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ortion
爭議點 (以下為站長2003年醫學倫理學課程報告)

墮胎爭議的根本倫理學問題在:
1.胎兒是人(person)嗎?
2.Maternal-Fetal conflict如何抉擇?(母親自主權 vs 胎兒生存權)


在實務上,母親面臨墮胎抉擇的情境有以下可能:

n胎兒正常,但孕婦有死亡之虞
n孕婦的生理或心理健康因懷孕而受到威脅
n孕婦將產下有嚴重缺陷的小孩
n因強暴或亂倫而懷孕
n未婚生子,被貼上不合法的社會標籤
n生小孩帶來無法承受的經濟負擔
n造成女性或家庭幸福的干擾(最常見)

根本的爭議就產生在:假設胎兒是人,他有權享有生存權,那麼母親就應該盡可能地將他生下;假設胎兒並不是人,那麼母親就可以任何身心方面的任何理由,來伸張她對身體的自主權利。
 

保守派 一 保守派 (pro-life)

他們有以下理由:

(一)生命的神聖性



其論述為:1.從conception的一刻,胎兒就是人,就是完全的道德主體(full moral status) 2.胎兒是一種人的潛在性(potential),想去殺將成為人的(could be),就是想去殺一個人(is) 。他們更從醫學上引證:胚胎在受孕的第六週就已經發展出神經系統,表示胎兒週胎兒的腦波圖形已與一個沉睡中的人相似在這時就已經可以感知痛苦;發展到第二十八胎兒的腦波圖形已與一個沉睡中的人相似。胎兒不只是母親身體的一部份。胎兒一半來自父親,一半來自母親,更重要的是,他是完全的自己。在所有的國家中,懷孕的女性死刑犯都必須等到生產後才能行刑;同樣的,在強暴受孕的事件中,我們應該懲罰的是施暴的男性,而非無辜的胎兒。



(二)墮胎對婦女的傷害



分為身心兩方面:1.生理的:罹患乳癌機率提高。有感染,大出血,死亡的風險。不孕。2.心理的:罪惡感,害怕人群,自殺念頭…



(三)墮胎不是唯一的解決方法



Daniel Callahan在那篇著名的文章”Abortion Decisions: Personal Morality” ,1970如此申論:

1.即使在如強暴,亂倫,心理症的極端案例中,仍舊存在其他的解決方案。

2.人類的能力常超乎自己所預期,可以克服許多困難,可以成長,可以將不幸的開始化為滿意的結局

3.『尊重生命』意味著面對問題,而非逃避。對自己施壓,思考嚴肅的理由,運用想像而不只是女性自己的看法與利益,先尋求替代方案。墮胎是最後而非最先的選擇。

4.對“potential”的延伸說明:

It is not the destruction of a human person, but it is the destruction of an important and valuable form of human life

他認為胎兒雖然不是人,但卻是人的一種存在形式,不能因為他「不是人」而被剝奪生存權。



(四)殺人是錯誤的



另一位學者Don Marquis則不從「生命的神聖性」立論,反而從相反的角度切入,他先論證為何殺人是錯誤的。他在”Why Abortion is Immoral”,1989 指出:



1.為什麼殺人是錯的? brutalizes the one who kills,或the great loss others would experience due to our absence都不是原因, the greatest possible losses on the victim,即 the loss of his or her future才是殺人在道德不能立足的原因。



2.假說的補強:假設:某外星非生物的物種也有與我們相似的未來,那麼殺了他們的成員,也會構成犯罪(批判sanctity-of-life theory);假設未來產生非人的高等哺乳類,也有與我們相似的未來,那麼殺了他們的成員,也會構成犯罪。但這並不意味active euthanasia是錯誤的。依照這個理論,可以直接說明為何殺害小孩或嬰兒是錯的(批判personhood theory)



3.從假說推論:不需要依賴『殺人(person)是錯的,所以殺潛在的人(potential person)也是錯的』論證;不管胎兒是不是人,他的確擁有如我們般,有價值的未來;殺害胎兒,使他喪失的未來,至少是與平常人因為被殺害所喪失的未來一樣多的。所以墮胎罪同殺人
 
自由派 二 自由派(pro-choice)



(一)胎兒還不能算是人



Mary Anne Warren在 ”On the Moral and Legal Status of Abortion”,1984 一文中首先批判了傳統三段論法的謬誤:包括question-begging,genetic sense 與moral sense的混淆,重新澄清: genetically human不等於morally human (因為缺乏證據證明兩者的關連)



接下來她重新定義道德主體:『人』(person)。她假設我們是宇航員,在某星球遇見奇特的種族,要如何決定你是否應以道德方式對待他們,或是可以把他們吃了?(sufficient/necessary)以下五者便會是可能的判斷方式:consciousness , reasoning, self-motivated activity, capacity to communicate, self-concept但胎兒並不符合以上五項中任何一項。因此,Genetic humanity對於是否為『人』既非充分也非必要。她說:”Some human beings are not people, and there may well be people who are not human beings.”並以植物人,心神喪失者與人工智慧為例,給予『非人』完全道德權利,與給與他們義務,都是同樣荒謬的。



即使胎兒仍有某種程度與人相像,但他的生命權並不多於新生的熱帶魚(可以察覺痛),而且不能超過女人對墮胎的決定權。同時,『墮胎合法化會剝奪對生命的尊重』是不成立的,這種威脅應該藉由如筆者所進行的道德判斷教育來解除,而非罔顧女性權利,因為這對人權尊重的破壞更大。她的主張就歸結在以下這段話:”The moral belief that moral strictures against killing should apply equally to all genetically human entities, and only to genetically human entities, is such an error.”



(二)孕婦有權自我決定



Judith Jarvis Thomson,在” A Defense of Abortion”,1971則將不被期待的懷孕比喻為:

某天早上起來你發覺背後黏了某個罹患嚴重腎病而昏迷的知名小提琴家,醫院告訴你,原來那是愛樂協會前晚將你綁架,把他的循環系統跟你的接在一起。若你把他拔除,他就會死,但你不用擔心,期限只有九個月。



假設我答應了,那是我的行善;假設我拒絕了,也不能就此認定是我的錯,因為我是無辜的。假設我把他拔除後,又刻意置他於死地,那就是我的罪了。Thomson在這裡先區別了法律責任:不被不正義地(unjustly)傷害的權利;與道德責任:“indecent” 假設只需一小時而且不傷害健康。更進一步引用聖經釐清何謂:Very Good Samaritan, Good Samaritan ,Minimally Decent Samaritan,他認為在許多州,婦女被要求作不只是Minimally Decent Samaritan,甚至到了Good Samaritan 的程度。法律中普遍存在“injustice”。



(三)避免懷孕危及母親性命,因強暴造成懷孕,因胎兒畸形。

(四)社會安全的觀點:控制人口膨脹



the World Population Society,1974已指出此問題。1978年學者估計當時全世界施行人工流產的人數,每年四千萬人次。1980年美國某人口統計基金會指出當時世界人口,每年增加八千萬。若無人工流產節減人口,估計世界人口增加率可達一億兩千萬。這也就是為何目前幾乎所有以開發國家與絕大多數開發中國家的政府把墮胎合法化的一個最主要理由。

 

中間派 三 中間派(moderate)


以美國高等法院的歷史性判決Justice Harry Blackmun ,”Majority Opinion in Roe v. Wade”,1973 為代表:文章指出過去法律反對墮胎的原因有1.Victorian social concern to discourage illicit sexual conduct 2.abortion as a hazardous medical procedure 3.protecting prenatal life,但有些團體指出大多數州立法的理由根本在保護女人,而醫學進步已經減除了這項考慮,所以至少早期懷孕的墮胎是可允許的。至於如何立法?文章提出了“compelling point”的概念: the State has an important and legitimate interest in 1.preserving and protecting the health of the pregnant woman: the end of the first trimester 2.potential life: viability因此做成了折衷的結論:”It was unconstitutional for a state to have laws prohibiting the abortion of a previable fetus.” “The woman has a constitutionally guaranteed right to terminate a pregnancy prior to viability, although a state, for reasons related to maternal health, may restrict the manner and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bortions are performed subsequent to the end of the first trimester.”

 

個人觀點 1.回歸倫理學的基本精神:隨著RU-486的普及,以及大多數以開發國家在「任何妨礙母親身心健康」前提的墮胎允許,過去喧騰的墮胎論述,也慢慢為現實趨勢所湮滅。道德衝突降低了,是否意味著這方面的倫理思考就要被忽略?筆者以為,「同理心」(Einfuehlung)是倫理學上最基本的原則,教導人們瞭解女性背負生育原罪的痛苦,以及尊重她們作為「道德主體」的選擇,是遠遠比揣測胚胎心理,特別是早期囊胚,更為切實而重要的。子曰:「能近取譬」(《論語雍也》),就近做起,就是道德實踐的基本精神。同理心的實踐,也在於摒除意識型態的霸權,西洋歷史中,天主教與新教間的屠戮,基督徒對異教徒的迫害,已經給我們夠多的教訓,他們都將自己作為唯一的主體,其信念固然冠冕堂皇,其錯誤已由歷史指出。唐代文學家杜牧在〈阿房宮賦〉最後感嘆:



秦人不暇自哀,而後人哀之;後人哀之而不鑑之,亦使後人而復哀後人也。



「生命神聖性」做為意識型態,已使無數婦女承受了身心的折磨,人們看不見她們的痛苦,只看的見胚胎組織的痛苦,是令人匪夷所思的。



2.回歸道德主體的概念:筆者原先便持Mary Anne Warren式的功能性看法,不把「人」死看,而把他當作心靈主體。在電影「人工智慧」(Artificail Intellect)中,對比於「真人」的兄弟競爭、驕傲、嫁禍,擁有最純粹最完美愛的能力的機器人,反而經歷了最痛苦的消滅過程,除了機器/肉身的差別外,很難讓人覺得他們只是物品而已。那位迷惑的機器小孩四處尋找答案:究竟什麼是人?最後仙子告訴他:堅持追尋夢想就是人。這便是以「心靈功能」為定義的答案,這種自由意志也是道德主體的判準。德國胚胎學家Ernst Haeckel (1834-1919) 在1899年說:"Die Ontogenese (=Entwicklung des Einzelwesens) ist die kurze und schnelle Wiederholung der Phylogenese (=Stammesentwicklung)".以道德主體的觀點,胚胎無異於魚或兩生類,墮胎(特別是早期的)在道德上並不應該受到太大的批判。

3.認清道德相對性的真相:以往天主教本於「仁愛」是禁止收取利息的,並以此鄙視猶太人,但德國社會學家Max Weber指出,新教倫理的變更,允許收取利息,反而促成了資本主義的興起,加速經濟與學術的變革,這種其實還是相當殘酷的經濟活動,如今已無人再指責。在阿拉伯國家,女子拋頭露面被認為淫蕩,但在其他國家,穿著迷你裙卻是稀鬆平常。在過去,離婚的單親家庭常受到社會歧視,但今日這樣的家庭被認為是常態。有些國家的同性戀甚至可以合法結婚生育。即以墮胎而言,在古希臘與古羅馬時代,人工流產用以控制人口,諸神並未禁止。早期猶太教與基督教雖禁止墮胎,但有很大一部份是因為,在現實上可以增加人口,抵抗敵人,保障社會安全。1795 Marquis de Sade近世第一次以社會理由主張人工流產,並藉以控制人口。過了三年,英國經濟學家Marthus出版『人口論』。時值法國大革命,西歐諸國不再將人工流產視為不能公開的醫療行為,雖然教會與政府仍舊不認可。如此看來,墮胎的道德性也是相對的。道德判斷由特殊時空文化所決定,令人哭笑不得,難怪Hegel要感嘆:



歷史的教訓是:我們未能從中獲得教訓。因為每個時代有其特殊環境,具有個別情況,使它的舉動行事,不得全由自己來考慮決定。(歷史哲學˙緒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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