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上的第一個基礎假設是:「個人」(individual)是所有經濟分析的基本單位。這是說,任何經濟問題不可以從一群人、一個團體、一個社會或一個國家為起點來分析。每個人的任何行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是說,每個人在有局限的情況下都會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無論是勤奮、休息、欺騙、捐錢……都是以自私為出發點。
任何辯論都必然有一個起點,科學當然不會例外。假若我們在起點上就有爭議,那麼科學就難以成事了。所以在任何科學發展中,參與的人都遵守一個大家不言自明的規則:凡指明是基礎假設(postulate),或是公理(axiom),大家都不在這基礎上爭論。這不是說每個人都衷心同意這些假設或公理;是否認同不重要,重要的是同意不在起點上有所爭議。科學辯證的規則是:「且不要反對我在理論上必須有的起點,讓我從這起點以邏輯推出一套理論,有了可以用事實驗證的含意(testable or refutable implications),有了內容,到那時,你要反對才有所依憑的。事實上,假若可以驗證的含意被事實無情地推翻了,那我就不能不考慮我的基礎假設是錯了的。」
說起來,那些所謂不容許有爭議的基礎假設或公理,可能近於無稽,令人難以置信的。例如,在數學上一個重要假設是這樣說的:「假若一加一等於一個數字,這數字叫作二;又假若二加一等於另一個數字,這數字叫作三……」聽起來,這真的有點傻氣。但假若沒有這個基礎的假設,我們是無從知道一至二之間不可能有另一個數字。要是我們在這基礎上有紛爭,互不讓步,那麼數學的理論又怎能發展呢?舉另一個例子。在幾何學上,一條直線的定義是兩點之間的最近距離。這看來是近於令人難以接受的,但還遠不及「一點」的基礎假設來得抽象,彷彿說笑話似的。幾何學指明:「一點是不可以量度的!」一點既不能量度,那又怎會有可以量度的直線呢?但基於這些似是而非、似非而是的起點,幾何學使人類在古代建造了金字塔(雖然這些基礎假設當時尚未搞清楚),在今天建造了香港的中國銀行大廈。我們的結論是:近於無稽的基礎假設,可能導致令人嘆為觀止的學問。
經濟學上的第一個基礎假設是:「個人」(individual)是所有經濟分析的基本單位。這是說,任何經濟問題不可以從一群人、一個團體、一個社會或一個國家為起點來分析。說什麼宏觀經濟,社會福利,或什麼政府策劃,都一定要以個體或個人為分析單位。
經濟學沒有以集體為起點的理論。無論觀點是怎樣的「宏」,不管在分析中基本的起點有沒有提及,若非基於「個人」為起點的,都不是可取的經濟理論。這是說,高手分析宏觀經濟,腦子裡必然以個人為起點。當然,以集體或整個社會為起點的經濟理論有的是,但這些是低手之作。在香港及中國經濟學者的言論中,往往有人說什麼宏觀比微觀重要等等。那些言論,都是一些在經濟學上沒有基礎的人才會說的。宏觀是以個人為單位加起來的。宏觀與微觀之別,只不過是組合的或大或小罷了。在現代的經濟學中,宏觀與微觀之別,已不按組合的程度,而是按重視貨幣與否為依歸。這是後話,按下不表。
以「個人」為分析單位,是不論男女,無分長幼,也不管某些人的神經是否有毛病。不管某甲是天才,某乙是蠢材,我們都一視同仁地把個人作為分析單位。而「個人」者,是任何有觀察力的人都可以鑑辨的。同樣重要的是,凡是一個基礎上的假設,是不能朝令夕改的。「個人」的假設亦不例外。我們不可以將一些問題以個人為起點,而另一些問題卻以集體為起點。當然,好些問題是關乎集體而非個人的,但分析那集體問題時,還是要由個人為起點的。
為什麼「個人」是如此重要呢?答案是,所有取決或選擇都是由個人作主的。集體的取決,是由個人的取決集合而成。那是說,即使一個人在極權的政制下失卻了自由——被形勢所迫而沒有自由——這個人還是作了不自由的選擇。換句話說,天下間沒有絕對的不自由,也沒有絕對的自由;選擇是一定有局限的約束,而這選擇是由個人作主的。
經濟學的第一個基礎假設,是個人作決定,作取捨。所謂決定者,選擇是也。這其中有一個並不淺顯的哲理。經濟學是以推斷人的行為來解釋現象的科學。我們說人的任何行為都是經過選擇的。究竟是否明智,是否有理性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假設人會作選擇。究竟在事實上人的任何行為是否因選擇而起,抑或是漫無目的、盲目而為都不重要;重要的是我們一貫地遵守這個假設或公理。
「人會作選擇」是經濟學上的「慣例」(convention)。這慣例與其他自然科學的不同。解釋物體的現象時,物理學家不會說物體的行為是物體自己選擇的結果。在原則上,假若物理學要說物體自作選擇,也無不可,但物理學家沒有這樣做。重要的是任何科學都有其固定不變的起點,而這起點是不容爭議的。經濟學的「個人作選擇」的假設,接受的人多了,所有的經濟問題就成了選擇的問題。經濟學內最重要的一門理論——價格理論(Price Theory)——被稱為選擇理論(Choice Theory),是有其因。
以選擇理論來解釋人的行為,當然要假設人的行為是可以被推測的。比較嚴格一點說,經濟學的第一個公理是任何人的行為,都是由個人作出可以被推測的選擇(predictable choice)而起。這是公理,是經濟學一個基礎假設,不管是對還是錯,是不能有所爭議的。
不要忘記,有解釋力的理論,必然有被事實推翻的可能性,不可能被推翻的理論,半點用途也沒有。同樣重要的是,要將行為作推測,科學就一定要將行為加上約束。假若行為完全沒有約束,忽左忽右,像無定向的風那樣地吹,任何推測都不會錯,那麼理論就不可能被事實推翻了。
行為一定要有約束,比如指明在怎樣的情況下會向左而不會向右;這樣,行為才可以被推斷,被解釋。當然,指明是向右的,但也可能會向左。有解釋力的理論,是可能會被事實推翻,但沒有被推翻。這一點,在第一章內我解釋過了。約束行為會增加理論被推翻的可能性。約束越多,行為的推斷就一定越精確,但如此一來,被推翻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任何奇妙的科學都是玩一種冒險的遊戲。約束行為的基本假設,對行為的約束力越大越妙,但決不可伸展到被推翻的領域中。因此,科學高手會膽大心細,作大膽的假設,細心的體會,把約束的武斷推到僅僅不被推翻的邊沿去。
說人會一貫地作可以被推測的選擇(predictable choice)——經濟學的第一個假設
——已是一個約束。但這樣說還須補充:由於約束力尚嫌不足,因而我們要加上其他重要的約束。這裡要談的第二個基礎假設是:每個人的任何行為,都是自私自利的!那是說,每個人在有局限的情況下都會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無論是勤奮、休息、欺騙、捐錢……都是以自私為出發點。
作為一個基礎假設,任何人都不應有異議,而人的本質究竟是否自私卻無關宏旨:重要的不是人究竟是怎樣(那是心理學、生理學,或哲學上的事),而是我們要假設人是怎樣的。然而問題來了,假若我們說欺騙、捐錢……等等都是自私的行為,豈不是任何行為都可被「自私」解釋了,以致不能被事實或任何行為推翻?說是約束行為,但到頭來卻毫無約束,那又怎能自圓其說呢?這問題問得好。答案是:假若我們隨意說任何行為都是自私,像套套邏輯那樣不可能錯的,那麼這自私的假設就會變得沒有內容,空空如也,沒有用場。但假若我能指明一些局限條件,用以指定在怎樣的情況下人會因自私而作其某種選擇,而這局限條件的轉變會導致某一種行為的必然轉變,那又另作別論了。
例如,無緣無故的捐錢,幫助朋友,與自私扯不上關係,是解釋不了的。但假若我們說,在某些局限條件下,捐錢的費用比較低,或利益比較高,那麼捐錢的行為就比較多。這樣,自私這個假設就變得大有用場。我可以舉出一些例子。十多年前,鄧小平的兒子鄧樸方到香港來,一舉而得捐款港元五千萬。但我的兒子卻沒有這樣的本領。要是捐錢的人純是為捐錢而捐錢,那麼姑且不談我兒子的不濟,他們又何必隆重其事,何不在人們不知不覺中悄悄地將支票寄到慈善機構去?又或說,「無名氏」的捐者有的是。但在捐款可免稅的情形下,為什麼會增加捐錢的行為?「惻隱之心」這句話是怎樣來的?相信「好有好報」的「因果」之說從何而起?
在什麼局限條件下人會相信「因果報應」,會談仁義道德?在怎樣的局限條件下人會有較大的惻隱之心?怎樣的情況下人會為名而樂善好施?我很欣賞像邵逸夫那樣的人,對教育的捐助不遺餘力——將一所大學的建築物命名為「邵逸夫堂」是應該而適合的。說邵氏的捐錢是以爭取自己的利益為出發點,是毫無貶低之意;要是我有他的財富,我不會像他那樣慷慨。但假若我們放棄了自私的假設,經濟學沒有其他途徑可以解釋邵逸夫捐錢去大學,不是隨便而是有選擇性的。行為並非漫無目的;捐錢的行為不能例外。
假若我們容許例外的存在,那麼任何難以解釋的事都可作例外來處理,經濟理論就不可能被事實或行為推翻了。這樣一來,整個經濟學的架構就會倒下來,潰不成軍,什麼解釋力也沒有。
困難的所在,並非自私這個假設是對還是錯,而是要怎樣指出在不同的局限條件下,圖私利會引致欺騙與捐錢的不同行為的並存。我在第一章內說過,局限條件的審核與界定,是經濟學上最費心思的事。很多關於人的行為,我們在今天還沒有滿意的解釋(這是經濟學的趣味所在;什麼也有好答案的科學是會壽終正寢的),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對局限條件的認識不足。
(《經濟解釋》之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