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塵俗世莫不競爭

在一個沒有市場的社會中,競爭也是層出不窮的,只不過競爭的形式有所不同罷了。弱肉強食是競爭,權力鬥爭是競爭,走後門、論資排輩、等級特權等等,也是競爭形式。

第三節:競爭的本質

在魯賓遜的荒島上,在那一人世界中,競爭是不存在的。當然,那荒島上可能有其他的野獸,與魯賓遜競爭、搶食,但那不會有人與人之間的競爭。經濟學上的「競爭」(competition)是指人與人之間的競爭——這是因為所有經濟學的基礎假設都是為人而設,要解釋的行為大都是人與人之間的競爭行為。

 

在魯賓遜的一人世界中,有免費物品,也有經濟物品。在爭取較多的某種經濟物品時,魯賓遜是要付出代價的。想多吃一尾魚,他就得減少休息;為了多獲一些木材取暖,減少蘋果的種植就是代價;今年要多吃一點麥,明年就得少吃一點。是的,在荒島上,魯賓遜也要面對供不應求的現實,有經濟物品的存在,要付代價,所以像我們那樣,他也要在選擇中作其取捨。唯一不同之處是:魯賓遜的世界沒有人與人之間的競爭。

 

在那沒有競爭的一人世界中,經濟學實膚淺。我們當然可以用經濟學來解釋魯賓遜的行為,而全套有關的解釋,若簡化地申述,兩三小時就足夠;深入的分析最多也不過兩三天的時間。試想,在魯賓遜的一人世界中沒有市場,沒有價格,沒有貨幣、通脹、失業,也沒有法律、警察、政治,更談不上軍備、中間人、合約、制度等等問題了。沒有這一切,經濟學再深也不會深到哪去。

 

是的,經濟學的複雜、湛深,完全是因為在魯賓遜的世界中增加了一個人。有兩個或更多人的世界,就變成社會——這是「社會」最明確的定義。經濟學的趣味也是因為「社會」的存在而引起的。我們也可以這樣看:經濟學的複雜,百分之九十九以上是因為我們不是生存在一個魯賓遜式的世界,而是生存在一個多人的社會。

 

請隨這推理的演進去看吧。一種經濟物品是多勝於少。在社會中,一個人對某種物品多要一點,其他的人也同樣對這物品多要一點。僧多粥少,競爭於是就無可避免。競爭的定義,是指一種經濟物品的需求有多於一人的需求。在我們所知的社會中,這樣的物品所在皆是。是的,在現實世界中,免費物品——如新鮮空氣——還是存在的,雖然越來越少了。

 

然而,沒有競爭性的經濟物品就不容易找到。原則上,在社會中,一種經濟物品不一定有競爭,但例子極少,幾乎要想破腦袋才可想出一二。記得五十年前我在香港的灣仔書院唸書,同學們看電影進場時,喜歡爭取得院方所派給的、有關在上映中的電影故事的一張說明書——俗稱「戲橋」。因為成群的同學都爭取佔為己有,舊的(過時的)「戲橋」就變得缺乏,有價格,而比較難求的,小同學們就以港幣數元成交。那時,這數元是我一個星期的零用錢。舊「戲橋」變成經濟物品,有競爭。但過了兩三年,收藏「戲橋」的嗜好頓失所,同學們由厭而至棄之。但有一位姓李的同學,愛「戲橋」成癖,繼續珍藏。於是,對這位有怪癖的同學來說,舊「戲橋」正是一種經濟物品(多勝於少),但卻沒有競爭。這是我所知的沒有競爭的經濟物品中罕有的實例。時移勢易,香港的電影院再不印發「戲橋」了。我與那位姓李的同學有三十五年沒有見面,不知道他堆積如山的「戲橋」怎樣處置了。

 

在社會中,差不多每一種經濟物品都是有競爭的。競爭於是就無日無之。我們每個人從早到晚都在競爭,從小到大地競爭慣了,可能意識不到競爭的無所不在。我們在早上吃早餐,是從競爭中贏得的。一個人多吃一點早餐,另一個人就必定要少吃一點。在競爭中此「得」彼「失」。早餐如是,午餐如是,睡覺的床如是,坐公共汽車、進學校、到沙灘上曬太陽、在家看電視等等,也如是。

 

可以說,在社會中,我們不容易找到沒有競爭的人與人之間的行為。「沒有競爭」這句話,從比較嚴格的經濟學來看,是難以成立的。一些不知所謂的經濟學課本,在論壟斷及專利權時,卻說沒有競爭。但壟斷及專利,只不過是壓制了某一種競爭,但增加了另一種競爭。例如,人們會在競爭中奪取壟斷或專利權,也會在被壟斷了(或有專利權)的市場內,以相近或可替代的產品競爭圖利。

 

在一個沒有市場的社會中,競爭也是層出不窮的,只不過競爭的形式有所不同罷了。弱肉強食是競爭,權力鬥爭是競爭,走後門、論資排輩、等級特權等等,也是競爭形式。道理很明確:凡是多過一個人需求同一經濟物品,競爭就必定存在。

第四節:遊戲規則與產權制度

由缺乏而引起的競爭,跟任何運動遊戲一樣,是要有遊戲規則的。這是因為,沒有規則就不能決定誰勝誰負。沒有優勝者,競爭就沒有目的了。田徑賽有規則,網球賽有規則。假若什麼規則也沒有,勝負就無法決定了。即使在弱肉強食的競爭中,勝者生,負者死,也是規則。

 

從經濟學的角度看人與人之間日常生活中的競爭,有關的遊戲規則就是法律、紀律、習俗等,不一而足。正如體育遊戲的規則一樣,這些規則有約束性,指定競爭者在某種情形下不能有某種行為。這也是說,在社會的經濟競爭中,無論是法律、紀律或習俗,都是以有約束性的辦法來界定人與人之間的權利。這種權利界定就是產權制度了。

 

產權制度(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是競爭的遊戲規則,也就是約束競爭行為的一種局限條件。假若我們吹毛求疵地分辯,這些規則實在數之不盡,千變萬化。私有產權(private property rights)只不過是其中一種。要一般性地將產權制度分為幾大類,而又有系統地分析每一類的轉變對人類行為的影響,是可以做到的。這是產權經濟學的問題,在這書的下半部我會為這門學問細說一下。

 

「產」這個字的英語是property。這個字不簡單。從經濟學的角度去作解釋,property是有競爭性的經濟物品。這與法律上的定義是稍有差別的。在法律上,property一般是指資產(尤其是地產或房產);但在經濟學上,其義不僅包括資產,即使消費物品也算在其內。消費物品與地產的共同處,就是大家都缺乏,在社會中都有競爭性,都是經濟物品。

 

艾智仁說得好,「產」(Property)、競爭(Competition)、缺乏(Scarcity)這三個字是同義的。讀者們要在這「同義」的觀點上多花一點時間,設法深入地想,直至理解在社會中,競爭是一個無所不在的概念。不明白這個一般化的「競爭」概念,學經濟就不能大有所成。

 

(《經濟解釋》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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