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的性质不同
和合(完成于8/2001)很多人认为,新闻自由和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回事。其实,这是很大
的误解。新闻自由天然属于公众领域的活动。其根本的保障在于其内容必须诚
实、客观、公正。政府对新闻的规范是根据其内容的公平程度进行规
范的。而言论、出版自由是属于私人性质的行为。其根本的保障在于私人性
质的活动具有独立性。政府不能对其内容进行限制,但是可以对其活
动领域和形式进行规范。政府对新闻媒体的规范是可以从“亚洲自由之声”的主页中看到的:
(以下文字摘自“自由亚洲电台概况”:)
自由亚洲电台是由美国政府设立的机构,其目的在于为资讯不够充
分的亚洲国家人民提供准确而及时的新闻以及评论节目。电台亦为
这些国家内部的不同声音提供讲坛。
自由亚洲电台以促进言论自由为己任。言论自由包括媒体传播信息
的自由以及人民从媒体接收资讯的自由。自由亚洲电台会恪守新闻
原则, 绝对不从事宣传活动。从这个介绍中可以看出,新闻自由的原则是客观、公平,绝不从事宣
传活动。非常遗憾的是,自由亚洲电台自己却不能遵守这个原则,它
进行了大量的政治宣传。事实上违背了新闻的原则。如果某家媒体的宣传不公正,那么,读者是有权报怨或者控告该媒体
的。其结果是,媒体必须向该读者道歉、赔偿、纠正错误。如果媒体
无法达到公正的态度,政府是可以通过法律取消其新闻媒体的资格的。
如果某个报社记者或者专栏作者写的文章不客观或者根本就是造谣,
那么,读者是可以进行报怨或控告。从而可以取消该人的记者资格。很多网络媒体,例如,大小参考都是极端地宣传很多仇恨共产党的文
字。我认为,这些行为必然使它被排除出新闻媒体的资格。特别是,
作为一种出版物,如此大量地宣传群体仇恨,是应该可以从法律方面
进行限制的。由于中国和美国政府之间没有相关法律的桥梁,我认为,
可以通过外交手段,向美国政府或者司法机关提出报怨或者控告。当然,另一方面,根据己所不欲,毋施于人的法则,中国政府自己也
应该按照新闻法则,严格遵守新闻的真实、客观、公平法则。我认为,一旦中国政府能够真正实行严格地新闻公平、客观法则,那
么,海外媒体的敌对、偏激行为是可以通过外交和法律进行解决的。另外,在英国的法律中,新闻自由的等级要低于私人隐私的保护法则。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裁定某个信息是属于私人隐私的内容,那么,新
闻媒体是无权对其进行公布的。下面再谈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人民有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但是,这并不表明各种言论和思想都是对
社会有益而无害的。对于那些对社会有害的言论和出版物,政府是有
权力采取严格的法律限制这些言论和出版物在公众领域的传播。限制
的程度是可以根据其有害的程度而定。例如,对于三K党,美国政府就非常严格地限制其在任何政府所属的公
众领地里面进行展览、宣传等活动。任何个人如果宣传种族歧视,那
么就不能在政府的机关任职。任何组织、团体、公司如果认同种族歧
视,那么就不能得到政府的资助和承包项目。童子军组织曾经宣布,禁止同性恋在该组织的活动。这被政府判断为
对少数群体的歧视。于是,政府立即宣布停止对该组织的一切资助。
这是一例比对三K党较轻程度的限制。政府对言论、思想、和组织的限制是可以从联合国人权宣言,以及BBC
“人权入门”第十节,倒数第四段中找到根据的。
http://news.bbc.co.uk/hi/chinese/news/newsid_1371000/13718101.stm我认为,这些限制可以总结为:任何宣传群体仇恨因此导致煽动歧视、
敌视或暴力的言行,应该被法律从公众领域禁止。根据这一法则,历史上的义和团,因为宣传灭洋的思想,应该被严格
限制在私人领地活动。其言论不得在公众领域进行传播。历史上的共产党因为其宣传仇恨国民党,其活动和言论应该被严格限
制在其私人领地。现代的某些激进民运,因为其宣传仇恨中国政府和中国共产党,因此,
其言行也应该被严格限制在私人领地。这里说明一下:我认为,反对某个群体的言论应该被允许。但是,仇
恨某个群体的言论应该被限制和禁止。反对和仇恨是具有本质不同的
二个词汇。总之: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规范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