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教學 (95.11.15)
李秋男副教授
●教學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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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國數法
貳、反致
[指定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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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國數法
一、意義
一國數法者,準據法國內,同一法律關係有數個相異法律並行存在之謂也。
某些國家,因地方、種族、宗教、習慣、社會階級等之不同,就同一法律關
係,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規範,其國內彼此相異的數個法律並行存在。如特定
涉外民事事件應適用該國法時,如何適用其法律?遂產生一國數法問題。例如
,美國人甲,久住台北,甲在台北死亡,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二條之
規定,其繼承,應依美國法,惟美國並無全國統一之繼承法,各州有其不同之
繼承法,如何適用美國法?即有一國數法問題。
一國數法,常見於聯邦國家(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或領土發
生合併、割讓、占領之情形(如第一次世界大戰後之捷克、波蘭,日治時期之
朝鮮、台灣)。
二、一國數法問題之解決
(一)直接指定主義:直接就一國數法國之數個法律,指定應適用之法律。
例如,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
,如其國內各地方法律不同者,依其國內住所地法;國內住所不明者,依其首
都所在地法。」採直接指定主義。
(二)間接指定主義:依一國數法國之國內法,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例如,一八八○年國際法學會決議第六條第三項:「一國家內,有相異之私
法並存時,關於外國人之身分及能力問題,應依其人所屬之國之內國法定之。
」一九二六年波蘭國際私法第三十七條:「在本法指定為準據法之法律,如此
項法律之本國有數種相異之私法並行者,應依其國之內國立法,以定何種法律
可資適用。」
惟採間接指定主義,如一國數法國並無法律規定應適用孰一法律時,一國數
法問題之解決,便有困難。
(三)折衷主義:一國數法國有法律規定應適用之法律時,依其規定;否則,
就一國數法國之數個法律,指定應適用之法律。
例如,一九七八年奧地利國際私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如外國法由數個地
區性法律所組成,則依該外國法之現行規則之指示,而適用某地區性之法律;
無該規則時,依具有最重要牽連關係之地區性之法律。」採折衷主義。
因地方不同而生之一國數法問題,多採直接指定主義或折衷主義。
因種族、宗教或社會階級之不同而生之一國數法問題,由於該國彼此相異之
數個法律,依其國內法律之規定,應分別不同之種族、宗教或社會階級等,而
予以適用,論理上,應採間接指定主義。
貳、反致
一、意義
反致者,謂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適用他國法
律時,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乃迴翔適用
該其他法律,甚至,於適用該其他法律時,進而迴翔適用其他法律。
一國國際私法指定準據法時,如該準據法不包含國際私法,則無反致可能;
反之,一國國際私法指定之準據法包含國際私法時,則可能產生反致。反致問
題,性質上是準據法定性的問題。
又,一國國際私法指定準據法時,如與準據法國之國際私法,對於同一涉外
民事法律關係,係依不同之連繫因素指定準據法,始能產生反致。是反致又因
連繫因素之衝突而發生。
在十九世紀後半葉,隨著法國法院對「福哥案」(the Forgo case)的判決,
反致才為國際私法學者所發現並進行討論。福哥是一個非婚生子,出生在德國
巴伐利亞邦,並且因出生而即取得巴伐利亞國籍。五歲時,其母將他帶到法國
。他既未取得法國國籍,也未取得法國法律上的住所。直到六十八歲時未立遺
囑去世。他的妻子已經先死,且無子女。關於他的動產的繼承,他母親的旁系
親屬主張繼承權,理由是:依照法國國際私法,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
住所地法;福哥在法國只有事實上的住所,其法律上的住所仍在巴伐利亞,因
此本案應依巴伐利亞民法解決;巴伐利亞民法規定旁系親屬有繼承權,福哥的
遺產自應歸他們繼承。法國政府的答辯是:依照法國國際私法,動產繼承適用
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所以本案應依巴伐利亞法解決;而依照巴伐利亞的
國際私法,動產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事實上住所地法;福哥死亡時事實上
的住所地既在法國,本案自應依照法國民法解決;而法國民法典規定,該項遺
產應歸入法國國庫。法國最高法院採取了法國政府的答辯,適用法國民法,判
決將福哥的遺產歸入法國國庫(法國最高法院1875、1878和1882年判決)。
二、種類
甲、以最後適用何國法律為標準分類
(一)直接反致(一級反致)F-A-F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地國法律時,遂適用法院地國之國內法。
(二)轉據反致(二級反致)F-A-B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該第
三國之國內法,遂適用該第三國之國內法。
(三)間接反致 F-A-B-F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
地國法律,遂適用法院地國之國內法。
(四)重複反致
於反致過程中,某一國之國際私法,於第二度適用時,其應適用之他國法律
,不再包含其國際私法,僅指其國內法,稱為重複反致。重複反致有狹義及廣
義之分:
ヾ狹義之重複反致 F-A-F-A, F-A-B-F-A
狹義之重複反致,指反致過程中,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於第二度適用時,
其應適用之他國法律,不再包含其國際私法,僅指其國內法,遂依法院地國之
國際私法適用他國之國內法。其結果與無反致同。例如,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
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
用法院地國法律時,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適用該他國之國內法。又例如,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他
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地
國法律,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適用該他國之國內法。
ゝ廣義之重複反致 F-A-B-A-B
廣義之重複反致,指法院地國之外其他任何一國之國際私法,於第二度適用
時,其所指定應適用之法律,不再包含國際私法,僅指其國內法,遂適用其國
內法。例如: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
律,而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第三國法律,而依該第三國之國際私法,
應適用該他國之國際私法,遂依該他國之國際私法適用該第三國之國內法。
乙、以是否適用準據法國反致規定為標準分類
(一)部分反致(partial renvoi)F-A-F, F-A-B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地國或第三國之法律,遂適用法院地國或第三國
之國內法律。申言之,法院地國不適用該他國國際私法關於反致之規定,故為
部分反致。
採部分反致,結果形成直接反致或轉據反致。
(二)完全反致(whole renvoi)
特定涉外民事法律關係,依法院地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他國法律,而依該
他國之國際私法,應適用法院地國或第三國之法律時,更依該他國國際私法關
於反致之規定,以確定應適用之法律。申言之,法院地國須適用該他國國際私
法關於反致之規定,故為全部反致。
採全部反致,有「國際法律網球」之難題。
三、贊成及反對反致之理由
(一)否定說
ヾ放棄主權
ゝ違背選法本意(實體法指定說)
ゞ使判決結果不一致
々惡性循環(國際法律網球)
ぁ增加外國法調查之麻煩與困難
(二)肯定說
ヾ國際禮讓
ゝ參照外國之法律適用法則,選擇最適當之準據法
ゞ尊重平衡制法權
々適用完整之外國法(總括指定說)
ぁ使判決結果一致(調合內外國間關於法律適用法則之衝突,齊一法律)
四、全部反致主義及一部反致主義
舊法律適用條例第四條:「依本條例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適
用中國法者,依中國法。」僅承認直接反致,採一部反致主義。
現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
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依該其他法
律更應適用其他法律者亦同。但依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
中華民國法律。」承認直接反致、轉據反致及間接反致(甚至可解釋為承認廣
義的重複反致),採全部反致主義。
●指定作業 (須於11月17日前上傳;可最多聯合4人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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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決一國數法問題,如果我國欲改採折衷主義,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
十八條文字上應作如何修正?
二、你贊成或反對反致?理由安在?
三、分析並舉例說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幾種反致?又本條採
部分反致主義抑完全反致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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