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錢獎賞 鼓勵發明

經驗告訴我們,說發明專利的獎賞對發明起不了作用是不對的。……另一個有趣的例子是美國發明大師愛迪生(T.A.Edison,18471931)。此公擺明是為金錢而發明,平生因為懷疑他人抄襲他的發明專利而打官司無數,幾致一貧如洗。

第三節:發明專利的五個謬誤

發明專利權(patent rights)是經濟學上一個比較困難的題目,很有爭議性。且讓我先將爭議的要點說出來,指出其謬誤,然後轉到發明專利的本質那方面去。

 

謬誤一:發明專利的授予不會鼓勵發明。雖然邊沁(J.Bentham,1795)、薩伊(J.B.Say,1803)、米爾(J.S.Mill,1848)、克拉克(J.B.Clark,1907)等學者都肯定發明專利可以鼓勵發明,但陶西格(F.W.Taussig,1915)與庇古(A.C.Pigou,1920)則認為發明專利的授予是多餘的。後二者認為發明家是另外一種人,天生下來就喜歡發明研究,有沒有金錢的獎賞沒有多大分別。

 

經驗告訴我們,說發明專利的獎賞對發明起不了作用是不對的。今天,先進之邦有數之不盡的私營發明研究室(RandDlaboratories),花巨資僱用員工從事研究工作,而爭取獲得專利權的行為極為普及。註冊發明專利的律師的薪酬是法律行業中最高的。另一個有趣的例子是美國發明大師愛迪生(T.A.Edison,18471931)。此公擺明是為金錢而發明,平生因為懷疑他人抄襲他的發明專利而打官司無數,幾致一貧如洗。

 

讀者不妨在自己家中遊目四顧。目光所及,你會發覺差不多任何一樣物品都有或曾經有多項發明專利的保障。單看你自己身上的衣物,每一樣都曾經有數以十計的發明專利。話雖如此,發明專利的法例要到一四七一年,在意大利,才被推行的。舊中國的傳統從來沒有發明專利的法例。事實上,舊中國連科學的傳統也沒有。

 

謬誤二:發明專利害大於利。較早的普蘭特(A.Plant,1934)認為發明專利促成壟斷,對社會經濟不利,不應頒發。現代的森穆遜(P.A.Samuelson,1954)與阿羅(K.Arrow,1962)則認為發明研究是應該由政府投資下注的。

 

發明專利會導致壟斷是對的。但壟斷可不一定導致傳統上所說的浪費(見卷二第七章於後)。另一方面,持有專利的人可以將專利租出去給很多個使用者,促成競爭的局面。要是沒有發明專利的酬報而使發明胎死腹中,社會的損失就更大了。不管怎樣壟斷,有發明總要比沒有好。

 

森穆遜及阿羅的觀點比較湛深。他們認為一個發明是一項共用品,可以多人共用,多讓一個人使用其邊際成本是零。這觀點是對的。他們於是認為,若發明專利授予私人,用者要付專利權的費用,在邊際上享受這發明的人就少了,對社會不利。這看法卻是錯了。這觀點的成立,是需要假設由政府投資發明,而其後用者不需要付費,發明的成本與成功機會會與私人投資研究的一樣。歷史的經驗是不支持這觀點的。

 

回想昔日的共產國家,像蘇聯、東歐與中國,政府投資發明研究有的是,但效果怎樣了?事實上,就算曾經自稱是世界第一強國的蘇聯,對戰爭武器的發明研究有點看頭,但消費品就一無是處。理由簡單不過。發明不收費,沒有私人的回報,就等於沒有發明專利權的法例。我們不可以一方面承認發明專利有鼓勵性,另一方面又反對收費。政府要投資發明而不收費是一回事,私人發明需要保障而收費是另一回事了。

 

謬誤三:發明專利會導致租值消散(dissipation of rent,又稱租耗)。這起自普蘭特而由巴賽爾(Y.Barzel,1968)發揚,雖然巴賽爾顯然沒有讀過普蘭特一九三四年的舊作──按:普蘭特是高斯(R.H.Coase)的老師。

 

這裡的租值消散的論點,是指一個發明,其授予的專利只有一個獎,先達先得。這會導致兩方面的租值消散。其一是眾多的研究者參與研究,但獲獎的只有一個,其他得不到的是重複了勞力,白費心思。從社會的角度看,這種重複不僅可使發明的價值(可看為租值)被失敗者的成本抵消,而所有參與研究的人的成本總值,可能高於發明的價值。其二是因為只得一個獎,先達先得,參與競爭研究的人要鬥快,趕、趕、趕,因而增加了研究的成本。發明的價值就可能被這成本增加抵消了。

 

這個租值消散的論點有問題。讓我先從一個例子說起吧。

 

話說在大霧茫茫的大海中,一艘大郵輪沉沒,乘客都是富有的人。求救訊號發出,說明誰能找到郵輪沉沒之處而救起乘客的,可獲巨獎。一千艘快船因為獎金而蜂擁地去搶救,但成功地尋獲而得獎的只有一艘。問題是,那空手而回的九百九十九艘參與搶救的船隻是否重複了勞力,導致租值消散?

 

答案是:不一定。單一艘快船在大霧中找尋可能成功,但機會遠不如一千艘那樣大。獎金越大,搶救的船隻越多。要是每一艘快船能成功的或然率是準確而又預先知道,搶救的快船數量既不多也不少,租值消散是不會發生的。但如果不能預先知道成功的或然率,或知道的不準確,那麼可能太多的快船參與,導致租值消散,或太少參與,成功尋獲的租值就有盈餘。

 

在租值消散的話題上,發明專利的授予還有另一個被所有經濟學者忽略了的問題。租值消散理論的創立(本書卷三將會詳述),是資源的使用權是公有的,任何人都可以競爭使用,沒有約束,但使用所得的產品卻是私有的。這樣,因為資源是公有的,競爭使用的人太多,以致資源本身的租值下降為零。例如一幅土地是公有的,沒有私人的使用權,但土地的產品是競爭者的私產。這樣,土地的租值會因為太多人競爭而消散。

 

發明研究又怎樣了?大家競爭發明,先達者所獲的發明專利權是私有的。那是說,the right to an invention是私有的。但發明研究的權利──the right to invent──是不是私有的呢?(這等於問:農產品是私有的,農地的使用權是否私有的呢?)要是發明研究的權利不是私有的,任何人都可以沒有約束地參與競爭同樣的研究,那麼發明專利的授予就會導致租值消散了。

 

所有關於發明專利的租值消散的論調,都沒有提到發明研究權利(the right to invent)的產權性質,或不言自明地假設是公有的,任何人都可以沒有約束地參與同樣的發明研究。我認為這觀點是錯了的。

 

首先,我們大家都同意,每個人的腦子是自己的私產。每個人的腦子不同,也有高下之分。雖然每個人都可以參與任何發明研究,但我們不是傻瓜,明知沒有機會可以成為一項發明的唯一得獎者,我們是不會參與競爭研究的。我自己應該不是一個很蠢的人,參與經濟研究的競爭,但膽子再大我也不敢研究基因,因為我知道必敗無疑。

 

自己在研究成本上沒有比較優勢,因而望門卻步,是一種競爭的約束。要爭取取勝機會,自己專業思考,增加了自己的優越性,對外人要參與競爭也是一種約束。我從事研究以價格理論解釋行為凡四十年,沒有發明專利的保障,但有聲譽的保障,在某程度上成為一個壟斷者,寫《經濟解釋》可以賺到一點壟斷租值。我歡迎任何人在這專業上與我競爭,但很少人會那樣傻,願意付出四十年生命的代價。

 

回頭說發明專利,在今天的先進之邦,要大手投資於發明研究的人,都懂得衡量自己的優越性與取勝機會。他們好些會跑到發明專利註冊處搜集資料(稱patent search),看看有誰在作類同的研究,考慮行家的優越性,或是否自己要研究的早已被他人捷足先登。這些行為是說,發明研究的權利,在很大的程度上是私產。租值消散的機會不大。

 

謬誤四:絕大部分的發明專利是廢物。要成功地註冊獲取一項發明專利,費用不菲。二十五年前我作有關的研究時,一項簡單的發明的註冊費用在五千美元以上。然而,不少學者指出,註冊了的發明專利,有產品面市的十中無一。這是說,發明專利絕大部分是沒有金錢回報的。這觀點也錯了。

 

好些發明專利是廢物,沒有錯,但可不是絕大部分。這是因為數之不盡的專利註冊,不是為了本身生產賺錢,而是作為保障繼續研究之用。你要發明有市場產品的甲項,在研究過程中發明了乙、丙、丁,這後三者本身沒有市場產品,但對甲的發明是有幫助的。為恐他人在甲的發明上捷足先登,你不妨在乙、丙、丁等項目上先註冊。

 

基礎發明專利(basic patents)是指那些協助最終有市場產品但本身沒有市場產品的發明專利。雖然沒有市場產品,但有價值,註冊專利的費用不菲,申請註冊的人是不會明知是廢物也申請的。

謬誤五:發明專利漠視基礎研究。好些學者認為發明的酬報只限於最終獲得專利而生產於市的人,在基礎研究上下苦功的沒有酬報,所以基礎研究被漠視了。這也不對。基礎專利註冊的普及姑且不談,學術行內那所謂純為研究而研究的,歷來都很世俗化。美國的名大學一般都持有不少發明專利,科學教授們不少註冊專利,而校方與教授之間因為權利界定不清而大打官司的例子時有所聞。學術很有趣味,令人神往,但不是神聖或大公無私的。

 

(《經濟解釋》之五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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