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原理(六) 从"二小儿辩日"的典故谈最高法院的不判决(No ruling)
  和合
  11/11/03

  我们都知道中国历史上著名的典故"二小儿辩日"。说的是二千年以前,
  孔子在路上看见二个儿童辩论有关太阳的大小问题。
  一个儿童说,太阳是在早晚的时候大,而在中午时小。因为,在早晚
  的时候,太阳看起来比在中午时大。根据近大远小的原则,所以,太阳
  在早晚时比在中午时大。
  另外一个儿童则说,太阳是在中午时比早晚时更大。因为,在中午时,
  太阳比在早晚时更热。这就象面对一个火炉,离得越近,就越热。

  圣人孔子面对这二个各自有各自道理的儿童,惭愧地说,我也不知道。
  以前,我们在读到这个故事时,往往得出结论,"就是圣人也有无法回答
  的问题"。

  现在,从法律的思想看,孔子的回答却是最好的答案。

  人和自然的规律在很多情况下,是处於人们尚未认识的状态之中。
  作为"圣人"的孔子,或者作为最高权威的最高法院,如果在道理并未完全
  显露的情况下,就硬性判断,那么就必然是以个人的意志来代替法律和
  自然的意志。这种情况的发生,必然使得法律作为"自然的意志"失去尊严。

  可见,在道理无法认清的情况下,最高法院用暂时"不判决(No Ruling)"来
  判决,这才能够真正体现法律的尊严。

  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在关于高等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入学给予优惠
  的制度,曾经多次受到白人学生的控告。他们认为,这种制度违反了
  公平原则。然而,最高法院多次都是采用了"不判决No Ruling"来回答。
  因为,当时,最高法院无法完全解释这种优惠政策的道理。

  直到最近一次,最高法院判断优惠制度合理。原因是,社会需要
  "多元化"。其实,我认为,即便是这一解释也是一种暂时的。随着人们
  对於社会规律的进一步认识,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这种说法也会被
  进一步发展。
  例如,地心说被日心说取代是人们认识的进步。而后来,即便是太阳,
  也被证明不是宇宙的中心。

  然而,在我们能够对事物有一个最起码的认识以前,"不判决"却是最
  符合客观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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