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政偉
陳姿帆

學生:陳政偉
學號:491610276
教授:李秋男

一、解決一國數法問題,如果我國欲改採折衷主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
   十八條文字上應作如何修正?
答:
我國現行之涉民法28條:「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者,
依其國內住所地法;國內住所不明者,依其首都所在地法。」乃係採「直接指定主義」
。
直接指定主義雖有其優點:簡單明瞭,並且容易理解。
但同樣的亦有其缺點:依涉民法草案第6條(原28條)之修正理由第一點指出:現行法
在一國數法因「地域」而併存時,採直接指定主義之住所地法,雖簡單明確,但理論上
如某一國家不採住所地法主義,則其判決難免有不一致之弊,而國內住所不明時,直接
適用可能與當事人完全無關之首都所在地法,是否合宜亦有疑義。
因而改採「間接指定主義」。但為解決當事人本國無法律指示之間接指定主義之困境,
則委由法院依職權,在當事人本國之現在住、居所或過去之住、居所等與當事人有關連
之地中,擇一與當事人「關係最密切之地」之法律作為準據法。
綜上所述,我國之修正草案為解決直接、間接指定主義二者之不合理或不足之處而採折
衷主義,故在文字上修正為:「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多數法律因地或
因人而不同者,依照該國法律之規定;該國法律無規定者,適用該國國內關係最切之地
之法。」
二、你贊成或反對反致?理由安在?
答:
學生之意見係贊之反致條款之適用。理由如下:
(一)反致條款之適用,可使判決結果一致:
因如贊成反致條款之適用,則不論訴訟由何處法院受理,所適用之法律都會相同,從而
判決結果可趨一致。
(二)採用反致條款可擴大內國法之適用:
各國立法例或判例皆亦是以此目的而選擇採用反致條款,例如德國民法施行法對採用反
致條款之理由書曾列舉二點立法理由
一、減少本國法主義與住所地法主義之衝突。
二、擴大內國法之適用,如有名之福哥案亦是為擴大內國法之適用而採反致之規定。
(三)可保外國法律之完整:
對一涉外法律關係,依一國國際私法應適用外國法時,此之外國法當然是指外國的一切
外國法,即認為外國之國際私法與實體法是不可分的,其結果,依外國國際私法如更應
適用他國法時亦屬理所當然(總括指定說)
(四)參照外國之法律適用法則,選擇最適當之準據法(可得更合理之結果)
三、分析並舉例說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幾種反致?又本條採
   部分反致主義抑完全反致主義?
答:
我國有關反致之規定,規定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第29條:「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
,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其他法律,依該其他法更應
適用其他法律亦同。但依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第一段:「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
者,應適用其他法律」,此處之本國法應係指當事人本國之國際私法,此處之該其他法
律,在具体案件中,如係指我國法律則係「直接反致」,如係指第三國之法律則係「轉
據反致」。
第二段:「依該其他法更應適用其他法律亦同」,此處亦係轉據反致,只是擴大了其範
圍。
第三段:「但依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此一但書規
定,仍係承認了間接反致之規定,但卻排除了重複反致,這處係指如第三國國際私法指
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時,則適用我國法,不再適用我國國際私適用他國法律之規定,意
即只要我國法律被指定適用即停止此一反致之流程。
綜上所述,我國採取的反致種類
1、以是否適用準據法國反致規定為標準分類:我國應係「完全反致」(特定涉外民事
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
法院地國或第三國之法律時,更依該他國國際私法關於反致之規定,以確定應適用之法
律。申言之,法院地國須適用該他國國際私法關於反致之規定,故為全部反致。)
2、以最後適用何國法律為標準分類:我國採用了直接反致(A>B>A)、轉據反致(
A>B>C)、間接反致(A>B>C>A)等種類,但排除了狹義的重複反致(A>B>A>B)(
A>B>C>A>B)

陳姿帆
司法四 492610168 
 
一、解
決一國數法問題,如果我國欲改採折衷主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

    十八條文字上應作如何修正
?
 原文: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

,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者
,依其國內住所地法;國內住所不明者,依其首
都所在地法。」
 
修正: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
者,則依該外國法之現行規則之指示,而適用某地區性之法律;無該規則時,依具有最
重要牽連關係之地區性之法律。
 
 
二、你贊成或反對反致?理由安在?
贊成,因為如果該當事人於該國內有數個住所地(例如
因工作而常常於特定數地居住往返等等),則在適用上仍有其困難,若改成折衷主義,有明
確的現行規則指示,法院可以按照其規則指定適用之法律,減少產生適用法律上的問題
.
 
 
三、分析並舉例說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幾種反致?又本條採

    部分反致主義抑完全反致主
義?
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

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依該其他法律更應適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規定了2種反致, 轉據反致和間接反致.前段部分應該是指轉據反致,後段則是間接反致,因為依其該他國之法律, 而決定適用法院國之法律,最後又反致回法院國本身,故為間接反致 .

 

本條所採應該是部份反致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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