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參考:孫效智,安樂死的倫理反省
→邱仁宗:「生物醫學技術的進步救活了許多本來要死亡的病人,同時也延長了許多臨終病人的生命。這種延長是『延長生命』,還是『延長死亡』?如果是『延長死亡』,這種延長是否應該?如果不應該
… ,那又應該怎麼辦」?(★★奇妙的逆向思考:延長死亡更不人道)
→Plato:「身體不好者應任其死去,靈魂不好者則應將之殺死」。
→More: (曾描述一個重病者的期望:在司鐸與醫生的陪伴下,寧靜地走向死亡。在這描述中首次提及放棄進食以及服用安眠藥的可能性。)
→希特勒藉他們的主張,於1939 年將成千上萬的畸形兒童及成年精神病患加以屠殺,稱之為「安樂死計畫」
→「人是否有選擇死亡的權利」(the Right to Die)
→1994年荷蘭修法通過,只要醫生遵循國會所訂定的「施行準則」進行安樂死,雖然仍構成違法的「受囑託殺人」,卻可以不被起訴,換言之,在一定條件下進行的安樂死雖然仍屬違法,但不受到法律的制裁。(Straflos
lassen)
→1995年澳洲通過的《末期病患權利法》(Rights of the Terminally Ill
Act)是全世界第一宗名符其實的「安樂死合法化」案件。
→「放棄侵入性治療措施」可以說是爭議最小的。協助自殺與安樂死之間,後者的爭議性太大,在美國還沒有太大的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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