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原理
7/2002
 

一。"法制"的名词解释
二。法制与民主的区别
三。用照片实例,说明法制与民主之区别
四。法制理论

 四-*。论正确和错误
 四-**。"证明"这个词,和"认为"这个词的区别。

 四-1。公平原则是法制的最高原则
 四-2。尊重程序和规则优先于尊重民意
 四-3。尊重客观事实优先于尊重民意
 四-4。公开
 四-5。自由度最大原则
 四-6。判断正确和错误,而不是争夺利益
 四-7。对正确和错误进行判断,并对判断结果进行积累,是政治稳定的原因
 四-8。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到底是否违法?
 四-9。谁应该是判断正确和错误的第三者?
 四-10。法治是法制的一部分
 四-11。法制不能容忍任何一个错误。宽容的前提是,首先判断出正确和错误。
 四-12。为什么说法制是一门科学
 四-13。法制所要求的政治、社会、文化前提条件
 四-14。诚实和实事求是,是比民主更加重要得精神
 四-15。没有绝对的权利。立法就是对权利界限的重新划分
 
 四-*。不是民主产生了法制,而是法制产生了民主

五。民主的观点、理论、方法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
六。关键的理论问题:为什么民主会造成分裂,及其解决
七。美国和欧洲更应该被称为"法制国家",而不是"民主国家"。
八。民主是法制的一部分(民主的前提条件)
九。自由和基本权利,是用来保证法制体系得以运行的基本条件
十。民运组织和民运人士的某些错误分析
十一。某些社会文化对法制和民主政治的影响
十二。争取建立法制、宪政、民主不仅是向政府争取,更重要是向民众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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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制"的名词解释

很多人把"法制"和"法治"混淆。也有很多人认为,法制的含义没有任何
内容。他们认为,法制就是法律制度。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
或者说,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制。例如,美国的法律制度,中国的法律
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法律制度,等等。因此,根本就没有什么
独立意义的法制原理。

对于这些说法,我不否认,也不去争论。

但是,本文讨论的"法制"是超越任何国家具体法律制度的"法制"。或者说,
"法制"是和"民主"一样,是一种具有独立意义的词汇。

所以,在这里讨论的法制,其意思是"法律的制度",或者"法制的社会"。
是象"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资本主义制度",或者"民主制度"一样,是指
的一种社会制度。

概括说来,
在一个极端"专制"的社会里,是独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或者任何愿望)得到充分满足。
在一个极端"民主"的社会里,是大多数人的任何愿望得到充分满足。
在一个理想的"法制"社会里,是每一个人的合理愿望公平地得到满足。

 
二。"法制"与"民主"的区别

在一个极端"专制"的社会里,是独裁者自己的任意意志(或者任何愿望)得到充分满足。
在一个极端"民主"的社会里,是大多数人的任何愿望得到充分满足。
在一个理想的"法制"社会里,是每一个人的合理愿望公平地得到满足。

在专制社会里,法律是独裁者个人意志的表达。
在民主社会里,法律是大多数人的群体意志表达。
在法制社会里,法律是独立于独裁者和任何群体意志的,一种客观规律。

民主以争夺权力和利益为目的。
法制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结果,并把结果进行积累。

"民主"是不同的群体之间,反复地争夺权力和利益,用人数来决定胜负。
"法制"是不停地对正确和错误进行判断,把判断结果进行积累定为法律,
公平地施用于每一个个体。

民主的决定是不确定的,完全凭群体的主观意志而变。今天是这个选择,
明天可能完全不一样。
而法制的决定是确定的。法制程序把对正确和错误判断的结果,制定成
法律,积累下来,形成稳定的判断。后人如果想推翻前人的判断,必须
经过完全科学的程序,证明前人的错误才行。而不能仅凭个人的主观意
志,否定前人的判断。

民主是不公平的,少数人必须服从多数人的决定。
法制是公平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的意思是把每一个人的行为,放
在天平的一侧,和另一侧的砝码(法律)进行比较。

民主尊重的是主观意志,而法制首先尊重的是客观事实、逻辑推理和客
观规律。

民主鼓动情绪。仇恨、正义、爱、感情。通过建立个人意志来实现目的。
法制要求判断者不得与当前事有情绪、感情、仇恨、正义、亲情等关系。
对于与当事人有任何感情的法官和陪审员,都应该回避。甚至可以用迁
移法庭地址的方法,来排除公众民意,和新闻的影响。

民主之下,如果大多数人认为某个理论或者某人是好人,(哪怕三七开)那
么,它(他)就能够被定为好的。
法制之下,只要有任何一个人,证明某个理论是错误的,那么,它就是错
误的。只要有任何一个人指出某人在某一点是违法的,那么他就是违法的。

在民主之下,大多数人说某事是问题,那么,才能认为它是问题。
在法制之下,只要一个人认为某事是问题,那么,就应该认为它是问题。

民主从来都不反对暴力。
法制本身就是非暴力。

民主和专制都可能出现暴政。一个是多数人暴政,另一个是少数人暴政。
实质都一样。因为,所谓暴政,都是出于个人的主观意志。都是出于没有
理性的主观要求。不管这种主观要求是由少数人产生,还是多数人产生。
结果都是一样。

真正消除暴政的,是法制。因为法制是首先尊重客观的。
法制只所以能够消除暴政,是因为法制要求对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以感
情、意气、情绪、力气、权力、武力、人数的大小多寡来决定胜负。而是
根据客观事实,通过逻辑推理和对客观规律的分析,来冷静地判断。

法制中,程序优先于民意。
法制程序要求判断者首先是诚实的人。
然后要求判断环境和判断人必须排除影响个人情绪和意志的因素。如仇恨,
亲情,私人关系,经济关系,武力,强迫,等。
然后要求,判断者充分了解客观事实。
经过这样的程序,是法制得以最接近客观的答案的根本保证。

法制不仅仅是指法庭,而且,在整个政治运作中,
包括立法,以及选举中,都要求首先尊重事实。而不是首先尊重民意。

民主热衷于拉帮结派。
法制要求个体的独立性。

民众理论(所谓思想自由)不承认世界上的观点和理论有正确和错误存在。
不辩是非。认为只有主观同意与不同意,认同与不认同。
民主政客不承认正确和错误的存在,把自己的观点和大脑彻底扔掉,
仅仅去迎合大多数民众的意志,变成所谓"代表大多数民众意志"的嘴巴。

法制之下,政治家以客观事实、逻辑推理建立起正确的理论和观点,
征求和说服人民,让人民认同。

民众政客不承认正误是非,只有相互认同,相互同意,因利益一致而
形成帮派。(在自由结社、自由示威等自由主义观点的支持下),为利益
而和与己不认同的人或帮派之间互相反对,在议会上形成势不两立的多帮派
互斗局面。甚至在街道上因示威而斗争。

在个人行为受到限制或者规范方面:

在一个极端"专制"的社会里,独裁者说谁违法,谁就是违法的。
在一个极端"民主"的社会里,大多数人说谁违法,谁就是违法的。
在一个理想的"法制"社会里,是通过对行为的正确和错误的判断,制定
出正确和错误的标准。每一个人的任何错误行为公平地受到限制和规范。

民主是为了满足大多数人的愿望。
法制是为了满足每一个人的合理(或者正确)愿望。一个都不能例外。
因为社会不可能满足每一个人的任何愿望,所以,需要通过法制判断正确和错误,
合理不合理。

民主的社会是大多数人的社会。
法制的社会,是每一个人共同的社会。

民主之下,人们可以只顾自己的利益。
法制之下,要求你必须同时考虑别人的利益。以公平的态度,分享利益。

民主是以争夺利益为目的。
法制是以判断对错为目的(结果)。法制判断的是,抽象概念的对错。而不
是以群体来区分对错。

民主鼓吹的是,群体意志的不断更新。
法制争取的是,不断地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并且,对判断结果的积累。

民主可能限制或者剥夺一部分人的自由。
法制规定同等对待。当你要求剥夺别人的某种自由,或者权利的时候,
你自己的相同自由或者权利也同样被限制或者剥夺。

民主的方法,以我们这个帮和你们那个帮进行区分,以我们这个阶级和
你们那个阶级来区分。是以群体来进行区分。(往往以好人、坏人,或者
这个党,那个党来区分。)
法制之下,对待人不能以人(好人、坏人,这个党,那个党,这个种族,
那个种族来区分。)只能以他干的具体事来进行区分。在法制之下,你可
以说他干的这件事情对,或者不对。合法或者非法。但是,你不能说因为
他这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或者属于这个帮不属于那个帮,就有不同的法
律待遇。

很多人往往根据某人,或者某个组织的历史,来判断某人或者某组织是好
人还是坏人。
在法制之下,是不能这样判断的。你不能把某个人彻底判断成坏人。或者
判断成好人。常常看到中国的新闻中,出狱的青年,无论是家长还是社会,
都把他(们)判断成坏人。从而,造成他(们)的彻底绝望。

在法制之下,是不能进行这样的判断的。所以,美国的法制要求不能根据
个人的历史,来对他的工作申请进行区别对待。甚至不能寻问某个人的某
些个人信息。如果你问了这样的问题,那么,就可以判断你违法。

民主治国:最高决策人由少数服从多数的法则选出。决策者的水平及能力
都不确定,全凭谁在竞选时说的好听。如果最高决策者无能,决策错误,
或者效果不好(象阿根廷那样。)那么,全国人民自认倒楣。或者等到一个
周期,重新选举一个,或者起来强行弹劾,立即换一个最高决策者。新上任
的决策者可以全然不管以前决策者的策略,完全推倒重来。

法制治国:整个政治是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核心的。最高领导人主要是
作为程序的主持人。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正确的理论方案。任何理论方案
都公开接受任何其他人的挑战。对于确立的正确判断,制定成法律,进
行积累。只要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根据客观事实,和逻辑证明以前的判
断是错误的,那么,就必须对以前的判断进行否定或者修改。即便是更
换最高领导人,也无权对已经判断的正确法律进行推翻。除非他能够通
过正当程序,用充分的事实和逻辑证明以前的判断有错误,这样才能修
改以前积累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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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不是说言论自由吗?在美国,对求职者寻问个人信息,就是违法的。
可见,言论自由并不是绝对的概念。)

科学的方法,其中一方面是科学的分类方法。

非科学的分类方法,是根据作者和自己观点相同与否,进行分类。
所以,有些文章(观点)被分类成反革命,反民主,等等。

而科学的分类,则不是按照观点是否与己相同进行分类,而是按照科学
分类。
例如,可以分为哲学、观察到的现象类,分析类,解决方法类,
仇恨类,暴力类,文学类等等。

法律可以对不同类的出版物给予不同的对待。
例如,你在社会科学的杂志上,或者讨论某一具体问题解决方法时,
不应该用小说,也不能用虚拟的故事在法庭上指控对手。

这种分类方法,如果是按照观点是否相同进行分类,就会造成
不公平。例如,在社会科学的杂志或会议上,如果你允许
革命的文章,却拒绝反革命的文章,那么就是荒唐和错误的。
或者,你允许民主的文章,却不允许反民主的文章,(就象民运
刊物那样)就是一种错误的方法。

民主是表达一种主观愿望。是一种人的意志。
而法制是超脱出人的意志的科学。

法制是科学的。

法制必须要求全民参预。因为,对于科学而言,只要有任何一例反例,
就能造成科学定律的无效。同样对于法律,只要有任何一例"例外",
即造成法律的无效。

法制成功的关键难点在于,即要保证全民的参预对事实的判定,又要防止
民众利用个人或者群体意志,来干涉对客观事实的判断。

(这种事件
是常常难免的。例如,沈崇事件,就是民众的群体意志,干涉了对
客观事实的判断。美国,前几年,曾经有一位英国的少女,在作
Baby siter时,对孩子施虐,造成幼儿的死亡。尽管医疗诊断等,都
证实了这点,但是,由于英国民众的强烈影响,造成美国法庭的
顾忌,从而判断英国少女无罪。这就是一次民众意志对法庭事实
判断的干涉。)

民主是法制的一部分。对于选举而言,其关键也同样在于,
即要保证全民的参预,又要防止民众群体意志对客观事实的不顾
和干涉。因此,选举的关键在于,让民众在进行选择前,对于客
观事实的充份了解。

从渐进民主的观点出发,我认为,即要逐渐扩大民众的参预范围,
同时,又需要对民众参预过程的行为用法制的规范严格把关。

法制之下,是不应该允许那种三七开的政治领导人的。不仅对于
当权者,而且对于在野群体。对于那些所谓代表"正义",代表大
多数民众利益的"民运人士",决不是只要具有了三七开,或者二
八开,就能够让他们控制民意。而是必须按照法制的机制,只要
有任何一点不和法制规范,就应该"吊销"他们的相应资格。因为,
法律是严格的。法制之下,是不能容忍三七开的领袖的。

曾经有人对民运人士进行辩护时说,民运人士仅仅是犯了小错误,
但是,大局是好的,是"正义"的。可以说,这个辩护者,是根本就
没有理解法制。

法制不能容忍任何一个错误的另外一个例子是关于腐败。
很多人认为,一个人只要大半做好了,就算一个好人。所谓二八开,
就是好人。或者认为,尽管有缺点,但是,只要大多数人民认为合格,
就算好人。
这正是民主观点的错误之一。

再法制之下,只要一个人在任何一处犯有腐败,那么,他就是违法
者。也就是说,法制不能容忍任何错误。

中国民主政治体制建立的条件在于,民众对所谓"正义"的意志
逐渐淡化,而对客观事实的分析变的强化。民众不是强调"正义",
"革命","争夺权力",等意志,而是变成追求"诚实","实事求是",
"客观","尊重程序","宽容",时,就是中国民主政治走向成熟
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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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论正确和错误

世界上当然存在着绝对正确和绝对错误的道理。
否则,"世界上不存在绝对正确",这句话就成了绝对正确的道理。

绝对正确的道理并不止一条。
否则,"绝对正确的道理只有一条",这句话就成了第二条绝对正确的道理。

对於同一个问题,很多解决方法看似同时正确,或者说,只有相对正确
的差别。但是,通过对条件的严格界定,往往能够把他们区分成绝对正确
和错误的。也就是说,绝对正确的定义,是包括条件的。

正确和错误,不是通过"我认为"来确定的。
而是通过"任何人的证明"来确定的。

对於任何一个道理,只要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根据客观事实和客观逻辑,
证明其中有错误,那么,这个道理就是有错误的。无论其他人的主观
意志如何"认为"。

"正确"是建立在,必须接受"任何一个"人的挑战基础之上的。
任何片面的"认为"都不可以称为"正确"。

"正确"不是靠人数来支持的。不是靠所谓"多数人的意志"来支持的。

哥白尼的日心说是"正确"的,这是因为它是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之上的
"证明"。而不是哥白尼"主观意志"。

而那些教会的人们,尽管具有"多数人的意志",也照样是错误的。
因为,正确和错误,不是凭主观意志和人数来确定的。

从判定正确和错误的原理来看,在判定正确和错误的过程中,你不能
把任何人定为"敌人"而剥夺他挑战现有道理的机会。因为,正确的道理
是有可能从任何人思想中建立的。

这个任何人挑战现有道理的"机会",就应该被称为"权利"。

我们都知道,中共政府把很多民运人士定为"敌人"而剥夺了他们
挑战现有"道理"(法律)的机会。这是错误的。

但是,也有很多民运人士,把中共政府当作"敌人",从而不承认
中共政府的道理,这也同样是错误的。

在判断正确和错误的过程中,没有人应该被定为"敌人"而被剥夺挑战
现有道理的权利。

在判断正确和错误的过程中,没有谁比谁更加"高尚",没有谁比其他人
的观点更应该有权威。

因为任何道理,都不能在没有挑战的情况下,号称正确,因此,保持
挑战程序的有效性,对於判断正确和错误有着至关重要的优先地位
或者重要性。

任何正确的道理,在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能够证明错误的条件下,
就应该被认为是"到目前为止绝对正确"的。

因此,任何道理的正确性,在于它随时保持着接受任何人挑战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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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理解不了"证明"这个词,和"认为"这个词的区别。
这里需要进行一下区分:

"认为"这个词是用于任何人的主观看法。包括疯子傻子呆子,
都可以自己"认为"自己是皇帝。

"认为"是可以毫无根据的。
"认为"是可以完全是胡说八道。
"认为"是可以毫不顾别人的反驳。

你可以"认为"只有你才代表了人民;你可以"认为"只有你才懂
得民主;你可以"认为"某某人的父亲是狗;你可以"认为"反
对民运就是反对民主;你可以"认为"民主允许反民主;你可以
"认为"你自己就是中国的大救星;你可以"认为"你自己是皇帝。。。。

但是,你"证明"不了。

"证明"这个词,不是根据你的主观意志的。而是根据客观事实,
遵循严格的逻辑、推理。任何人都可以对同一问题进行"证明"。
但是他们的结论绝不会互相矛盾。任何一个被"证明"是正确的
理论,都必须随时接受任何其他人的挑战。正确的道理并不是
由於支持它的人数多。对於任何一个目前正确的理论,只要有
任何"一个"人能够"证明"它是错误的,那么,无论无论当前有
多少人相信当前的理论,他们都将被"证明"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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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公平原则是法制的最高原则。
见本人旧文:公平法制原理初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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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尊重客观事实优先于尊重民意
见本人文章(凌乱):尊重事实优先与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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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正确和错误的规则:
1。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目的,而不是以争夺利益为目的。
2。以客观事实、逻辑和推理为依据。
3。判断程序必须在任何时候都连续和有效运行。
4。对判断的结果和结论需要进行系统地记录和积累。以前判断的
结论对以后的判断,是有逻辑的联系的。
5。只要有任何一个人证明某个理论是错误的,那么,它就是错误的。
任何一个人,包括自己的敌人。
因此,对於中国政府的理论来说,只要有任何一个民运人士指出
它的某个理论错误,那么,它就是错误的。
同理,对於民运人士的理论来说,只要有任何一个人,包括中共
的任何一个人,能够依据事实和逻辑证明他们的理论是错误的,
那么,它就是错误的。
6。由上一点可以看出,任何一个人,在提出自己的理论以后,都
应该完全敞开自己的胸怀,随时准备接受任何一个人的挑战。
7。对於已经被判断正确的结论,随着条件、环境 、前提的改变,
结果可能会发生改变。
8。判断正确和错误可能是很费时间的的。而且,判断环境不能有
强迫、误导、虚假等因素。

当前的问题在於,中国政府对於民众和民运所指出的错误,不愿意
回答,或者,根本没有一个解决的答案。
而民运,也是对共产党所提出的质疑,以及其他人指出的错误,
根本不予理睬。自己认为,只要拼命宣传,争取到足够的民意就
能够造反成功。

因此,民主的方法在於,双方各自宣传对自己有利的方面,而不顾
对自己不利的方面。从而争取民意。
而法制的原理在於,必须解决对自己不利的问题。不能有丝毫的
死点。

中国人常对美国的新闻中,对某一个小事详细的报导感到非常不
耐烦。认为这是小题大作。

其实,这正是因为对法制的不理解。事实上,任何一个发生在其他人
身上的小事,都牵扯到每一个人所面临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法制
在某一个其他人身上发生了错误,那么,这个错误将会对整个社会上
的每一个人发生影响。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制社会的每一个人,任
何一个人,都在主动地防止法律有任何一点点错误发生。

法制社会,不允许有任何错误不被解决。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利去
挑战法律中的任何一个错误。

判断一个理论是正确的,要远远难于判断它是错误的。
很多美国总统在上任前,总是踌躇满志地想干一番宏伟大业。
但是,事实上,几年下来,他们往往进步很小。原因就是在他们
的理想和理论中,错误太多。在国会中,只要有任何一个人,指出
他的任何一点错误,都可能造成他的计划泡汤。事实上,他的理论
如果有任何错误,都是有可能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整个国家的灾难。
因此,要实现他的理想,首先必须在理论上严密考虑,在各个方面
都把错误排除,并且通过整个国家所有人民(以国会为代表)的检验,
才可以进行实施。

而现在的某些民运,他们的理论不仅仅是一二点错误了,而常常是
错误百出。他们常常用所谓的大局是好的,来为自己辩护。但是,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他们理论中的任何一点致命错误,在实践中 ,
都有可能造成整个国家的灾难。

这也难怪他们得不到中国人民的支持。

这,再一次说明了,在民主的概念下,只要大部分是好的,就算是
好的。而在法制之下,则是不能容忍任何错误的存在。很多人争辩
说,在民主社会里面,讲究宽容。我必须说明,在法制社会中,宽容
并不等于不辩是非。宽容的前提是,首先判断出你的错误。在你承认
错误,并且,保证不再犯同样错误的条件下,对你的惩罚采取宽容的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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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是对具体的行为进行正确和错误的判断。
议会是对尚未形成行为的观点和理论进行正确和错误的判断。
或者说,是对一个抽象的行为(不是针对一个具体的行为)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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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8。现有法律尚未规定的行为到底是否违法?

答案是:并不一定。
某种行为是否合法与否,是这种行为的客观本质决定的。
法律仅仅是把这种合法与否的特性提取出来,写成条文。

某些行为,尽管在当前的法律中没有描述,但是,往往可以通过
对它的分析与逻辑推导,来确定它是否合法。这种事例在美国是
常常发生的。很多案例,都是以前没有见过的。通过一级一级的
法庭判断,甚至到达最高法院,总能判断出它到底是合法的,还
是非法的。

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就能说明这个问题。例如,在私人拥有的
街道上,主人能否禁止黑人通过?街道的主人认为这是他的私人
领地,因此他有权控制。而黑人认为,他们有权利通过任何街道,
于是坚持从该街道通过。那么双方中必有一方是合法,一方是违
法。他们双方的合法违法性质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为是否有法律
条文而决定。

事实上,不仅对于没有法律条文的行为是具有合法与非法特性,
而且,对于已经有法律条文规定合法的行为,也常常在出现问题
后,需要对法律条文重新界定。

例如,出售肉类以前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后来却对激素含量过高的
肉类禁止出售。吸烟以前是合法的。但是,后来却对吸烟这种行为
进行了严格控制。在很多场合禁止吸烟。吸毒这种行为原来完全合法。
后来,完全禁止。等等。

这里需要注意,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合法非法,与有罪无罪是
不同的概念。有些行为尽管非法,但是,却可以是无罪的。判断
有罪无罪,不仅和这种行为是否合法非法有关,而且,和获取证
据的手段有关。

或者说,合法非法表达了一种行为是否正确的客观特性。而有罪
无罪不仅要根据客观事实,而且有主观意志的作用。

例如,一个人在公共场合带枪是非法的。但是,如果是警察根据
某人的可疑行为进行检查,搜查出枪支,那么,就可以判断该人
有罪。但是,如果警察是根据某匿名电话举报,或者因为某人的
肤色、种族原因,对其进行检查,搜查出枪支,那么,就不能判
定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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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9。谁应该是判断正确和错误的第三者?

如果我们每一个人都公正,并且严格地以事实为根据进行判断,
是根本不需要第三者就能够判断出对错的。鲁宾逊在荒岛之上
也照样需要判断对错。如果他对环境的判断不正确,那么,他
的生存就会有危险。但是,他仅仅需要他自己一个人就可以进
行判断。

但是,由於人很难有完美的,因此,判断正确和错误,常常需
要一个第三者来对争论进行判断。
(有时,是对于一个理论的判断,则是需要除了作者以外的第二者)
那么,作为判断的第三者(第二者)到底应该是谁呢?
是不是需要全国人民的多数进行判断才叫公平呢?

答案是:在事实和逻辑被充分陈述和被第三者理解的前提下,任何"一个"公正独立的人
都可以判断出正确和错误。

条件是:1。判断者必须诚实,公正。
2。事实和逻辑必须充分被陈述。
3。判断者必须在知识上,懂得他面对的问题。(特别是,在当今社会,
高科技社会里面)
4。判断者必须与所判断的对象无直接关系。

法庭上常常需要由几个人来共同判断。在科学理论的审稿过程中,
也常常是由二、三个审稿人同时审稿。这并不是因为人数多
就更能代表全国人民,或者更能代表人民的意志。而是因为,由多个
人组成的一个小团体,能够更加接近"一个理想的独立公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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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6。不是民主产生了法制,而是法制产生了民主

很多民主人士认为,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这种观点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也是非常错误的。

事实上,欧美的历史都说明,不是民主产生了法制,而是法制产生了民主。
欧洲和美国的民主体制都是在成熟的法制基础之上建立的。

很多人无法理解这一点。其实只要想一想美国的民主体制为什么是以成文
宪法为代表,就说明了其逻辑关系。宪法不过是一种法律而已。
正是因为美国已经有了完善的法制体系,宪法这种法律才能得以实施。

假如一个国家,根本就没有一个成熟的法制体系,那么宪法必将是
一纸空文。

这一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就可以看出。由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
就没有成熟的法制体系,宪法根本就没有"法"的意义。

从其他一些法制不成熟的国家也可以看出这一点。现在的世界上,号称
民主的国家实在不少。这些国家的宪法那一个都写的不比 美国宪法差劲。
几乎每一个国家的宪法都是动听无比,但是,由於这些国家的法制体制
不成熟,这些宪法在他们的国家里面,不过是一些摆设而已。

可见,法制优先于民主。

在成熟的法制之下,即便是没有民主,也可以产生自由。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的新闻自由法律,就是产生于英国殖民
统治时期。这正是在美国独立(民主)以前发生的。

从历史事实来看,无论是欧洲(例如英国),还是美国,还有香港,
新加坡,南韩等,成熟的法制都建立在民主制度之前。

没有法制的民主,例如,太平天国,义和团,文革等,必然是社会的灾难。
只有在法制基础之上的民主,才可能成文社会进步的促进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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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民主的观点、理论、方法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
见本人文章:民主和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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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民主为什么可能造成分裂?及其解决

世界上存在着二种民主。
一种是以争夺利益为目的的民主。
另外一种是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目的的民主。

争夺利益的政治,必然是灾难的政治。是引起分裂的原因。
而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政治,则是稳定、公平、发展、统一的政治。

无论是民运团结之间的分裂,还是一个国家之内,不同群体之间
的分裂、对抗,无不是因为争夺利益的原因。

而欧美国家的民主之所以成功,正是因为他们的政治限制政党
和利益直接挂钩,他们的政党不能有直接的利益。而他们的政治
是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目的的。把判断正确和错误的结果
进行积累,这就是法律。

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标准不是以人数多少来区分。而是以客观事实,
客观逻辑,客观规律为依据进行判断。

某些人的错误观点认为,政治就是争夺利益
的政治,而不是判断对错的政治。

这是非常错误的。

正确的宪政,就是判断正误的政治。
在法制之下,
政府不能对某个特定的群体进行特别的立法照顾。
而只能通过订立公平的法律,对符合一定条件的
案例进行处理。正是这样,避免了政治成为利益
争夺的工具。而把政治,变成了判断正确和错误
的工具。

判断正误的政治是正确的政治,而不同群体进行
利益争夺的政治,则必然是混乱的政治,也是错误
的政治。

以局部群体利益为政党,进行利益争夺的,
必然造成分裂。而以公共的,正确和错误理念
作为区分的政党,则必然保持统一。

美国的政党,尽管有不同群体利益的趋势,
但是,没有任何一个党是以群体利益为自己的
宗旨的。没有什么南方党,纽约党,等等。

议员们尽管代表了地方,但是,他们讨论的都是
一种整体的对错概念,而不是在议会争夺地方的利益。

所谓立法,就是判断正确和错误。

他们争辩的是一个统一的法律,按照这个法律,
凡是符合条件的,都可以使用。而不是争辩应该
让纽约得到什么好处,或者,让南方得到什么好处。

总而言之,他们是不能争辩地方的,或者局部群体的
具体利益的。只能够争辩一个统一的法律。

(注:这一点,在丁林的文章中也有说明。)

或者说,他们只能讨论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而不能不顾正确和错误,仅仅争夺地方或者局部群体
的利益。

我不知道在美国的议会有没有相关的法律,对他们
议事的内容进行这样的规范。但是,从美国议会政治
运作的客观事实可以看出,他们就是这样行动的。

我个人认为,可以通过法律对此进行规范。
也就是,用法律保证议会的议事,是不能争辩具体的
地方利益的。而只能争辩某种不涉及具体事件的,
抽象的事件的正确和错误。

另外,我也认为,可以通过法律,对参政的政党
进行规范。例如,参政的政党,必须是不能代表
局部群体的,或者是局部地区的。例如,不能让
南方党,或者教师联盟,工人联盟,或者妇女协会,
等作为政党参政。而政党,必须是全民性质的党。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能参加的党。
政党的党章也不能规定,党是为局部群体利益的。
而只能是一种整体的理念。

至少,我们都知道,美国的二大政党,都没有
固定的党章。都没有说是代表某些局部群体利益的。

在美国的政治中,为了避免政党成为利益争夺的工具,
特别规定,任何个人和公司对政党的捐款不得超过一
千美元。并且,任何政党都不得有独自的利益,(没有
党营企业,党不是某些固定公司或者团体的代表。)

这或许就是美国的民主政治能够成功,而某些
南美、亚洲的民主政治体制并不成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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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必须以科学的形式,建立政治科学。
主要之点在于,必须建立用科学方法,进行审稿制的政治科学
期刊。

因为,正确的理论,是具有连续性的。具有不断发展性质的。
是需要不停地更新的。

政治理论中,如果有一点错误,那么,只需要一个人指出这个错误,
那么,就足亦。

因为,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标准是,第一,客观事实。而不是主观愿望。
第二才是主观愿望。

应该说,客观和主观对决定正确和错误,都有效果。
就象对于股票的判断一样。如果一个公司实质上的产品,根本就已经过时,
或者,根本就管理混乱。那么,即便是股民们一时抬高股价(主观),那么,
这种价值也是保持不了长期的。

所以,首先的决定因素是,这个公司的客观事实。
但是,在公司A和B的客观事实都能够符合好的条件的情况下,
股民们的主观作用,就能够决定到底是A公司发展,还是B公司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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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是一个积累的过程。
正确的行为是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的。
新的政府的功能并不是可以把旧政府所积累的判断全盘推翻。
而是继续积累新的判断。
这才是政治稳定的原因。

政治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结果,用法律的形式积累下来。
就象科学,用科学定律、定理的形式,积累下来。

政治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的是一个动态的状态。
动态,主要是对正确错误判断的继续积累。
尽管也包含一些对旧判断的修改。但是,主要是积累新的判断。

就象科学的理论,总是在发展一样。科学期刊上,正确的理论
总是在更新的。

社会科学,或者说,"宪政"对正确的判断,也是动态的,也是不断更新
的。不能因为正确和错误的划分是动态的,就否认正确和错误区分的
存在。

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政治,是稳定的政治。
所谓领袖,是带领人们对正确和错误进行判断。

领袖有二个功能:一是对正确和错误进行判断,也称立法。
另外一个,是根据已经判断好的正确和错误,对具体事件
进行处理。通常,这个功能不由总统直接进行。而是委托
给具体的"局",进行处理。

因为,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结果,是不因为最高领导人的变化
而变化。

相比之下,对利益的争夺却是不稳定的。今天这个人上台,
把某种好处给这个集团。明天另外一个人上台,就可以
完全否定前一个人的决定。于是,就把好处换给另外一个
集团。于是,政治必将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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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宪政的国家为什么能够一直保持先进?

因为,他们一直不停地保持着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
 

相比之下,某些东方国家,即便是有民主,但是,由于
政治变更并不是以判断正确和错误为连续目的,
而是以利益争夺为政治核心,
每一次权力更替,都造成对正确和错误的几乎全部重新判断。
这不仅造成了政局的不稳定,而且,使得正确的方向
无法保持稳定和连续。

以台湾的核四工程为例,政府对该工程的判定,仅仅是
以群体利益的原因。这个政府说上马,下个政府说下马。
这种情况,必然造成政治经济的不稳定。

事实上,政府是不应该直接对具体工程进行判断的。
而只能够通过对正确和错误的分析,进行对工程
的抽象立法。例如,政府不能直接以有损国家安全为名,
判定核四工程必须下马。
但是,却可以立法,要求对所有的大型工程进行国家
安全的鉴定。凡是没有通过某些要求的,不得施工,
或者暂停施工。这才是真正的法制政治。

尽管政治避免不了利益的争夺,但是,这种争夺必须
通过对正确和错误的判定,通过建立对抽象行为的
法律,来进行控制。而不能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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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什么是判定正确和错误的标准?

是客观事实,客观规律?客观逻辑?民意?还是别的什么?

二。怎样判定正确和错误?或者说,什么是正确的判断正确和错误的程序?

有任何一个人,证明某观点理论在某点是错误的,那么,
它在某点就是错误的。而不需要全体人民投票通过。
(科学的过程)

三。应该由谁来判断正确和错误?

人民的选择,不是直接判断正确和错误。而是选择对
正确和错误进行判断的合格人选。

由此出发,要求人选的标准,不是代表某个群体,进行利益争夺,
而是要求人选1。诚实,2。有逻辑判断能力, 3。有足够的知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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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中国宪政民主的关键:

建立判断正确和错误的机制,而不是听任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而不是凭领导人主观的意志,进行民主胡闹。(例如,魏京生到处
宣传台独等等。)

这个机制,必须连续运行。
任何人都有权利和机会,参加进这个机制,对正确和错误进行判断。
任何人都可以把自己的观点,通过这个机制表达。
但是,也通过这个机制,进行他的正确和错误的判断。

对于判断结果,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或者类似法律的形式)
进行积累下来。

以前,民运也曾经有过这样的所谓民主议事程序。
但是,往往是 主观愿望的表达。最后的结果往往是
一纸声明、宣言之类。往往是根据自己高兴,或者
趁什么时机,来一通抽筋似的意志表达。

而宪政法制之下的民主,这种议事则是对正确和错误
的判断。必须是系统的、连续的、针对问题的、尊重客观事实的
科学性的判断。

必须是针对具体事件或者观点,给出明确的,正确和错误的判断。
而不是不分正确错误,仅仅给出表达。

对于判断结果,必须在任何时候,接受任何人的挑战。

现在的情况是,个人坚持自己的观点,根本就不听别人说什么。
胡平只管自己发表大量的错误百出的文章。其他什么人,也是
在一天到晚的胡说八道。而芦迪先生想找胡平辩论,胡平先生
可以根本不予理会。

这种自由混乱的局面,决不是宪政民主政治的真正形式。

所谓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意思,决不是各自胡说八道。
而是,允许个人保留任何思想。但是,对这些观点也理论
的正确和错误的判断,则是全社会范围的。是每个人都
可以参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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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制的观点中,争取建立法制、宪政、民主主要不是向
政府争取,主要是向民众争取。

在民众中,建立判断正确和错误的稳定机制。
通过这种机制对正确和错误的判断,是任何政府官员都
无法反驳的。因为这种判断,是包括了让他们参加的判断。

政府中的任何不同意见,都可以在这种正确和错误的判断
机制中得到公平的表达。

通过这种机制判断出来的正确,是任何政府都无法对抗的。
除非政府本身就是这种判断的主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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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主是法制的一部分

民主选举并不是人人都可以自任总统候选人,然后,无论说什么,
只要吸引足够民意,就能当总统。

总统候选人并不是所谓的基本权利。这一点我已经在和别人讨论
时证明过。
事实上,即便是美国,总统候选人也不是人人都有的权利。
美国法律规定,只有三十五岁以上的公民才有资格当总统候选人。
必须是美国出生的公民才能有资格当总统候选人。
必须没有犯罪记录。
另外,曾经担任过二届总统职务的人,不能当总统候选人。
等等。

事实上,在谁有资格当政府官员候选人这个问题上,主要强调的
不是某个人的权利,而是人民有权利要求政府官员候选人应该
具有什么条件。

人民有权利要求总统候选人具有一定的学历和经历。

事实上,选举政府官员,就相当于,在百分之百合格的医生里面,
挑选自己的私人医生。

当然,当医生是每一个人拥有的权利,只有你通过公平的竞争,
和学习程序。所以,只要对候选人的要求是公平的,那么,要求学历,
要求有省、部以上级别的执政经历,要求有政治、法律、经济学教授,
或者议员以上的几封推荐信,这些要求都是公平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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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由和基本权利,是用来保证法制体系得以运行的基本条件

由於法制体系的理论可以看出,对於正确的判断,是必须接受任何
人的挑战的。能够证明现有理论错误和不足的,很可能是任何一个
普通的人,因此,必须保证任何人的言论、观点得以表达机会。

这也能够说明,表达观点必须经过正当程序进行。而不按照程序,
或者,"在电影院里面大喊失火",并不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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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说来,"民主"社会是大多数人的社会。"法制"社会,是每一个人共同的社会。

本文正在写作之中。很多凌乱的内容可以参考以下地址:
http://www.geocities.com/conservative_hehe/faz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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