英对民选议会的立法进行最后把关。可以认为,民选议会所立的一百条
法律中,最多也就有一、二条是可能互相矛盾,或者与宪法矛盾的。只要
通过高等法院限制一下就可以完善了。美国历史上,立法错误由司法纠正
的例子是很多的。这里不一一举例。
而在中国,历史上根本就没有法制的概念。律师的出现都是非常近期的事情。
而且,几乎每一个民众的细胞中,都包含着造反、违法、对抗法律的影子。
如果由这样的民众进行立法,那么,不合科学,互相矛盾的法律其比例可能
会非常大。如果仅仅由高等法院来进行矫正,那么,很可能根本等不到把这
些错误的法律进行矫正,整个社会就已经被错误的法律造成了毁灭性的结果,
或者对社会、经济、国土造成永久性的伤害。这种情况,在很多民主国家中,
(例如,南斯拉夫,前苏联,津巴布韦,委内瑞拉,南美诸国,等。)已经得到
证实。
所以,在中国社会,在立法的前期,就应该由精英进行大量的参与,就应该
由民选议会和精英共同完成立法,才能避免社会走向灾难。
举例说明:
1。
1。最近,大纪元报出了一系列文章叫:"九评共产党"。甭管他们的目的和动机,
这些文章毕竟表达了一些民众的"要求",尽管这些要求中有很多不合理的成分,
但是,却也包含着合理的成分。根据本人关于人民的定义,每一个人,任何一个
人都是人民。因此,大纪元报后面的人们也是人民。只要他们的要求不是颠覆政
府,危害社会,那么,中国政府就应该把这些要求正式收下,然后,由法制科学
院进行分析立法。排除去那些颠覆政府、危害社会、不和法制科学的成分,然后,
建立一项"历史问题解决法"。在保证当前和未来建设秩序的同时,计划在二、三十
年左右的时间内,逐步解决历史上因政府的政策失误造成的对人民的损害。这样,
就把大纪元报所代表的敌对民意通过正常的法制程序,化解了。人民的要求也得
到了满足。
2。中国民主党最近通过浙江的王荣清等人,提出了"政党法"议案。其实,这也是
反映了人民的要求。中国政府应该正式把这个要求收下,然后,由法制科学院进
行分析。这里面的合理成分是,人民期望能够有成立政党的自由。但是,理论上
和国外历史和现实的事实都说明,自由多党制是具有严重危害性的。所以,中国
必须避免那种没有限制的自由多党制。但是,却可以采用共产党主导的,多党自
由参政的形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在进行正常立法的同时,对於中国民主党的颠覆国家和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也
应该进行调查和诉讼。就象美国政府对待美国共产党一样。对其合法的活动当然
允许。但是,却同时对共产党进行不断的监视。一旦有颠覆行为,或者危害社会
的行为,立即进行法律行动。中国民主党公开号称,可以采取暴力行动,推翻中
共统治,当然存在着违法的动机和可能性。
在宪政论坛上,某民运人士和吕柏林曾经对共产党早期领袖陈独秀进行过"审判",
宣判了陈独秀有罪,死刑。
其实,在他的审判词中,只要把"共产党"一词置换成"民主党",把"共产主义"置换
成"民主主义",把"陈独秀"置换成"王荣清",那么,吕柏林就可以同样把王荣清判
定有罪。(死刑就免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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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宪政论坛文章,吕柏林判断陈独秀有罪。
若我是法官,陈被判死罪!请看分解!
[CCC论坛]
送交者: 反革命C 于 北京时间 10时 12/28/2004
总理有云:‘三民主义即是社会主义,亦即共产主义。’为何总理宣传
共产,奉为国父,而独秀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民国乎?若宣传共产有罪,本律
师不得不曰龙头大有人在也。现政府正致力于讨共,而独秀已与中共分扬,予意
已成犄角之势,乃欢迎之不暇,焉用治罪乎?今侦骑四出,罗网大张,必欲使有
志之士瘐死狱中,何苦来哉?为保存读书种子,予意不惟不应治罪,且宜使深入
学术研究,国家民族实利赖焉。总上理由,本律师要求法院宣判独秀无罪。”
根据章的辩护词中“宣传共产主义即为危害民国乎?”和陈对“国家”的理解------
土地,人民,主权。那么,共产主义的目的是要将人民财产剥夺干净,这,难道
不是危害国民吗?这是不打自招!这条罪名是你自己加给自己的。如果我是当时
的法官,陈的老妈子应该买子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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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陈独秀、张学良的功罪
[CCC论坛]
送交者: 吕柏林 于 北京时间 16时 12/30/2004
陈独秀,是本世纪初的留日、留法学者,五.四运动的青年领袖,最早企图为民争
人权、民主、自由的斗士之一,但他引介的不是西方的民主共和学说,而是引
介、宣传毁灭人权、民主、自由的马列学说的学者之一,是中共的缔造人,担任
过中共第一届至第五届的五届党魁。在中共“八.七会议”上失去领导权后,于1932
年10月在上海被捕,在南京法院以危害中华民国罪受审,判刑八年,实刑四年十
个月释放。
在审理法庭上,陈独秀辩护道:“予未危害民国,危害民国者,当朝衮衮诸公
也”,“以言土地,东三省之失于日本,岂独秀之责?以言主权,一切丧权辱国条
约,岂独秀签字者乎?以言人民,予主张建立人民政府,岂残民以逞之徒?”(摘
自《陈独秀与章士钊的辩护状》,作者雷启汉)。
中华民国成立后,并没有建成全民参与的共和制度,更没有全民意志形成的主
权。因而不是民主共和国。1949年前,与其说中国是中华民国,不如说是战争集
团对中国大部份地区的割据和战争,既没有什么经济建设也没有完成民主宪政建
设:北伐胜利前,执政中国的是38届北洋军阀政权;北伐胜利后,中华民国则处
于以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根据孙中山制定的“军政、训政、宪政”程序,进行“剿
共”战争、“北伐国民革命军分裂战争”和抗日战争、最后在对付中共的“解放战
争”中败走于台湾。
陈独秀缔造并领导了七年的中国共产党,不仅要推翻国民党政权,而且要推翻中
华民国及其统治“主权”。因而,他确实犯了“危害民国罪”。
但是,在中华民国法庭上,陈独秀的无罪自我辩护准绳和他的律师章士钊为他的
无罪辩护准绳,不是中华民国法律,也不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而是近代国家学
说或民主国家定义的主权。同时,章士钊引用的主权是民主法治制度,陈独秀引
用的主权却是独立主权。一词两义的巧妙运用,导致了审判权人对主权概念的混
乱,从而获得轻判。
所以混乱,是因为中华民国全体执政权人至此还不懂得近代国家的学说,不懂得
国家和主权为何物。两人的辩护词,完全是审判权人陌生的新鲜讲义。明知陈独
秀的行为危害国家,却又无法判断他及其律师的辩护词的荒谬。尤其是乍听陈独
秀的辩护,简直可以立即判其无罪,当庭释放。
陈独秀不仅构成了危害中华民国罪,而且构成了危害中华民族罪,并且是危害中
华民族罪的罪魁之一。因为,他引介、宣传、主张的共产主义,祸国殃民;他主
张建立的人民政府,从苏维埃到今天的人民政府都是残酷专政人民的政府;他缔
造并领导的共产革命,不论是打江山阶段还是坐江山阶段,都以三民主义政权为
革命对象,都革了无数的中国人民的生命,并以民主、自由为掩护,大革全民的
人权、自由、民主、法治的命。也许他的初衷并不是这样,他理解的共产主义并
不是这样,也未闻当时苏共政权对人民的暴行。虽然,陈独秀被刑罚前后对自己
对中国共产党都有深刻的反省,但对中国人民的罪行是不可饶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