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一言再次自打嘴巴。(小心点,别打的内出血)。
第一,张三一言终于承认,"法律的程式是科学的"。
请问,这法律的程式本身是不是法律?所谓法律的程式,是不是就是法制?
你还能否认法制是科学的吗?
这些规定法律程式的法律,是不是科学?
如果如果张三一言否认这些关于法律程式的法律不是科学,那么,张三一言就再次自打嘴巴。
第二,张三一言说:"如果法律是一种科学、一种客观规律,则必须给出一
个由法律研究机构发现或发明。"
这里,张三一言显然是无中生有地自我规定,科学必须是从研究机构发现或发明的。
那么,请问张三一言,作为"法律程式的科学",是从哪个研究机构发现或者发明的?
如果张三一言无法说出这些"法律程式的科学"是从哪个研究机构发现或者发明的,
就再次自打嘴巴。
看样子,张三一言的确需要小心点,否则,他将再次内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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