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九十六年度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下載臺中市九十六年度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ㄧ、依據:國民體育法第六條規定各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推動體育活動。
二、 目的:(一)鼓勵身心障礙國民積極參與全民體育。
                 (二)選手成績作為本市參加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代表之參考。
三、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
四、承辦單位:四張犁國小
五、協辦單位:國立台灣體育學院、台中市體育委員會:游泳委員會、桌球委員會、田徑委員會、台中市殘障福利協進會。
六、比賽日期:游泳:96年9月29日(星期六);田徑、桌球:96年9月30日(星期日)。
七、比賽地點:臺中市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游泳池(游泳)、國立台灣體育學院田徑場(田徑)、平德活動中心桌球館(桌球)。
八、選手參賽資格:
   (一)凡設籍本市或就讀本市境內國中以上學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體位分級:
         視障者體位分級由各報名單位請相關合格醫師鑑定,並出具證明;
         聽障者、智障者憑身心障礙手冊報名。
         肢障者部分(含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之體位分級:
                 (1)於報名前,依大會安排時間及地點參加體位分級;
                 (2)參加游泳比賽項目競賽之選手,必須持有競賽之體位分級證始得報名參賽。
                 (3)未參加體位分級之選手,不得參加比賽。
                 (4)已持有體位分級證之選手,無需參加體位分級。
                 (5)14足歲以下選手不需參加體位分級。
    (三)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應攜帶身心障礙手冊或國民身分證(國中學生以學生證代替) ,否則不得參賽。選手不得以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以外之其它證件要求參賽。
    (四)參賽限制:每一選手擇田徑或游泳或桌球項目參加,同類競賽最多可參加個人賽三項。
    (五)參賽報名選手應檢附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證明,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凡 未滿十八歲之選手,並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證明文件留存學校或單位備查, 未依規定辦理者,應自行承擔比賽期間任何意外發生之責任。


下載臺中市九十六年度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規程總則
Hosted by www.Geocities.ws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