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定為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本會以舉辦國際供佛齋僧活動,籍以推展國際佛教文化交流,弘揚大乘佛教,接引大眾,淨化人心,促進社會祥和,達成世界和平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結合佛教四眾及社會熱心人士,舉辦國際供佛齋僧活動。 
      二、推展國際佛教文化交流,籍以弘揚大乘佛教,建設人間淨土。 
三、弘揚恭敬寶,護持僧伽,發揚盂籣盆經大孝之精神。
四、引導社會大眾,入佛之見,另正法久住世間。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品行端正,喜好佛學資格者。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若干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砉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既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三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佐理理事長。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常務理事)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監事長)二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席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表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及支用規定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會員人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伍仟元以上。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八、本會所有款項,除支付佛齋僧及培養僧伽進修佛學博士教育等相關費用外,不得移作他用。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內政部九十三年台(93)內社第0930071614函准予備查。
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時間:九十二年九月六日十四點 地點:普賢講堂 三、會議開始 四、推選主席 五、主席致詞 六、來賓致詞 七、報告事項 八、發起人會議討論提案: (一)案由: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案。 說明:由發起人互推籌備委員七人以上(應為奇數,人數 無庸太多),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決議: (二)案由:推選籌備會主任委員案。 說明:由籌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等事項。 決議: 九、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提案(由主任委員主持)(非籌備委員屬列席性質,得先行離 席): (一)案由:審查章程草案。 說明:章程草案須由籌備會議審查後提大會通過。 決議: (二)案由:決定籌備期間聯絡地址及工作人員案。 說明:籌備期間擬擇定適當處所作為辦公及通訊聯絡使用 ,並聘請兼職或義務工作人員(執行秘書一人、會計 一人等)處理日常事務。 決議: (三)案由: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登報公開徵求會員。 十、臨時動議: 十一、散會。

成立緣起:

台灣佛教界最大盛事莫過於全國供佛齋僧大會,每逢農曆七月全國各地都分別舉行此一活動,海內外四方僧眾共同集會接受大眾供養,盛況空前,已蔚為國際矚目焦點。尤其大台北地區歷年來在林口體育館舉辦的全國供佛齋僧大會,更是佛教史上之勝會,動員志工菩薩廣達數萬人次,誠屬世紀工程,每期盛會廣受各界及教內好評。 昔日目蓮尊者成道之後,觀其亡母墮於餓鬼道中,受飢虛之苦。尊者為拯濟亡母脫離惡道,遵佛囑咐,於佛歡喜日、僧自恣日,禮請十方大德僧眾,恭敬供養,以此殊勝功德,拯濟亡母,得以超昇。因此本會辦理這一活動最重要意義,在於廣植福田續佛慧命,以象徵佛之福慧兩足尊,使令正法久住。並藉以鼓勵居士們供養三寶,親近聽聞佛法,如理思維,如法修行,故乃圓滿自他最勝義之無上供養。 供佛齋僧盛事是台灣佛教徒多年努力的成果,如何能永續弘揚,使大會內容更趨圓滿周詳,是全體佛弟子共同的心聲。惟歷年來大會籌備單位,均係臨時性組織,無論人力、財力均無法常軌運作,故建立現代化、制度化、科學化周延健全的制度為當前所亟需,因此經由多年來投入齋僧工作之廣大志工們發起成立了﹁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而本會成立以來,稟承組織制度化、人事公開化、財務透明化、活動國際化、專款專用之原則,推動供佛齋僧之盛會。對於 淨心長老擔任大會主任委員歷年財務並經彙整清楚完備,業已廣為對教內各界公佈,俾昭公信。未來各項會務均以大公無私、永續運作為目標,俾能符合僧俗四種殷殷之期望。 九十三年度國際供佛齋僧大會,謹定於國曆八月二十二日︵農曆七月七日︶在林口體育館舉行。誠摯恭請 諸山長老蒞臨指導,及敬邀各方機構團體共襄盛舉,期使本項盛會更為完善周延,同時藉此樹立供佛齋僧聖潔典範制度。值此千載殊勝因緣,有幸恭逢海會盛事,但祈大家齋心共乘,一切義利圓滿吉祥。阿彌陀佛!

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第一屆理監事就職典禮暨供佛齋僧大會籌備會議記錄 時間:九十三年元月三日。星期六 下午兩點三十分。 地點:普賢講堂(台北市民權東路一段七十二號五樓) 主席:淨耀法師    記錄:王文雄 主席宣佈開會 向佛陀聖像行三問訊禮 主席淨耀法師致詞:副理事長、諸位常務理監事、理監事及所有工作伙伴,大家午安。今天就職典禮最重要的是我們每一位幹部執事要了解,我們是受了所有會員的委託來辦理國際供佛齋僧活動,我們接受了這個職位,就有盡心盡力在各人的工作崗位上,努力做好傳播敬僧教孝弘法的使命,辦好國際供佛齋僧活動的責任。我們要有歡喜心及完成工作的信心,在成佛的菩提道上更進一步。 頒發正副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理監事及顧問當選證書。 副理事致詞: (1) 陳副理事長致詞:主席淨耀法師、范副理事長、諸位常務理監事、理監事及所有工作伙伴,(2) 大家午安。 1.辦理千人以上的齋僧大會,近代史僅有前總統蔣中正為毛太夫人仙逝辦理過,而台灣近年自普門文庫、承天寺、能仁家商、世界華僧會等歷年來一直在持續辦理,但均係臨時組織,無論人力、物力均無法常軌運作,自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以後年度交接事宜涉及結餘財務等各項繁雜事務,該如何辦理交接手續,均可建立現代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周全制度。 2.功德會將推廣佛教教育,佛教教育是續佛慧命的發心工作,以『佛說盂蘭盆經』佛弟子大目健連所示現大孝為教育方向。 3.依據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由本人為召集人,有關副召集人人選,特邀請魏鳴琴、劉其美、共龔淑修、謝秀琴等參加,希望更多人的參與。 (二) 范副理事長致詞:功德會會費及護持委員會捐款可供行政費用,肆年度結束有結餘再依羯摩轉供供佛齋僧費用。 郭常務監事致詞:有二點要求希望大家共同努力: 1. 開會要守時,2. 有人發言時,3. 要注意聽,4. 不5. 得隨意講話。 6. 功德會依主旨推廣佛教教育,7. 辦理供佛齋僧工作,8. 依據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推動工作。 七、秘書長王雪玉報告:目前工作概況人事、財務、文宣及行政文書製單及籌備齋僧計劃進度表(資料詳洽秘書處)。國內供佛齋僧活動在八月二十二日辦理林體育館辦理,請大家自動報名投入志工行列,今年將增加副總幹事辦理。 八、提案討論    (一)案由:依據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第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決議有關二月辦理孟加拉供僧活動請大家參加。       說明:明年二月十一至十六日往孟加拉舉行齋僧,包括僧眾交通補助及教育文具補助,原欲舉辦齋僧百位,因新加坡楊振來居士發心美金五千元欲齋百僧,陳佳源副理事長亦捐美金五千元欲齋百僧,合併擴大齋僧人數為300位。請大家踴躍報名參加。 決議:請大家踴躍向秘書處報名參加。 九、臨時動議: 十、主席淨耀法師結論: 大家要以歡喜心參與並對完成工作有信心,辦好國際供佛齋僧活動在成佛的菩提道上更進一步。 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是現代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周全制度,以舉辦國際供佛齋僧活動,推展國際佛教文化交流,弘揚大乘佛教,接引大眾,淨化人心,促進社會祥和,達成世界和平,需要大家的參與及努力。 首先在馬來西亞及泰國成立分會,把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的名號推上國外,增加傳播佛教敬僧教孝的舞台,並謝謝馬來西亞惟誤法師協助。 九、迴向 十、散會
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第一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及 93年度供佛齋僧大會第一次籌備會議記錄 時間:二月廿十九日(星期六)上午九時卅至下午二時 地點:東山高中會議室(新店市老泉街26巷3號) 主席:淨心法師 記錄:王文雄 出(列席)席:詳如簽到簿 全體向佛陀聖像行三問訊禮 通過本次會議議程 主席淨耀法師致詞: 東山高中校長、副校長、家長會長,本會三位副理事長及各位理事會們,及佛青會施主任,淨耀法師致詞說,學校是知識成長的搖籃,來到學校也產生本人對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未來成長的期待與期許,供佛齋僧大會工作是佛門的盛事。佛陀誕生也告訴我們世間無常的道理,要佛法久住,必須要有出家僧眾,表彰佛陀的清淨莊嚴幢相,代表佛陀來轉大法輪。僧眾的法像也是像徵清淨無染,是在家人的表率。更如阿含經說我們敬僧如敬佛,敬僧如敬法,敬僧是恭敬三寶的表現,齋僧有其無比的殊勝功德。佛陀七十五歲時上忉利天為佛母說法,結集成『佛昇忉利天為母說法經』,連同『佛說盂蘭盆經』、『地藏經』等都是佛教孝的經典。如地藏經第十三「爾時世尊舉金色臂,又摩地藏菩薩摩訶薩頂,而作是言:『地藏地藏,汝之神力不可思議、汝之慈悲不可思議、汝之智慧不可思議、汝之辯才不可思議,正使十方諸佛讚歎宣說汝之不可思議事,………。』,末法時期地藏菩薩現出家相,教導我們教孝的意義,摩地藏菩薩摩訶薩頂也代表傳承。地藏經說我觀是閻浮提眾生,舉心動念,無非是罪。人皆有煩惱,但二類重罪不宜犯。一為十惡輪,二為十一種惡,其內容分三科:(1)為五逆罪,(2) 為近五無間的四根本重罪,(3)為謗正法疑三寶,其中謗正法是我佛子最易犯的口業,要特別留意。戒定慧三學是佛教不二法門,「恭敬三寶,深信因果」,忍辱精進是克煩惱的方法。自己要演好自己的角色,也尊重他人的角色,不要自讚毀他。齋僧的執行上要注意:(1)敬僧莫訶僧,(2)有善皆隨喜,(3)尊重與感恩。 有夢最美,有理想最好,齋僧大會是佛門重大的盛會,要以最大的善心,讓大家都能獲得最大法益的機會,使冥陽均獲利益。大家供佛齋僧大會因緣相聚在一起,互相鞭策,未成佛,先結人緣。菩薩要發菩提心,只要一息尚存,就必須努力辦道。我雖然為普賢四海家園的二億五千餘萬元經費募款費心,但感召於各位菩薩的發心,百川不辭細流,故能成其大。齋僧的經費依羯摩專款專用。除了菩提心外,也要有參與的歡喜心及對完成工作的信心,預祝這次供佛齋僧大會的圓滿成功。 來賓致詞: 雷校長致詞: 此次貴會93年度供佛齋僧大會第一次籌備會議在本校召開,本校獲福無量。本校陳佳源副校長任貴會副理事長,以東山高中的精神「不求名利,淳淳教化」,默默的做,也是東山高中的驕傲。 游家長會長: 誠心的歡迎貴會93年度供佛齋僧大會到本校召開,同時非常讚嘆淨耀法師對社會工作的關心、悲心、與用心。也對本校陳佳源副校長任貴會副理事長 默默的做表示肯定。淨耀法師開示「恭敬三寶,深信因果」是克服煩惱的方法。貴會以組織架構用六十八組分工辦理,其用心力至為感佩。 (三) 道光法師致詞: 供佛齋僧大會是為大家植福立功德,能使冥陽均獲利益及續佛慧命的發心工作,大家要了解供佛齋僧義意,如『佛說盂蘭盆經』佛弟子大目乾連所示現,七月十五日,佛歡喜日,僧自恣日。以百味飲食安盂蘭盆中,祈願便使現在父母壽命百年無病,無一切苦惱之患,乃至七世父母離餓鬼苦,得生天人中福樂無極。最後預祝這次供佛齋僧大會的圓滿成功。 (四) 陳副校長致詞: 很榮幸93年度供佛齋僧大會第一次籌備會議在本校召開,齋僧大會歷年來一直在持續辦理,但均係臨時組織,今後將建立現代化、制度化、科學化的周全制度,專款專用,點滴歸公。有夢最美,有理想最好,我的夢是今後除發展業務外更進一步要培養後續人才。有三點願與大家共勉:(1)發揚目連大孝,(2)廣修福慧,由個人到國家(3)忍讓、尊重、感恩。 祕書長王雪玉報告: 在淨耀法師的帶領下,使我們在佛學的領域更成長,更有包容心,也更有信心。本會法人登記尚待辦理,請理監事提供身分證影本交會備用。功德簿及海報已印妥備取用,禮僧組是先頭工作,將要及早準備。 討論提案 第一案:謹擬具「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九十三年度供佛齋僧大會實施計劃書」提請審議案。 說 明:為使供佛齋僧大會之籌備工作及早進行,且能廣邀四眾弟子踴躍參加,特謹擬具九十三年度供佛齋僧大會實施計劃書,提請審議通過,進行任務編組。 決 議:修正通過。 第二案:有關供佛齋僧大會,國外來台法師行程之建議,提請審議案。 說 明:(1).本會自籌備期間到大會當日,預計國外法師將會參與盛會,所發生之經費難以估計,有關經費本會將難以負擔。 (2).為達普施,對國外來台參與之法師,由本會協調相關寺廟提供食宿。 辦 法:(1).國外法師將會參與本會供佛齋僧大會,祈請自行負擔來回交通經費。 (2). 來台參與之法師,於期間若無法逕行掛單,由本會協調相關寺廟。 (3). 國外法師參與本會供佛齋僧大會當日,由本會派車接送。 決 議:(1).國外法師來台參與盛會,原則僅由本會出名邀請,及幫忙對保事宜。 (2). 邀請國外法師來台,可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由本會會務基金供僧。 (3).有法師赴國外,可經本會理監事會議通過,由本會會務基金撥款請其代辦供僧。 第三案:蹸選本會專職人員案,提請請審議。 說 明:(1).依據本會組織架構需聘任專職人員辦理會務。 (2).請儘速蹸選本會專職人員,以利會務推動。 (3). 專職人員薪資由本會會務基金支付,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生效。 決 議:由祕書長覓適當人員辦理。 第四案:本會九十三年度供佛齋僧大會將在八月二十二日辦理林口體育館辦理,任務編組宜早日完成,以利籌備工作進行。 說 明:(1).本會九十三年度供佛齋僧大會,已向國立體育學院租借(林口體育館)。 (2). 為落實供佛齋僧大會之籌備工作,籌備會之任務編組分工如附表: A.執行長、副執行長由本會理監事及齋僧幹部擔任。 B.組織分工為68組,各組組長及工作人員,請理監事及幹部們推荐。 決 議:(1).組織架構分工為六十八組同意辦理,執行長請由祕書長王雪玉擔任。 (2).禮僧組、公關組工作必須提早運作,有關組成員宜及早募集。 七、回向 八、散會

中華國際供佛齋僧功德會 臨時會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主席:淨耀法師 出席貴賓:顏譓詮、林俊錄、陳佳源、郭邦藩、王雪玉、侯家珍、黃振興、朱華進、劉其美、         范秀梅、余秀雲、陳定壽、王麗惠、鄭心位、呂玉仙、謝美子、楊琍婷、張金茂。 主持人:王雪玉 記錄:何鎮嫻 會議內容:為九月六日第一次籌備會議召開會前會。討論功德會之定位及組織運作方向。 六、 決議:    1、齋僧是國際性的活動,應將腳步拓展到世界各處,不分地區舉辦。    2、齋僧是為弘揚孝道,以供僧功德迴向祖先、一切眾生。應由在家居士如理如法來做,誠請各山長老應供。    3、齋僧功德金專款專用,不可移作其它用途,組織成立後,一切開支需經由理監事會同意才能動用。採財務透明化,由財務組公布收支及節餘。    4、以功德會的名義邀請德高望重的長老擔任領導人,並邀請具公信力者擔任主任委員,但實際運作由在家居士負責。並一致通過王雪玉擔任總幹事一職。    5、基於過往的經驗,無論工程等花費一律採公開招標的方式,希望人力及運作的資源不要被壟斷及浪費。 臨時動議:以功德會的名義請長老出面整合明年的齋僧不分各派,只辦一場由功德會來承擔。 結論:希望大家取得共識,以功德會的名義將齋僧如理如法的組織起來,並朝國際性規模化運作,並請將這理       念宣揚給社會大眾。 八、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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