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欲無盡 費用增加

倒轉過來,我們要問:聖經為什麼會有十誡?中國傳統為什麼要論忠孝,要講禮法?我們為什麼教自己的孩子要誠實,要負責任?答案是我們的社會要以教育或宗教或倫理來減低交易費用。

第四節:自私的困擾

讓我們回到自助餐的例子那裡去。

 

上文分析,自助餐以一個固定的價格收費,沒有食量的約束,食品的邊際成本高於顧客的邊際用值,是明顯的「浪費」。但自助餐不需要量度顧客吃多少及分食品算價等,減少了交易費用。如果後者的節省大於前者的浪費,選用自助餐的安排就不是浪費了:柏拉圖情況安寢無憂。

 

現在假設所有顧客都知書識禮,言而有信,餐室的老闆怎樣說他們就怎樣做。這是個美麗的世界。再簡單地假設食品的平均成本與邊際成本相等,二者是同一平線。這樣,餐室的老闆就把每樣食品的每口平均成本以告示掛在牆上,每個顧客要交一個遠比先前自助餐收費為低的上頭成本「租值」,然後看牆上告示的平均成本,以自己的邊際用值等之來決定每樣食品吃多少。餐後結賬,每個顧客就誠實地說出自己吃了的每樣食品之量,以平均成本算價,加上上述的個人「租值」費用。這樣做,既沒有邊際的明顯「浪費」,也沒有「非自助」的交易費用。同樣食品與食量,顧客的總付價會是最低的,而餐室老闆也笑逐顏開。

 

困難是吃自助餐的君子不容易「知書識禮」:不打算大吃特吃,他們不會選吃自助餐。老闆掛出平均成本的告示不會有效:若有效,這種告示老早就掛了出來。是的,人的自私,不斷地圖私利,會大幅度地增加交易費用。

 

七十年代初期,托洛克(G.Tullock)發表了一篇有趣的文章。他問:盜竊何害之有?盜者得而物主失,一得一失,是財富的轉移,何害之有?他的答案是:因為有盜竊的存在,物主把家的大門裝上鎖,而這裝鎖的費用若沒有盜竊是不需要付出的──盜竊於是引起浪費,違反了柏拉圖情況。

 

因為盜竊而裝鎖是對的,但何浪費之有?人的自私會增加生產,經過史密斯的無形之手(invisible hand),在市場交易使社會得益。但人的自私也會帶來盜竊、欺騙、卸責、恐嚇種種行為,增加交易費用。自私對社會有利也有害,要是害大於利,我們早已滅亡。利與害的差距大小,一般來說,是以制度決定的。這是卷三的話題,按下不表。

 

回頭說托洛克的盜竊論點,我們不能說自私對社會有益就是有效率,有害就是無效率。自私就是自私,是一般性的「局限下爭取極大化」。要是每個人會為社會有利而自私,為社會有害就不自私,社會當然會比現實的富有得多。

 

是的,如果每個人都遵守聖經的十誡,交易費用會下降而使社會財富增加。然而,從解釋行為的角度看,經濟學不能用自私的假設附帶聖經十誡的例外。倒轉過來,我們要問:聖經為什麼會有十誡?中國傳統為什麼要論忠孝,要講禮法?我們為什麼教自己的孩子要誠實,要負責任?答案是我們的社會要以教育或宗教或倫理來減低交易費用。可以減一點,不減很多,因為減低交易費用也要受到局限的約束。

 

從社會的整體看,「局限下利益極大化」的假設是含意交易費用是可減則減的最低水平。不同的制度會有很大的水平差距,但那是因為局限不同,也是卷三的後話了。

 

想想吧。如果每個人都言而有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律師就要轉業;如果沒有盜竊之類的行為,大部分的公安人員就要另謀高就;如果每個工人都盡責,經理的生活就不會好過──這一大群的人轉向物品生產,社會財富增加勢所必然。然而,無信、盜竊、卸責等大幅度地增加了交易費用的行為,是一般性的自私的結果。

 

史密斯(A.Smith)一七七六年發表的巨著──《原富》──高舉自私給社會帶來的利益。他那石破天驚的「無形之手」及有關的論證,觀察入微而又深入淺出,令人嘆服。本書卷一提及,我與史前輩的不同之處,是我重視自私給社會帶來的損害。這損害主要是大大地增加了交易費用。是重要的,因為我們可以藉此而解釋數之不盡的行為。

第五節:卸責與博弈理論

卸責(shirking)的問題是我在一九六九年首先以文字提出的。近二十年來博弈理論大行其道,這提點是導火線。在師友之間我以口述提出卸責的問題,是一九六七年初。跟在六八及七○年我先後舉出兩個例子,提出兩個問題,經濟學就或多或少地改變了,但改變的方向我是反對的。

 

在《佃農理論的前因後果》那長文中,那兩個例子與問題的回顧是這樣的:

 

例一:「兩位仁兄要從山上把碎石搬到山下(是昔日香港西灣河山上石礦的例子了),每個人分開來搬,一次可搬五十磅,二人加起來是一百磅。若二人合作抬碎石下山,一次可抬一百二十磅。然而,合作之下,甲方要將重量推到乙方(是卸責),而乙方也要把重量推到甲方(也是卸責),那麼二人合作的一次重量,必定少於一百二十磅。但不會低於一百磅,因為低於一百磅,他們分開來搬石的收入會增加。我問:假若二人合作,一次下山所搬的重量是一百一十磅,在有多人搬石的競爭下,這重量是從何而定的?」

 

例二:「抗戰期間,我和母親在廣西逃難,坐船江上行,見到船是由岸上的多個勞工用繩拉行的。每個拉船的人都意圖卸責,大作用力之狀,其實把船的重量推到他方去。因此,有一個拿鞭子的人,判斷誰有卸責之意,揮鞭而下。我問:這個揮鞭的人可能是由被鞭的勞工聘請的,究竟誰是僱主,誰是被僱?」

 

這卸責問題當年在芝加哥大學與高斯研討了一段日子,到最後大家同意不管用,需要放棄。我的觀點,是卸責與盜竊等是同類的行為,都是自私範疇內的表現。說人自私(爭取極大化),又說卸責,豈不是重複了?還有另一個問題。說人會卸責雖然十分可信,但在觀察上我們怎可以鑑定哪一種行為是卸責呢?像說謊那樣,不是絕對不可以鑑定,起碼法庭可以那樣說,但要眾所認同就會有困難。

 

當年我想,卸責是因為有交易費用而起,驗證假說我們可選「卸責」或交易費用。二者可選其一,但不可二者兼選。我選交易費用。這些費用是約束行為的局限,雖然考查其高低或轉變往往不容易,但可以做到。卸責不是局限,而是行為本身的自私假設。像自私一樣,其或大或小或轉變就不容易考證了。

 

七十年代中期,與卸責類同的術語──如opportunism、holdup等──在經濟學急升。把這些概念數學化,就是博弈理論(theory of games)。這理論起於四○年代初,主要的貢獻者是數學大師溫紐曼(J.vonNeumann,19031957)。是一門精彩的學問,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為了協助戰略而興起的。一九六二年我拜讀過溫紐曼與經濟學者摩根斯坦(O.Morganstern,19021977)的經典名著,《博弈理論與經濟行為》。當時該書還是洛陽紙貴,但過了幾年行內就失卻了興趣。今天博弈理論在經濟學大行其道,是捲土重來。

 

毋庸置疑,博弈理論可以解決某些問題,但解釋行為是另一回事。我認為博弈理論是不可以用作解釋行為的──到今天,我還沒有見過一個以博弈理論為基礎而又驗證過的解釋行為的假說。有時一些「卸責」的假說看來是解釋了行為的,但其實是利用了局限條件的轉變。

 

我認為今天博弈理論的盛行,主要是因為考查交易費用的轉變很困難,有時花幾年工夫也一無所獲。一九九八年我說過一句今天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常被引用的話:「交易費用這回事,不是一個希望拿得終生僱用合約的年青助理教授有膽染指的。」我說經濟學可以解釋世事,可沒有說可以容易地解釋。

 

且讓我以《博弈理論的爭議》一文內提出的賀泰倫反論(Hotelling paradox,是博弈遊戲)來解釋一下。我寫道:

 

「這個反論說,一條很長的路,住宅在兩旁平均分佈。要開一家超級市場,為了節省顧客的交通費用,當然要開在長路的中間點。要是開兩家,為了節省顧客的交通費用,理應一家開在路一端的四分之一,另一家開在另一端的四分之一。但為了搶生意,一家往中移,另一家也往中移,結果是兩家都開在長路的中間,增加了顧客的交通費用。

 

「這個兩家在長路中間的結論有問題姑且不談,但若是有三家,同樣推理,他們會轉來轉去,轉個不停,搬呀搬的,生意不做也罷。這是博弈遊戲了。但我們就是沒有見過永遠不停地搬遷的行為。」

 

數十年前,玩這個遊戲的人把數字加加減減,或把直路改為彎路、球形等,這些都是遊戲。

 

解釋上述的地點選擇的行為,經濟學的方法只有兩點。第一、我們要問:依照需求定律,節省交通費用是不是唯一的考慮?第二、兩家或更多的超級市場之間的協議費用究竟是怎樣的?一家可以收購另一家,或者大家合併,或者不言自明地各自選取顧客交通費用最低的地點,又或者集中在一起,使交通費用增加。

 

只要你讓我隨意假設交易(協議)費用是如此這般,你要我把多少家超級市場安定地放在什麼地點我也可以做到。困難是考查真實世界的交易費用究竟是怎樣的。

 

(《經濟解釋》之四十七;第四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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