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我們怎樣肯定發明專利的授予會給社會帶來利益,從而解釋發明專利制度的發展,我們不能否認在原則上發明專利可能對經濟有很大的損害。最明顯的害處是發明專利的權力可能過大,壓制了其他的發明研究,以致得不償失。
舉一個例。好些人說人類最有價值的發明是輪子。這個連小孩子也能想出來的圓形之物,自古有之,其發明當然是沒有什麼專利保障了。但如果輪子的發明有專利保障,是永久性的而又嚴厲地執行,那麼跟而來的數之不盡的需要用到輪子的產品,就會受到壓制。因此,一項發明與一塊土地不同,授予前者的專利權很容易過大。
約束發明專利最常用的辦法,是以年期為限:一般是十五至二十年,美國是十七年。二十五年前美國的國家研究基金會資助我作發明專利研究時,曾考慮對不同類或不同產品的發明專利授予不同的期限。我跟他們研討了一小段日子,到最後大家都同意不同期限的判斷與處理有莫大的困難,行不得也。
一般來說,一項比較複雜而又大有價值的發明,專利的持有者會在期限的十七年中繼續研究,不斷改進,註冊新的所得,以致原有的專利到期時變得不值錢了。另一種常用的辦法,是發明的產品受到發明專利與商業秘密的雙重保障:某部分註冊專利,某部分守秘不宣。這樣,產品的壟斷性可以維持很久,遠超十七年。
為了約束發明專利的權限,除期限外,天然定律(the laws of nature)的發現是不能註冊專利的。要是牛頓的三大定律有專利的保障,效果將會怎樣了?讀者自己想想吧。話雖如此,什麼才算是天然定律有很大的爭議。一八四六年,一位美國牙醫發明了用醚(ether)作為麻醉藥替人拔牙,價值連城,註冊獲得專利,但秘密仿用者不付專利使用的費用。後來三位有關該發明的一個自殺、一個氣得中風、一個進入了瘋人院!在這個有名的大爭議的一項官司中,法官竟然宣判以醚作麻醉藥是天然定律,廢除了該項發明專利。後來有人發明以某化學藥品殺除某種野草,卻又獲得專利註冊。
雖然發明專利一四七一年始於意大利,一七九六行於美國,但成行成市的採用,主要是因為一八七○年美國提出了佔有權(patent claim)的概念,使發明專利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產權劃分。這好比一幅面積不知有多大的地圖,一個發明者在圖上圈出一小部分,說:這小點我佔有了。這發明者若獲得註冊批准,佔有就成為事實,打起官司法庭就看「地圖」上的佔有面積來作判斷。
要外人公認某種權利是你的,你要將權利的本質公開。因此,發明專利的註冊必須公開發明的是什麼。佔有權(patent claim)的重要發展,是若要使人在上述作比喻的地圖上找到你佔有的地方,你要把發明形象化。思想是抽象的,你要把抽象的思想形象化,成功地表達在一些實物上才可以指出你的佔有權。這是一門湛深的學問,通常是要專家處理的。要寫明佔有之地,一方面要寫得很清楚,另一方面恐怕外人知得太多,要收藏一點作為秘密。你要擴大佔有之地,申請要寫得簡短,但這樣批准不易,而就是批准了因為太廣闊外人要侵佔比較容易。一般來說,發明佔有權寫得愈詳盡,其所佔的面積愈小。
把思想形象化來界定一項發明與另一項發明的權利劃分,從而加以保護,是發明專利的本質。讀者不難想像,因為思想本身是抽象的,怎樣劃分其權利界定總不如一幅土地那樣明確。侵犯或侵佔(infringement)的官司屢見不鮮,且費用奇高。然而,要公開地保障發明,這似乎是人類智慧所能做到的最可取的了。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有了形象的描述,怎樣才是一項可以註冊的發明呢?傳統上,法庭用兩個準則:其一是要有新奇性(novelty);其二是要有功用(utility)。後者因為過於主觀、模糊,很少被採用,近於淘汰;餘下來的只有「新奇」這個準則。但「新奇」差不多是說了等於沒說:發明不是新奇是什麼?另一方面,太陽之下沒新事,怎樣才算是新奇呢?
要明白這最後一個重點,我們要知道所有可以形象化的發明,都是以舊物合併而成的。在這個大前提下,可以獲取專利註冊的要符合兩個原則。其一,若申請專利的人是將已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併而成「新」的,這合併使用不是一般人見到那些舊物就可以想出來。其二,若申請人將已有發明專利或沒有發明專利的舊物合併,這合併的用途一定要跟不合併的用途有所不同。
給讀者出一個試題吧。一八六二年,一個名叫勒根杜化(Reckendorfer)的人發明了將擦膠鑲在鉛筆的一端。這發明的商業價值甚大,應不應該授予專利呢?答案是:差不多所有學者都認為這發明聰明絕頂,應該授予專利,但註冊後被人仿襲,打起官司,法官卻認為鉛筆與擦膠的合併與不合併的用途沒有什麼不同,廢除了專利權。我個人認為法官是錯了的。
發明專利只保障知識產權的一小部分。自己用功爭取知識,付出了的代價就是保障,這可能是最普及的。知識有保障,在程度上是壟斷者。上蒼賜予的天分也可壟斷,我們談過了。餘下來的還有商業秘密、版權與商標等。
商業秘密(trade secrets)與發明專利截然不同。後者要公開,前者要守秘。一種以秘密的方法製造出來的產品,若外人見到能追溯其製法,就沒有秘密可言。擦膠鑲在鉛筆上的發明,是不能受到商業秘密的保護的。但如果我植出一種無核的蘋果,外人看到了,怎樣嘗試仿效也植不出來,我的秘密是我所有。追溯(reverse engineering)造法是法律容許的,但要公平地發現(discovery by fairmeans)。那是說,外人見到以秘方造出來的產品,大可研究追溯其造法,但不能以盜取的方法而得之。
什麼是盜取,什麼是公平,其判斷往往不容易。我盜取了你的秘密,自己不用,把秘密轉售給第三者,你就不容易拿出證據說是我偷的。還有的是,秘密被傳了出去,差不多不可能收回來。換言之,一項商業秘密的主要保障,是守秘。
因為商業秘密的要點是外人不知是什麼,好些學者認為不是產權。這觀點是不對的。雖然不公開,但真有其物,可以增加收入,有人要競爭獲取,是產權的定義,只是這權利的形成是要由秘密來界定的。
無形的商業知識資產,例如一種做生意的方法,是不可以註冊發明專利的。守秘是唯一的保障。但好些有形之物,其發明既可註冊專利,亦可守秘。這樣,發明者就要選擇了。註冊專利公開,秘密盡失。守秘呢?若被外人發現就不能再註冊專利了。美國的法例,是可以註冊的發明專利,若守秘越一年,就再不能申請發明專利。有些產品,某部分可選註冊,某部分可選守秘。這種雙重保障很常用,但不易用,非專家不行也。
因為商業秘密的主旨是不公開,法律是無從直接保護的。所以世界上沒有純為商業秘密而設的法律。我有一套四巨冊的題為《商業秘密》的法律書籍,內裡所說的是可以協助保護商業秘密的其他法律,解釋怎樣可以轉用於保護商業秘密那方面去。這些包括合約(cont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託(trust)及歸還(restitution)等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約的法律:你跟我訂約,說明不可洩漏秘密,但秘密外洩,我就以合約法起訴。
今天的商業機構,因為有多人參與,上述的保護秘密的法律是重要的。尤其是在一個產品研究室之內,從事研究的大都是被僱用的人(employed inventors),在研究途中,還沒有成果註冊專利,一個僱員要轉到另一家類同的研究室工作,沒有法律約束這員工把秘密外洩,豈不是前功盡廢了?
雖然商業秘密有上述的法律保障,但成功的守秘絕不容易。美國的商人每年花上數十億去盜取商業秘密,逾百億用於守秘。因為秘密外洩而打的官司,一般是精彩有趣的。守秘不容易,商業秘密的租用(licence)遠不及發明專利的租用來得普遍。好些發明專利,因為要有商業秘密的協助才能使用,持有專利的人不會輕易租出去。
對保護知識資產來說,商業秘密的好處是沒有期限,而好些秘密若不外洩,仿效不容易。可口可樂的秘方是有名的成功例子。意大利製造小提琴最有名的Stradivari,將他煉製木材的秘方帶進了墳墓,以致失傳。布拉克(Black)的咳藥,守秘已逾百年。製造銅鈸(一種樂器)最好的混合金屬的秘方,是以家傳的方法保護了幾個世紀。葡萄美酒的釀造,獨家出售的名菜,都是秘密。一般而言,經過化學作用而製成的產品,外人是很難追溯其造法的。但從上述的例子可見,成功的守秘充其量只可讓幾個人知道。
版權(copy rights)與商標(trade marks)都可以促成有壟斷性的產品的。這些都沒有期限,可以很值錢,但對知識的競爭發展約束不大。
版權的保障,不同的地區有不同的法例,而不同的行業也有不同的行規。小說的故事,外人怎樣改寫其故事本身還是原作者或出版社的。但在學術上,一個思想表達了,外人引用一般是容許的,而有時一字不改的抄襲,沒有說明出處,抄襲的人在行內就站不住腳。一個畫家的畫作,不用註冊,其複製權不言自明地在畫家之手,到他死後七十五年才取締。
版權的困難是執行的費用往往高於利益。我將陳逸飛的一張油畫複印在一本書內,沒有得到他的批准,但說明是他的作品,替他宣傳一下,他若起訴,有誰還會替他宣傳?在經濟學行內,行家要求重刊一篇文章,不付稿酬,作者是例行批准的。但商業價值比較高的作品,盜版可使作者遭受大損失。金庸的武俠小說、鄧麗君的唱片都是例子。
數碼科技盛行的今天,盜版在中國大陸成行成市,所在皆是。版權在大陸是沒有多大保障的。要壓制盜版的行為,作者或出版社本身不容易處理,因為要找到證據而成功地訴之於法的費用很大。但政府當局若有決心掃除盜版,其費用就低得多。這方面香港政府是做得比較成功的。可以說,大陸盜版盛行,是政府不為也,非不能也。
版權與商標的權利維護,不容易過大而影響了經濟的發展。你寫你的小說,她唱她的歌,其他的人大可各自創作,不會像發明專利那樣,你要發明可能必須利用我的專利。商標與版權差不多:你設計你的,我設計我的,只要有明顯的差別,河水不犯井水。因為這個緣故,版權與商標的專利是無期限的。
商標可以很值錢。名牌的價值不容易誇大,所以冒牌者甚眾。昔日香港的製衣廠替名牌製成衣,喜歡靜靜地多製同樣的成衣而用其他牌子出售。產品一樣,但牌子不同其價就相差數倍。昔日黎智英的佐丹奴,在國內有「左丹奴」,也有「佑丹奴」。要是打起官司,你認為法官會怎樣判?
以名字作商標,要用專有名詞。阿司匹靈(aspirin)是人類歷史上銷量最大的藥。但當德國的拜爾(Bayer)廠發明此藥時,註冊忘記了將aspirin的第一個字母大寫。後來這藥名被廣泛使用,入了字典,打起官司,法官判為普通名詞,商標就失去了。
形象專利的成功例子,首推和路迪士尼的米奇老鼠(Mickey Mouse)。這隻老鼠受到版權與商標的雙重保障,大半個世紀下來產品無數,註冊與代理遍滿全球,版稅收之不盡。這是孩子們的決定了。
(《經濟解釋》之五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