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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 2003/10/06 AM 1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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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拯溺教師章程
2001-2003

目的
1. 透過有計劃及延續性訓練系統,以提高個人素質及教學能力。
2. 按照教練之水平及專長適當地分配教練工作。
3. 提供最新之訓練資料以增加教練的教學知識。
4. 統一教學方法的內容,有系統地培訓本港運動員參加各項比賽。
5. 提供拯溺資訊及福利。
 
統籌
香港拯溺總會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Committee 轄下設立『教育委員會』Education Commission,由一名執行委員Member of Executive Committee擔任委員會主委Head of Commission,教育委員會負責統籌一切香港拯溺教練培訓及註冊等工作事宜,下設教師訓練部Teacher Training Division及教師註冊部 Teacher Registration Division,當中教師註冊部將負起一切註冊管理事宜。
 
制度
香港拯溺總會在教練培訓及管理上已訂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制度分為訓練系統及註冊制度兩部份。
有志從事拯溺訓練工作的人士,首先須符合基本資格後,可透過其屬會推薦參加香港拯溺總會教育委員會教師註冊部舉辦之半日制講座,完成後可註冊成為助理拯溺教師Assistant Lifesaving Teacher,作為拯溺教師之入門。
助理拯溺教師在符合投考拯溺教師證書Teacher's Certificate的資格後,可報讀香港拯溺總會教育委員會教師訓練部舉辦之拯溺教師證書拯溺訓練班,課程共10課,每課3小時,共30訓練學時,課程分為三部份,包括:教學原理、體能訓練及救生技術等,完成訓練並考試及格者將獲頒發拯溺教師證書,並可註冊成為拯溺教師。這是教練訓練系統Instructor Training System之基礎訓練Foundation Training部份。
註冊拯溺教師除了作為拯溺銅章訓練班負責教練外,更可以擔任水上安全章Water Safety Award之主考,向青少年推廣水上安全意識,以減少其遇溺的機會。香港拯溺總會的專項訓練須由指定符合資格之註冊教練任教,這包括10項特別的專門救生技術,註冊拯溺教師可就其興趣在特別救生技術範疇上繼續進修,考取專項教練Proficiency Instructor資格,成為特別救生技術的專門教練。並同時可註冊成為專項教練。
專項教練經過若干時數訓練工作參與,並需在這期間內繼續參與指定的持續進修,以增強其在專門救生技術的詣藝後,香港拯溺總會將挑選出一些精英教練培訓成為教練訓練員Instructor Trainer,以培訓更多專項教練。
教練訓練系統 Instructor Training System
基 礎 訓練
FoundationTraining
專 項 教練
Proficiency Instructor
教 練 訓練
InstructorTraining
類 別
Type
拯溺教師證書
Teacher's Cert.
高級拯溺教師證書
Advanced Teacher's Cert.
施救員
Lifesaver
泳池救生教練證書
Pool Lifeguard Instructor Cert.
泳池救生
Pool Lifeguard
水上急救教師證書
Aquatic First Aid Teacher Cert.
水上急救
Aquatic First Aid
競 賽 教練CompetitionCoach
競 賽
Competition
註冊拯溺教師制度
助理拯溺教師 Assistant Lifesaving Teacher
  • 申請資格
    • 香港拯溺總會轄下之屬會推薦;
    • 年滿17歲或以上;
    • 持有有效之銅章或以上;
    • 完成香港拯溺總會認可之拯溺教師基本訓練班。
  • 職責
    • 可在香港拯溺總會轄下之各項考試中擔任拯溺教師職責。
  • 權利
    • 可報考香港拯溺總會的拯溺教師證書。
拯溺教師 Lifesaving Teacher
  • 申請資格
    • 香港拯溺總會轄下之屬會推薦;
    • 持有香港拯溺總會之拯溺教師證書;
    • 持有香港拯溺總會之註冊助理拯溺教師資格;
    • 持有有效銅章或以上或 完成香港拯溺總會認可之拯溺技術復修班;
  • 職責
    • 可在香港拯溺總會轄下之各項考試中擔任拯溺教師職責;
    • 可主考香港拯溺總會水上安全章。
  • 權利
    • 可報考香港拯溺總會的專項教練證書。
專項教練 Proficiency Instructor
  • 申請資格
    • 香港拯溺總會轄下之專責委員會/屬會推薦;
    • 持有香港拯溺總會下列任何一項專項教練資格;
      • 高級拯溺教師證書; 
      • 泳池救生教練證書; 
      • 水上急救教師證書; 
      • 競賽教練。
    • 成為香港拯溺總會之註冊拯溺教師資格。
  •  職責
    • 開辦香港拯溺總會認可之有關專項救生技術訓練班;
    • 可主考香港拯溺總會之水上安全章及復甦法証書等證章。
  • 權利
    • 可被推薦參與有關專項教練訓練員之訓練班;
    • 可被香港拯溺總會考試委員會考慮委任為見習主考。
教練訓練員 Instructor / Coach Trainer
  • 申請資格
    • 持有香港拯溺總會之有關專項教練證書資格;
    • 香港拯溺總會有關專責委員會推薦;
    • 完成認可之有關專項教練訓練員訓練。
  • 職責
    • 協助香港拯溺總會開辦認可之有關專項教練訓練班。
  • 權利
    • 可被香港拯溺總會考試委員會考慮委任為專項主考。
教練訓練流程
1. 持有有效之銅章
2. 年滿17
3. 屬會推薦
拯溺教師基本訓練班
註冊助理拯溺教師
完成認可指定之專項教練證書訓練班及考試及格
註冊拯溺教師
完成拯溺教師證書訓練班及考試及格
註冊專項教練
完成認可指定之專項教練訓練員證書訓練班及考試及格
註冊專項教練訓練員
註冊費用
1. 「助理拯溺教師」註冊費港幣$200.00
2. 「拯溺教師」  註冊費港幣$200.00
3. 「專項教練」  註冊費港幣$200.00
4. 「教練訓練員」  註冊費港幣$200.00
5. 若註冊後考獲較高一級資歷時,則需為較高一級資歷重新繳付註冊費每次為港幣$80.00
6. 拯溺教師、專項教練或教練訓練員之註冊可同時進行,申請人只需支付期中一項之註冊費,便可同時進行多項註冊。
7. 註冊有效日期為01/04/200131/03/2003
註冊審批程序
1. 已持有舊証(有效日期01/04/1999-31/03/2001)之申請人須填妥註冊教師申請表RI0012001年版)連同舊証、相片兩張、有效銅章或以上之證明文件副本及所需之註冊費用,交回香港拯溺總會辦事處收,經審批後於三十日內將發出正式通知,申請人須親臨總會辦事處領取『2001-2003年度之註冊証』,各級註冊拯溺教師之有效期為01/04/2001–31/03/2003
2. 所有申請將由「教育委員會」審核並交由「執行委員會」批準,並載錄於香港拯溺總會之註冊拯溺教師名冊內。若未獲接納註冊者,則獲發還註冊費。
3. 拯溺教師註冊制度將在全年任何時間接受有志參與拯溺訓練之人士申請,唯申請人必須符合註冊助理拯溺教師、拯溺教師或專項教練申請資格。若申請人在註冊登記後考獲較高一級資歷時,則只需填報表格RI001連同相片兩張、現有之註冊証及所需之費用,提交『教育委員會 教師註冊部』收,經核實後將獲簽發新『註冊拯溺教師証』。
4. 所有超過兩年或在註冊年度完結時尚未申請更換註冊証之註冊助理拯溺教師,其資格將被取消,需要重新符合基本申請資格後再參加半日制講座,才可重新申請註冊。
5. 所有現有之註冊拯溺教師及高級拯溺教師在2001-2003年重新申請註冊時,必須『持有有效之銅章或以上或完成香港拯溺總會認可之拯溺技術復修班』,否則將被列入〝後備〞〝RESERVE〞名單之列。而重新獲註冊之高級拯溺教師將被納入專項教練Proficiency Instructor類別,並須得香港拯溺總會轄下之屬會推薦。而其他專項教練將因應各專責委員會之特定之要求重新註冊。
6. 被列入〝後備〞(RESERVE)名單之註冊拯溺教師及高級拯溺教師,將不獲簽發『註冊拯溺教師証』,同時不能繼續在香港拯溺總會之有關拯溺考試中擔任負責教練的職責,同時該名註冊教師亦不獲準主考水上安全章及復甦法證書。若申請人在被列入〝後備〞(RESERVE)名單後考獲有效之銅章或以上或完成香港拯溺總會認可之拯溺技術復修班時,則只需填報表格RI001連同相片兩張及所需之註冊費用,提交『教育委員會 教師註冊部』收,經核實後將獲簽發新『註冊拯溺教師証』。
7. 被列入〝後備〞名單超過兩年者或在註冊年度完結時尚未申請之註冊拯溺教師及高級拯溺教師,將在下次註冊年度申請註冊時,自動被安排至「註冊助理拯溺教師」之級別,需重新透過其屬會推薦並符合基本申請資格,再參加由香港拯溺總會教育委員會教師註冊部舉辦之半日制講座,完成後才可註冊成為「助理拯溺教師」,除專責委員會特別指定外,其資格將維持24個月,並須完成指定之在職進修,方可考慮被批准重新註冊為原有之拯溺教師、專項教練或教練訓練員之資格。
8. 從註冊制度開始至今,仍未申請註冊之拯溺教師及高級拯溺教師,如在本註冊年度內提出申請,將自動被安排至「註冊助理拯溺教師」之級別,需重新透過其屬會推薦並符合基本申請資格,再參加由香港拯溺總會教育委員會教師註冊部舉辦之半日制講座,完成後才可註冊成為「助理拯溺教師」,除專責委員會特別指定外,其資格將維持24個月,並須完成指定之在職進修,方可考慮被批准重新註冊為原有之拯溺教師、專項教練或教練訓練員之資格。
教練專業操守
香港拯溺總會之註冊教練必須遵守下列之專業守則:
1. 提供安全及正確之指導。
2. 不作出對會方名譽有損壞之事情。
3. 對所有學員平等對待。
4. 尊重學員之私隱權利。
5. 尊重學員之個人尊嚴和獨特性。
6. 不斷更新及學習拯溺知識及技術。
7. 協助會方推動拯溺運動,提高市民大眾的水上安全意識。
服務行為守則
1. 除特別指定外,教師在考試中擔任負責教練工作時,必須持有香港拯溺總會註冊助理拯溺教師資格或以上,並須在考試期間佩帶有關之証件以資識別。
2. 註冊專項教練﹝高級拯溺教師或泳池救生教練證書﹞在執行復甦法証書考試時,除專項教練﹝水上急救﹞外,其他專項教練必須持有下列其中一個認可機構頒發之有效急救證書:
a)  香港拯溺總會之急救證書
b)  香港醫療輔助隊之基本急救證書
c)  香港聖約翰救傷會之成人急救證書
d)  香港紅十字會之標準急救證書
3. 在課堂及試場上,教練是遵守道德行為的典範,應具有謙遜、有禮及盡責的態度。
4. 在課堂及試場上,教練應穿著合適的服裝。
5. 遵守香港拯溺總會發出之教練專業守則。
刪除各級註冊教師 / 專項教練 / 教練訓練員資格
1. 若註冊助理拯溺教師、拯溺教師、專項教練及教練訓練員利用其註冊資格從事一些違反香港拯溺總會發出之教練專業守則時。『教育委員會』可即時免除或暫緩該註冊助理拯溺教師、拯溺教師、專項教練或教練訓練員之註冊。但該註冊助理拯溺教師、拯溺教師、專項教練或教練訓練員可在書面通知發出後十四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向總會義務秘書Honorary Secretary提出最後上訴,並經由『執行委員會』作出最後確認。
2. 若註冊教練在同一註冊年度中,有三次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缺席領考,該年度之註冊資格將會被暫停,直到下次註冊年度開始才恢復。
註冊拯溺教師名冊
總會同期將印製註冊拯溺教師名冊,將各註冊拯溺教師或註冊專項教練之英文姓名、中文姓名、性別、註冊編號、教練資歷、屬會編號、聯絡電話及電郵地址。如申請人於遞交『註冊拯溺教師申請表』RI001時並沒有附上不刊登聯絡電話及電郵地址之聲明書,總會將以申請人同意刊登上述資料之程序辦理。註冊拯溺教師名冊將於每年更新一次。
教練三級制
基礎訓練 (Level 1)
Foundation Training
專項教練 (Level 2)
Proficiency Instructor
教練訓練 (Level 3)
Instructor Trainer
拯溺教師
Teacher's Cert.
專項教練
Instructor Cert.
教練訓練員
Instructor Trainer
第四階段﹝由01/04/2003起實行﹞
該註冊在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完成由康體發展局教練培訓部之教練級別評定計劃﹝C.A.P.﹞。否則其2003-2005年度之註冊將不會被接納。
助理拯溺教師 = 符合1.1.申請資格
拯溺教師 = 符合2.1.申請資格 + Level 1 第一級運動通論課程
專項教練 = 符合3.1.申請資格 + Level 2 第二級運動通論課程
教練訓練員 = 符合4.1.申請資格 + Level 3 第三級運動通論課程
 

05/03/2003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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