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為世界多過一個人,經濟學的困難上升何止百倍!
要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競爭,我們的社會發明了制度。制度有多種,市場是其中之一,是經濟學最常談及而篇幅又是最大的。從今天「新制度經濟學」(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的角度看,傳統是過於重視市場這個制度了。好些非市場的制度也普及,很有趣味,但在新制度經濟學興起之前,「非市場」不受重視。六十年代興起的新制度經濟學是我和幾位師友搞起來的。
尊重傳統,對制度的分析這本書也是先論市場。然而,因為數十年來我自己的研究都集中在新制度經濟學的範疇內,對市場的分析免不了要加上一些新觀點。
一提起交易,我就想到經濟學鼻祖史密斯在一七七六年發表的《原富》其中的兩段至理名言。這兩段話我在本書的第二章翻譯了出來,讀者要讀後再讀,細心地衡量、考慮一下。
是的,以交易而交徵利,與沒有交易相比,個人的利益增加大得驚人,往往以千、萬倍計。但這龐大的利益增加,主要是由於每個人專業生產,然後交易。不談生產而單論交易,利益還是有的,但比起有專業生產的存在,其交易的利益少得多,甚至微不足道。我們還沒有分析生產的問題,還沒有介紹成本的概念,所以這裡分析的交易,是沒有生產的交易理論。我們要到《經濟解釋》的第二卷才把專業生產加入交易來分析。
沒有生產的交易,大家有利可圖,主要是因為大家對物品的邊際用值(marginal use value)不同。一個蘋果,甲的邊際用值是八毫,乙的邊際用值是一元三毫,如果蘋果在甲的手上,那麼若能在八毫以上賣出,他願意售出,而乙方則在一元三毫之下願意買入。假若雙方以一元(換值,exchange value)成交,甲的盈利是二毫,乙的盈利是三毫──後者是乙的消費者盈餘了。以一元成交,甲與乙對那蘋果的邊際用值都是一元。不然的話,邊際用值不同他們會再議價。邊際用值相同,等於一元市價,就再沒有議價的空間了。那是說,市價(換值)一元,甲乙雙方的邊際用值也是一元,就成為每個消費者的邊際用值與市價相等。這就是大名鼎鼎的市場均衡(market equilibrium),也達到了那重要的柏拉圖情況(Pareto Condition)。這情況在本書內將會分幾次逐步闡釋。
上文以一個蘋果為例,對「邊際」的處理不夠清楚。且讓我把蘋果的數量加大,重複以上的分析,好叫讀者能看得明白,因而帶到其他比較重要的小節上去。
假如整個市場只有甲、乙二人,蘋果的總供應量只有六個。如下是甲與乙的需求曲線:
蘋果數量甲的邊際用值乙的邊際用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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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00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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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0.90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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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0.80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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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0.70 |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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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60 |
$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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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0.50 |
$0.00 |
因為每個需求者賺取最大私利都要把自己的邊際用值與價格看齊,需求定律可以看為邊際用值與需求量的負面聯繫──負者,一降一升也。上述的數字是我隨意放進去的,除了量越高邊際用值越低的規律,沒有其他刻意的安排。
現在假設六個蘋果皆為甲所有,他的邊際(第六個)用值是$0.50;乙沒有蘋果,他第一個的邊際用值是$2.00。這樣,高於$0.50,甲願意供應出售;低於$2.00,乙願意購買。甲出售蘋果,其邊際用值上升;乙購入,其邊際用值下降。大家邊際用值相等之點,是$0.80。
這是甲出售四個──6,5,4,3;乙購買四個──1,2,3,4。在有競爭的情況下(為了簡化,其他的買或賣的競爭者只是在旁觀望,見有利可圖才加入),成交價是$0.80,這等於甲與乙的邊際用值了。
互相交徵利的結果,甲所獲的總利是$0.60:($0.80-$0.50)+($0.80-$0.60)+($0.80-$0.70)。乙所獲的總利是$2.40,他的消費者盈餘:($2.00-$0.80)+($1.60-$0.80)+($1.20-$0.80)。在成交價(市價,即換值)$0.80的「均衡」交易中,乙購買四個,甲留兩個為己用,總量是六個。
在以上的簡單例子中,我們可以看到幾個比較重要的含義。
(一)購買量永遠等於出售量等於成交量。上述的例子,此三量都是四個。但$0.80之價,總需求量是甲二乙四,共六個。總供應量也是六個。在均衡的情況下,需求量與供應量相同,但成交量與需求量或供應量是不同的。完全沒有成交,需求量或供應量都可以很大。
(二)不談生產,市場的每一個人都是需求者與供應者兼於一身的。無論我擁有什麼,價低我需求,價高我供應。例如,我收藏壽山石章成癖。價夠低,我買入;價夠高,我可以全部賣給你。
(三)在均衡下,市價等於市場每個人的邊際用值。若不等,在沒有交易費用(包括訊息費用)的情況下,市場的參與者若再議價,增加交易,必定更有利可圖。有利可圖而不圖,就違反了柏拉圖情況。柏拉圖(V.Pareto,1848-1923)是個頂級的意大利經濟學者。他說:資源的使用及物品的交易可以達到一個情況,在這情況下不可能再使一個人得益而沒有其他人受損。換言之,要是這情況不達到,我們總可以改變資源的使用或市場的交易,而使社會起碼一個人得益而沒有其他人受損──這也等於可使整個社會的人得益。這是最基本的柏拉圖情況的說法。自交易費用(transaction costs)的分析興起後,這情況變得博大湛深。這是後話,按下不表。
(四)從以上的簡單例子可見,甲與乙是競爭多要蘋果。市場是一個解決辦法:價高者得。邊際用值高於價者,會多購買;低於價者,會出售。得者為勝,棄者為負,而勝負雙方皆有利。價於是成為一個決定誰勝誰負的準則。艾智仁說:價格決定什麼比什麼決定價格重要。此乃大師之見也。
(五)也是從上述例子可見,兩個競爭者的需求曲線都是向右下傾斜的。若其中一人的需求曲線是向右上升,把蘋果作為嘉芬物品,違反了需求定律,那麼交易就不可能成事。這是因為曲線向右上升的那位仁兄,老早就將所有蘋果佔為己有,斷不會以交易賣出來。原則上,一個人的需求曲線可以某部分向右上升,另一部分向右下傾斜。然而,凡有交易,必定是在向右下傾斜的那部分發生。所以我在前文提及,凡有競爭,嘉芬物品不存在。
(六)如果有交易費用的存在,上述的市價等於每個需求者的邊際用值的均衡情況不一定可以達到。又如果交易的一方持有物品的專利權,或有壟斷權,市價的釐定就不會像上述例子那樣簡單。這些都是後話。
(《經濟解析》之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