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教學 (95.11.15)
李秋男副教授

●教學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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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國數法
貳、反致
[指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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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國數法
一、意義 一國數法者,準據法國內,同一法律關係有數個相異法律並行存在之謂也。 某些國家,因地方、種族、宗教、習慣、社會階級等之不同,就同一法律關 係,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規範,其國內彼此相異的數個法律並行存在。如特定 涉外民事事件應適用該國法時,如何適用其法律?遂產生一國數法問題。例如 ,美國人甲,久住台北,甲在台北死亡,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之 規定,其繼承,應依美國法,惟美國並無全國統一之繼承法,各州有其不同之 繼承法,如何適用美國法?即有一國數法問題。 一國數法,常見於聯邦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或領土發 生合併、割讓、占領之情形(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之捷克、波蘭,日治時期之 朝鮮、台灣)。 二、一國數法問題之解決 (一)直接指定主義:直接就一國數法國之數個法律,指定應適用之法律。 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 ,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者,依其國內住所地法;國內住所不明者,依其首 都所在地法。」採直接指定主義。 (二)間接指定主義:依一國數法國之國內法,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例如,一八八○年國際法學會決議第六條第三項:「一國家內,有相異之私 法並存時,關於外國人之身分及能力問題,應依其人所屬之國之內國法定之。 」一九二六年波蘭國際私法第三十七條:「在本法指定為準據法之法律,如此 項法律之本國有數種相異之私法並行者,應依其國之內國立法,以定何種法律 可資適用。」 惟採間接指定主義,如一國數法國並無法律規定應適用孰一法律時,一國數 法問題之解決,便有困難。 (三)折衷主義:一國數法國有法律規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依其規定;否則, 就一國數法國之數個法律,指定應適用之法律。 例如,一九七八年奧地利國際私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如外國法由數個地 區性法律所組成,則依該外國法之現行規則之指示,而適用某地區性之法律; 無該規則時,依具有最重要牽連關係之地區性之法律。」採折衷主義。 因地方不同而生之一國數法問題,多採直接指定主義或折衷主義。 因種族、宗教或社會階級之不同而生之一國數法問題,由於該國彼此相異之 數個法律,依其國內法律之規定,應分別不同之種族、宗教或社會階級等,而 予以適用,論理上,應採間接指定主義。 貳、反致
一、意義 反致者,謂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適用他國法 律時,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乃迴翔適用 該其他法律,甚至,於適用該其他法律時,進而迴翔適用其他法律。 一國國際私法指定準據法時,如該準據法不包含國際私法,則無反致可能; 反之,一國國際私法指定之準據法包含國際私法時,則可能產生反致。反致問 題,性質上是準據法定性的問題。 又,一國國際私法指定準據法時,如與準據法國之國際私法,對於同一涉外 民事法律關係,係依不同之連繫因素指定準據法,始能產生反致。是反致又因 連繫因素之衝突而發生。 在十九世紀後半葉,隨著法國法院對「福哥案」(the Forgo case)的判決, 反致才為國際私法學者所發現並進行討論。福哥是一個非婚生子,出生在德國 巴伐利亞邦,並且因出生而即取得巴伐利亞國籍。五歲時,其母將他帶到法國 。他既未取得法國國籍,也未取得法國法律上的住所。直到六十八歲時未立遺 囑去世。他的妻子已經先死,且無子女。關於他的動產的繼承,他母親的旁系 親屬主張繼承權,理由是:依照法國國際私法,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 住所地法;福哥在法國只有事實上的住所,其法律上的住所仍在巴伐利亞,因 此本案應依巴伐利亞民法解決;巴伐利亞民法規定旁系親屬有繼承權,福哥的 遺產自應歸他們繼承。法國政府的答辯是:依照法國國際私法,動產繼承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所以本案應依巴伐利亞法解決;而依照巴伐利亞的 國際私法,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事實上住所地法;福哥死亡時事實上 的住所地既在法國,本案自應依照法國民法解決;而法國民法典規定,該項遺 產應歸入法國國庫。法國最高法院採取了法國政府的答辯,適用法國民法,判 決將福哥的遺產歸入法國國庫(法國最高法院1875、1878和1882年判決)。 二、種類 甲、以最後適用何國法律為標準分類 (一)直接反致(一級反致)F-A-F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地國法律時,遂適用法院地國之國內法。 (二)轉據反致(二級反致)F-A-B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該第 三國之國內法,遂適用該第三國之國內法。 (三)間接反致 F-A-B-F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 地國法律,遂適用法院地國之國內法。 (四)重複反致 於反致過程中,某一國之國際私法,於第二度適用時,其應適用之他國法律 ,不再包含其國際私法,僅指其國內法,稱為重複反致。重複反致有狹義及廣 義之分: ヾ狹義之重複反致 F-A-F-A, F-A-B-F-A 狹義之重複反致,指反致過程中,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於第二度適用時, 其應適用之他國法律,不再包含其國際私法,僅指其國內法,遂依法院地國之 國際私法適用他國之國內法。其結果與無反致同。例如,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 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 用法院地國法律時,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適用該他國之國內法。又例如,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他 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地 國法律,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適用該他國之國內法。 ゝ廣義之重複反致 F-A-B-A-B 廣義之重複反致,指法院地國之外其他任何一國之國際私法,於第二度適用 時,其所指定應適用之法律,不再包含國際私法,僅指其國內法,遂適用其國 內法。例如: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 律,而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之國際私法, 應適用該他國之國際私法,遂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適用該第三國之國內法。 乙、以是否適用準據法國反致規定為標準分類 (一)部分反致(partial renvoi)F-A-F, F-A-B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地國或第三國之法律,遂適用法院地國或第三國 之國內法律。申言之,法院地國不適用該他國國際私法關於反致之規定,故為 部分反致。 採部分反致,結果形成直接反致或轉據反致。 (二)完全反致(whole renvoi)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地國或第三國之法律時,更依該他國國際私法關 於反致之規定,以確定應適用之法律。申言之,法院地國須適用該他國國際私 法關於反致之規定,故為全部反致。 採全部反致,有「國際法律網球」之難題。 三、贊成及反對反致之理由 (一)否定說 ヾ放棄主權 ゝ違背選法本意(實體法指定說) ゞ使判決結果不一致 々惡性循環(國際法律網球) ぁ增加外國法調查之麻煩與困難 (二)肯定說 ヾ國際禮讓 ゝ參照外國之法律適用法則,選擇最適當之準據法 ゞ尊重平衡制法權 々適用完整之外國法(總括指定說) ぁ使判決結果一致(調合內外國間關於法律適用法則之衝突,齊一法律) 四、全部反致主義及一部反致主義 舊法律適用條例第四條:「依本條例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適 用中國法者,依中國法。」僅承認直接反致,採一部反致主義。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 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依該其他法 律更應適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 中華民國法律。」承認直接反致、轉據反致及間接反致(甚至可解釋為承認廣 義的重複反致),採全部反致主義。 ●指定作業 (須於11月17日前上傳;可最多聯合4人作答) --------------------------- 一、解決一國數法問題,如果我國欲改採折衷主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 十八條文字上應作如何修正? 二、你贊成或反對反致?理由安在? 三、分析並舉例說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幾種反致?又本條採 部分反致主義抑完全反致主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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