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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九四九年中共执政后的近半个世纪里,始终未能建立起正常有效的违宪 审查制度,这是导致法治国家型态难以在中国实现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先谈一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状况,阻碍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是什么。 第一个障碍:议行合一论。 这个理论是从巴黎公社到列宁到中国宪法都是如此,其制度化的体现是宪法 第三条:所有的国家机构都要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中国实行的是以人大为一体 化的、为最高权力机构的体系,这也就是中国共产党强调的两个政治制度之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过去,凡是赞成议行分离或三权分立的学者,都被扣上“右 派”或“自由化”的帽子。 人大被赋予很高的地位,而在实际上,人大又不具有最高权力。在对人大负 责的背后是只对政党负责,在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中,一切国家权力都合一于执 政党,为此,议行合一论就得到执政党的欢迎,违宪审查制度建立不起来,因为 没有谁能够审查人大通过的法律违宪。要建立一个机构来审查人大,在法理基础 上,他就应该高于人大,至少平行于人大。如果议行合一论突破不了,就不可能 走到这一步。 第二个障碍:专政理论。 专政理论说白了,就是不受限制的权力。列宁有一个讲话,无产阶级专政是 不受法律限制的暴力。中国的法学界很多年来一直在讨论专政与法律的关系问题。 举个例子,看王丹的案件,民主党的案件,实际上就是按照专政理论模式在审判 它的公民,而不是按照法治理论推行法治实践。这个专政理论是阻碍中国实行违 宪审查制度的很关键的因素。 在专政主义的理论中,制宪权被置于特定阶级手中,最终又被置于统治阶级 的“先锋队”手中,从而人民制宪权变成了特定政党的制宪权。在这种理论观念 中,违宪审查制是根本建立不起来的。 第三个障碍:党治论。 党的权威和法律的权威谁是老大,谁是老二,一直没有搞清楚。彭真先生在 八十年代中期曾经针对一位县委书记的话,发表过看法。那位县委书记说,“在 我们县委,我说党大。”彭真开人大会时,有人把这个县委书记的话反映给他听, 他说,我告诉你们,不是县委书记大,是法大。 但这个东西在法理上要有根据。中国宪法规定了一切国家权力机关都要以宪 法为最高行为准则,党章也有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但是没有制 度保障,所以党和宪法的关系一直没有解决,违宪审查制度也就一直建立不起来。 中共建国后一直没有建立起严格意义上的违宪审查制。但中国宪法有关宪法 监督和解释的规定已为违宪审查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基础。中国的宪法监督和解 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立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以五四年宪法为代表。 五四年宪法是一九八二年宪法之前最好的一部宪法。五四年宪法没有规定宪法解 释制度,作为一个完整的宪法保障制度来讲,要有宪法解释和宪法裁判两个权力 ——不能在裁定一个法律违反宪法的时候对宪法没有解释权。五四年宪法把这两 方面权力给剥离了。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不完整的宪法保障制度,不是一个很完 善的宪法保障制度。 一九七五年宪法把宪法保障制度全部取消,在宪法监督和违宪法令撤消权制 度方面均出现大倒退。 第二阶段:以宪法解释为表现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以七八年宪法为代表。 开始恢复宪法监督制度,但规定的是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第 二十二条(三)款);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制定法令”(第 二十五条(三)款)以及“改变或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的不适 当的决议”(第二十五条(五)款)。在宪法解释问题上七八年宪法比五四年宪 法有所进步,但还是把宪法解释和宪法监督这两个职能分开,实际上也是没法实 行这一权力。 第三阶段:以宪法解释和撤销违宪法规和决定为表现形式的违宪审查制度。 最完善的是一九八二年宪法。八二违宪审查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是说,人大和人 大常委会两个机构监督宪法,但这两个机构没有办法监督其本身。根据中国宪法 权力分配,人大要制订法律,要制订基本法律——中国的法律结构是这样的:宪 法,宪法性法律,基本法律,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在宪法之下的 基本法律和法律这两个层次,都没有被监督。如果违宪审查制度不能对立法权进 行监督,等于这个大厦倾倒一半,另一半的存在也没有意义。这个制度也就等于 一直没有建立起来。 学者一直考虑要对一九八二年宪法进行变革,现在声音很强烈了。老的一代 法学家如许崇德等人,在不同场合都主张中国要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年轻 的学者,观点激进的、中间观点的,相对现实的,也分了很多派,提出中国应建 立什么样的法院。不论是老一代的是年轻的,都认为中国应该建立专门的宪法监 督的机构。当局趋向什么样的机构,要看江泽民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上到底能走多 远。这是一个里程碑,也是一个试金石。一部宪法如果没有一个机构去监督它的 话,这部宪法永远是一个宣传手册,不是一个行动纲领。在这样的情况下,老百 姓当然不会认可你的宪法。 所以我认为,法治国家的根本问题和核心因素,是在当前要建立一个违宪审 查制度,这个制度,不管有多大权力,叫什么名称,总之是要建立起来,开始运 作。可以先把共产党的东西放在一边,必须要宣布和判决一两件司法判决、行政 法规违宪,人们就可以看到宪政主义的曙光、法治的曙光。 前面介绍了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障碍和历史线索,第二个问题,谈谈违宪审 查制的改革与模式选择。 我认为有三个主要模式:一个是美国模式,一个是德国模式,还有一个是将 美国和德国模式混合起来的模式,这有时也叫希腊模式或叫智利模式。 美国模式,是将司法权和司宪权合一,通过普通法院审查;德国模式是将司 宪权和司法权分开,对违宪有专门的法院;希腊模式是将司宪权、司法权统统弄 到一堆,有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行政法院,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审查违宪问题。 还有一个职权问题,中国学者把它分成全职式模式,多职式模式,少职式模 式。全职式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宪法法院有很大权力,可以对立法、对行政、对 司法、对政党、对公民的宪法诉愿,等等进行违宪裁决。美国的最高法院没有这 么大权力。在当今世界,德国宪法法院的权力是最大的,很多主张走法治道路的 人认为应该学德国,认为是一个理想方式,应把这一模式运用于中国。当然我们 今天可以讨论,理想的方式不是最可行的方式。很多学者认可,但是认为在实际 操作上不可行。 可行的模式有两个。第一个是以司法权为主体来行使违宪审查权。有人主张 让中国的最高法院来承担违宪审查的职能,因为现在有一个现实基础,中国制定 了行政诉讼法,它可以对具体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它的局限在于不能对抽象的 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像公安局对我判处劳教,我不服,我可以告公安局,法院就 来对公安局的劳教决定书进行裁决;但如果公民说,我根本就不服这个劳教决定, 因为劳教这个法律就有问题。法院就说,对不起,我们没有权力回答这一问题, 因为这是个抽象行为,法院没有被赋予权力来决定合宪不合宪。所以有人就认为, 应该从这一基础扩大法院司法权范围,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审查抽象行 政行为,甚至审查立法行为。如果能到这一步,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的开端。 但是中国法院历来力量很弱,不可能承担这一个职权——这就像欧洲很多国 家一样,像法国、意大利就是代表,他们一直想移植美国模式,法学家们写了法 院改革方案,交给法官,但是法官很保守,说我们不能用美国模式,所以他们运 用不成功。我觉得即使将这一权力给中国的法院,他们也没有能力来解决这一问 题。更加可行的方案,是在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之下,建立一个宪法委员会。 我看到有的人大代表提出这一种法律议案,当局考虑多年没有表态。我希望这一 次江泽民提出法治国家,能够把这个问题往前推一步,建立一个这样的委员会。 建立了这样一个委员会,还是会有局限性:它仍然不能监督人大,也不能监 督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其优越性在于有一个机构,有一个程序,有一个专门的宪 法“看门狗”。这是我认为当局最可能接受的一个方案。 剩下的问题是,如何建立这样的一个宪法委员会?在这一个委员会之下,要 制订一个宪法诉讼法,一个宪法委员会的组织法。要把这两个东西搞定之后,才 有可能建立一个以宪法委员会为专门机构的监督宪法实施机构。 【】              【】              【】  ◆ 未来中国宪政民主的选择 ◆ ·杨建利 彭卓· 彭:在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中共当局对宪法进行了若干修改。对此, 许多政论家和政坛人物已做了相当多的评论。修宪问题炒得这麽热闹,恐怕是中 共当政历史上的第一次。对这次修宪,处在每个阶层的人都可能有自己不同的观 感,各个政治集团更有强烈鲜明的主张。我想,作为直接致力于中国民主化的民 主人士,除了对中国的现行宪法和宪政状况进行批评外,他们更为关注的应该是 有关中国未来宪政民主的目标选择和实现宪政民主的过程的议题。杨博士,我们 知道您一直关心这个议题,在这方面做过研究和探讨,也是极力提倡宪政运动的 人士之一。因此,今天我想请您结合这次修宪谈谈未来中国的宪政选择问题,这 个问题似乎在这次评论修宪中并没有得到深入的探讨。 杨:正如您所言,修宪问题炒得这麽热闹,在中共当政历史上的确是第一 次。其实,所谓对修宪的评论大多是民主人士对中国现行宪法和宪政状况的批评。 这些批评以及有关这次所修改的具体宪法条文的进步性和倒退性的辩论,使得更 多的中国人去关注宪法的功能和宪政的意义,对长期生活在“有宪法,无宪政” 的专制国家的中国人民来说,这无疑是一次补课。这本身就构成了宪政运动的一 部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前期宪政运动的任务就是要补这样的课。 彭:这次修宪包含了若干内容,一般的评论认为,在宪法序言中加进了邓 小平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并列成为中国的指导原则这是一次倒退,其 它的几项内容,如“依法治国”、私有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改 “反革命活动”为“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等都具有进步意义。您同意他们的看 法吗? 杨:简单地讲,我基本上同意如上结论。之所以说简单地讲是因为所谓的 倒退和进步只是字面上的,现实中的效果几乎没有。很显然,中国现行宪法中的 根本矛盾和缺陷并没有因为这次修宪而得到修补。仅仅从修改了什麽而不从没有 修改什麽来看的话,这一点是不容易搞清楚的。中国现行宪法中危害最大、造成 宪法内容最大矛盾的就是其序言中的“四个坚持”。其中,“坚持马列主义、毛 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中世纪黑暗时代“君权神授”的现代翻版,“坚持共 产党的领导”则是“绝对王权”的现代变种。这两个“坚持”实际上直接涉及到 国家的权力来源问题,它们的直接逻辑推论就是,神圣化了的马列毛邓意识形态 “授”于坚持该意识形态的共产党绝对的领导权。这就使得宪法正文中所规定的 “选举”条款成为空话。序言中的“四个坚持”与宪法正文内容的矛盾比比皆是, 仅举两例说明。其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宪法中载明是最高权力机构,它与共 产党的关系也没有明定,如何与“坚持共产党的领导”相协调呢?另外就是,共 产党在其党章中誓言消灭一切私有制,若坚持共产党领导,私有经济又如何成为 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呢? 彭:人们对“四个坚持”还有中共的其它说教并不当真,恐怕连共产党都 不会相信自己说的话。您认为中共当局改不改这些虚假的字句有实质意义吗? 杨:我认为有实质意义。我能想到的理由有三个。 其一,改不改实际上是一个信号。不改的信号所传递的信息是,中共仍然不 允许挑战它统治的合法性,当局随时将使用手中所掌握的国家机器消灭任何对它 绝对领导权的挑战,一般民众会因为恐惧而尽量避免对民主化进行具体支持,包 括言论的和行动的,这样以来民主力量(包括中共党内的)的生存空间将非常狭 小,民主化过程会因此而延后。有人曾经问过原苏联的一位异议人士,为什麽每 个人都知道共产党天天在说假话而其统治还可以维持那麽久?他的回答是,认识 到专制政府在欺骗是重要的,但它不足以促成反专制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只有 等到有人在红场上高喊“这一切都是骗人的”而不被当局迫害才有可能。他表明 的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我认为民主力量的当务之急是要用突破言禁和报禁的行 动去试探和扩大自由的边界,因为这是首先可能,也许是最好的,向民众发出 “可以行动了”的信号的方式。 再则,长期生活在虚假里的人们,会形成对任何事物都没有信任的态度。这 种态度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人们对中共的宪法和法律没有尊重和信任,另一 方面,也会对应该尊重和信任的宪法和法律没有尊重和信任,这会给未来在中国 确立宪政民主带来困扰。“假作真时真亦假”,假的东西一般会造成双重的危害。 长此以往,人们判别真假的能力会变得迟钝,甚至完全失去。因此,中共当局越 早抛掉诸如马列毛邓这样骗人的东西,中国的宪政民主前途就会越好。 最後,“四个坚持”这样的紧箍咒实际上束缚了人们对国家目标的思考。虽 然谁也不相信“四个坚持”所揭示的是中国应有的立国目标和立国精神,但是, 中国多少优秀的大脑由于中共当局划地为牢而只能在“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 初级阶段”的框框中打转。 彭:事实上,您所谈的后两条都和建立民众对宪政民主的信心有关,一个 制度再好,如果民众对它没有信心,也很难真正地确立。中共用国情用“乱”吓 唬老百姓也是在破坏老百姓对民主制度的信心,危害十分大。每每思考中国的宪 政民主确立过程的问题,都觉得头绪万端,能否谈谈您是如何理出主线的? 杨:要想理出主线,就要首先把它简明化,让民众能够较容易地理解其要 义,这于民众树立对宪政民主的信心也是有助益的。我们暂时把所谓的“国情变 量”放在一边,首先来看看世界发展史提供给我们的经验。自文艺复兴、宗教改 革、启蒙运动以来,工业革命后相继成为政治民主经济发达的国家都遵循了一些 共同的符合人性的原则,相反的,那些政治专制经济落后的国家的独裁者一直都 在强调自己独特的国情。这些共同的符合人性的原则不随时间变而变,不随地理 变而变,也不应随文化变而变。以往我多次以“恒者为体,变者为用”的题目对 此做过论述。宪政的目的首先就是体现这些普世原则,简单地说就是,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和充分发挥个人的潜能。先进国家的经验告 诉我们,宪政民主是个人主义思想、自由主义思想、民主政治思想,法治主义思 想、限制政府权力思想和权力分立制衡思想的综合结晶。其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 和保障人民自由权利。宪政体制依据具体规定国家与社会的基本组织及其权限和 人民权利义务的宪法而运行。 彭:有些民主人士和学者非常关注社会公正问题,甚至有人倡导中国走社 会民主主义的道路。您是否认为中国未来的宪政选择应该以社会民主主义为其基 调之一?您上边所谈的宪政内容似乎没有涵盖这一点。 杨:社会公正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这不仅因为当今中国的贫富悬殊已 几成世界之最,而且,即使中国民主了,在相当的一个时期分配不公都会成为最 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难题之一。这就和中国的具体国情有直接的关系了。中国 人口众多,资源贫乏,再加上共产党统治所造成的糜烂的权钱勾结的遗产,可以 想见,中国将有相当数量的人即使是辛勤劳动恐怕也难摆脱贫困。所以,社会民 主主义的主张在中国应有相当的市场。即使如此,我仍然反对未来中国的宪政选 择以社会民主主义作为其基调之一。当今中国的社会不公问题的实质是国家权力 的公器被用于私利,无论是个人的私利还是集团的私利。而国家公器之私用是以 中共的一党专政作为其最终保护的。因此,中国的政治体制一天不改变,社会不 公就一天不能解决。这并不意谓着,宪政民主一旦确立,社会不公问题就可以一 夜之间得到匡正。但是,宪政民主使分配不公的问题通过税收、社会保险等经济 政策逐步得到解决成为可能。西方民主国家的社会民主(党)主义者在民主政治 的框架下不再坚持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理想,而是通过争取执政机会以实行福利 政策来实现他们对社会公正的关怀。在民主社会中,经济自由和分配公正是一对 矛盾,矛盾的任何一方都不占有绝对的真理,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最好的 寻找平衡的方法就是在民主体制下,通过不同经济主张的政党为了争取选票调整 政策以适合民众需要,或者,通过右派执政几年,左派执政几年,相互纠偏,客 观上达到应有的平衡。简单地讲,宪政民主的主旨应该是确立使这种平衡成为可 能的政治体制,而不是偏于一方。事实已经充分证明,偏于任何一方都会带来灾 难。我认为,宪法所揭示的精神应该是符合普遍性原则的,或着说,接近绝对真 理的东西。 彭:您刚才说,在民主社会中,经济自由和分配公正是一对矛盾,难道这 两者在中国就不是矛盾了吗? 杨:简单地从中国现状的表面上来看,两者也是一对矛盾,其实在深层它 们却有着高度的统一性。在当今中国,自由经济和社会公正均不能真正实现的根 本原因是权力作为资本和商品进入市场操作。以法治为前提、以实现竞争机会平 等为目标的市场机制由于权力的资本化和商品化而迟迟发育不起来。以上已经谈 过,社会不公的实质是国家公器被用于私利。所以,两者的真正实现均以限制政 府权力为必要前提。自由和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在现阶段的中国都会以要求民主 化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是它们深层的高度统一。可以预见,宪政民主一旦建立, 两者就会分野。近一两年来,国内有一些知识分子热衷于谈论自由主义,这无疑 是一个好现象,但是,如果不抓住“限制政府权力”这一自由主义的要义的话, 那麽就无异于隔靴搔痒。 彭:我们扯得稍微有点远了。现在我们回到中国的宪政民主选择的话题上 来。似乎没有人不认为中国最终会走向民主。然而,具体的宪政形式却是多种多 样。中国最终会采取哪种形式,恐怕甚少有人能说得清。在这方面,您是如何思 考的? 杨:只要符合我们上面所说的宪政原则,采取哪种形式其实并不特别要紧。 与走向宪政民主的道路的复杂性相比,中国可以参照的宪政民主的目标模式其实 要简单的多,无非是要从中国已有的宪政传统和其它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寻找 资源。 从理论上讲,中国现行的宪法几乎可以说是一个不可修改的宪法。除了我们 上面所说的“四项坚持”以外,象最高权力的一元化,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属立 法机构,没有有关宪法司法权的条款和没有保障私有财产权的条款等致命缺点, 都与宪政民主精神背道而驰。如果这些条款都修正,从理论上讲几乎是制宪而不 是修宪了。但是,政治现实会使得从修正现行宪法入手,开始民主制度建设过程 的可能性很大。苏联的宪法在戈尔巴乔夫改革后期取消了有关共产党领导地位的 条款,启动了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一九九一年叶利钦当政后仍然维持修改过的 原宪法,一直到一九九三年国会制定出新宪法为止。类似的过程在中国并非不可 能。中共当局越早、越主动开始政治改革,这种模式的可能性就越大。 彭:对不起我插一个问题。从现行宪法入手,对相对符合民主宪政精神的 内容善加利用启动民主制度建设的过程,是不是就是有些民主人士所倡导的从“回 归宪法”,或从“护宪”入手的思路? 杨:可以这麽说。但是回归宪法和护宪不能简单地提、笼统地提,因为, 别的不说,“四项坚持”仍堂而皇之地存于宪法中。所以提回归宪法和护宪一定 要具体,要直接指向那些符合宪政民主精神的内容,如权利条款等。而且,宪法 中所规定的保障自由权利的条款并一定有具体的法律与之配套,宪法中所规定的 选举权也被具体的选举法大打了折扣。回归宪法和护宪更应该从这些方面入手。 比如说,维护宪法规定的选举权,修改选举法使产生更多真正的人民代表以增加 继续修宪的民意基础和合法性等。 彭:这的确是一个很有启发性的想法。人们都知道中共有宪法无宪政,中 共当政五十年并没有在中国建立任何宪政传统,您刚才讲的中国已有的宪政传统 是指什麽? 杨:当人们面临具体宪政民主类型的选择时,需要寻找TOM SCHELLING教 授所讲的焦点(FOCAL POINT),也就是依据,这常常自然地把人们引向本国的 传统中去获取资源。阿根廷回复到1853年的宪法作为建立新的宪政民主的起点, 东欧的大部分国家则是回到共产党统治前的政体作为起点。迄今为止,一九四六 年国民党政府主导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是中国历行宪法中最具宪政精神的, 当时的各个政治力量都参与了它的制定,它的具体条文也基本上符合了宪政规范。 而且台湾的经济现代化和政治民主化的成功提供现实的例证,这无疑将增强民众 对民主前景的信心。以一九四六年的《中华民国宪法》为起点建立(恢复)宪政 民主秩序也不失为一种有见地的思考模式,现实中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另外一种模式,就是各种政治力量一起召开制宪会议,从头开始创造宪政传 统。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历行的宪法和世界民主国家的宪政经验都会成为参考。 波兰在一九八九年的民主革命后,召开了各种力量参加的圆桌会议,在这个政治 基础上,制定了“小宪法”,以“小宪法”为依据逐步完善民主制度的建设,“小 宪法”一直实施至一九九七年,由完全民主选举的国会完成制定《波兰共和国宪 法》为止。“小宪法”和《波兰共和国宪法》的制定主要从二战前的波兰宪法和 德国的现行宪法《基本法》里吸取了资源。倘若中国也遵循了这种模式,最终采 用联邦制的可能性为最大。未雨绸缪总是胜过临阵磨枪,我们“二十一世纪中国 基金会”组织学者经过反复讨论所起草的联邦制宪法在这方面做了尝试,为未来 可能的制宪会议提供了一个蓝本。 彭:自由主义大师海耶克认为,人的理性并非全知全能,故不能完全依恃 理性去设计、建造秩序,而应重视社会中各种自发的力量所形成的自发秩序。您 认为你们所做的工作是否有依恃理性设计、建造秩序的嫌疑? 杨:我不这样认为。中国现在尚不具备各种自发力量形成宪政秩序的条件, 原因很清楚,大家都生活在中共政权强加的人为秩序之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当 务之急是在中国创造形成自发秩序的条件。政治学家福山认为,自由阵营在冷战 中取胜,全球向自由经济和政治民主靠拢,这意谓着“历史的终结”。一位东欧 的政治学家回应说,对于原共产国家来说,这只意谓着“回到历史中去”。中国 首先要回到历史中去。我们所做的工作并非“钦定宪法”,我们只可能是社会中 诸多自发力量里的一个,换句话讲,我们构成自发秩序形成的一部分。另外,我 们并不能完全排除形成自发秩序中的人为因素,这些人为因素具有或多或少的导 引之功。我们也不承望我们的宪政设计未来会被全部接受,我们只想借此开启和 推动中国的宪政运动。任何宪政的确立过程都充满了政治妥协色彩,学者们闭起 门来造的车常常会被政治争利和政治妥协过程搞得面目全非。柬埔寨的双总理制 和克鲁西亚的三总统制就是最好的例证。说实在的,设计宪法并非难事,事实上, 任何一个在宪法学上有些素养的人都可以设计出理论上大致说得过去的宪法。然 而,一个宪法是否有生命力、是否有权威、是否被人们信赖,取决于宪政确立的 过程是否有机地容纳了各种自发力量的参与,是否体现了民主妥协的精神。这正 是自发秩序概念的要义。 【】              【】              【】  ◆ 中国的民主化不可华而不实 ◆ ·白沙洲· 在中共第三代领导核心时代,中国“民主化”的“好消息”接踵而至。先是 中国农村九十多万个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搞得火火热热,成为“国际事件”,接著, 一九九九年一月四日,四川遂宁市中区步云乡又产生了中国大陆第一个民选乡长, 一个叫谭晓秋的乡长走马上任。这一事件在海内外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中国民主化 的关注。缅因州考比学院政府系副教授赵穗生说这是“中国大陆近年来政治经济 转型和民主化发展进程中的重大事件。……乡镇领导人作为中共基层政权组织首 长第一次由选民直接投票产生本身说明中国大陆的民主政治转型进入了一个新阶 段。” 一九七八年,安徽肥西县山南区开始包产到户,小岗村将农村分配权交给农 民个人,这些后来对中国农村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违规”事件几乎都是在上级 的“庇护”之下出现的。在北京之外有万里这样的省委书记在对抗当时的国务院 主管农业的副总理王任重,在上面则有邓小平这样的“合事佬”打圆场平息来自 各路诸侯的异议,安徽的农民于是得以平安无事,最后导致人民公社体制彻底瓦 解。 今天看来,四川步云乡的“违规”事件也决不是一个孤立事件。虽然从披露 的消息看,主事者是遂宁市中区党的机构及其人大系统,但是,这种涉及到党国 体制的事件绝不能因为当地领导说了“宪法已经规定了一切权力归于人民”便可 以畅通无阻。二月廿六日晚间中央电视台在报导全国新闻前,在平日针对全国九 千万名乡间居民制作的《金色大地》节目中,以十三分钟的时间报导了有关步云 乡的选举,并播放了震撼性的选举镜头。节目播报人说,“乡民直接选举领导人 是向深化农村改革目标迈出的另一步。” 中国的政治常识表明,如果没有从上到下的指示、意见或者暧昧表示,共产 党时代的第一位民选乡长不可能在违宪之后象什么事情也没有发生一样走马上任, 作为喉舌的中央电视台也不可能如此犯忌。 如果纯粹从间接选举乡长到经由直接选举乡长这一事件本身看,这一事件当 然是天大的好事。问题在于,这种政治行为进行时,宪法被束之高阁了。而北京 当局对这一事件的默示,可以隐约看出北京当局“民主化”的路径是什么。 迄今为止,中国的“民主化”最火爆的场面都是在中国贫穷落后广袤的的农 村地带发生的。而且它的另外一个典型特征是,这种“乡村民主化”完全是党国 给予的。近一两年来,研究中国政治的中外学者一直纳闷,为什么中国的“民主 化”的起跑线要从乡村开始?从直选村长,再到直选乡长,民主化似乎走的是一 条“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 农村是中国政治的边陲,它不容易对中国的政治中心产生振荡,而且,乡村 村一级的民主乃至乡一级的民主在政治结构中的分量微乎其微。更重要的是,所 谓的乡村民主,是在中国乡村社会自我组织力量和自组织意识相当欠发达的情形 下,完全通过自上而下的方式推进的。这两年来,北京政权在乡村建立了村民自 治制度的同时,也建立了更为严格的控制乡村自治制度的党政制度。这使当今的 中国乡村民主完全成为一种监护下的民主。 中国浙江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毛丹先生撰文认为,“农村的自主制度是国家 给予的,实质上,国家不是缩小了在农村的控驭范围,而是改变了对村落的控驭 方式--至多是在改变经济控驭方式的同时,减少了对乡村社会事务的过多和过 于直接的介入。国家不想管的事可以不管,想管的时候可以随时管起来。”这说 明,中国乡村的“民主”是在九亿农民政治影响力为零的情形下的民主。 当中国农民被强迫纳入一种所谓的民主制度框架之中的时候,北京政权便在 国际国内社会营造出了一种中国已经开始民主化的事实。而事实上,九亿中国农 民仍然是高度原子化的,他们完全是一团散沙,这种缺乏农民自身力量维系的乡 村民主制度完全是共产党的赐予,即使有再好的民主化的外包装,它也是海市蜃 楼,犹如五光十色的肥皂泡 ,一吹即逝。 共产党在建立专制政治的过程中,吸纳和消灭了全部共产党之外的组织化力 量。在农村社会,土改期间,农民尚且还有一个称为农民协会的组织,但到了合 作化和人民公社之后,亿万中国农民便都直接面对政权了。中国农民是世界上人 数最多的群体,但他们是世界上力量最弱的群体。中国农村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 不是高度原子化的农民的民主化问题,而是要将农民首先组织起来的问题。因此, 农村改革的路径,应当是中国农民的组织化战略和策略优先。 一九九九年初,湖南长沙宁乡农民为了捍卫自己的利益,开始尝试组织起来, 一个叫“抗税救国会”的农民秘密组织出现,在与当局的对峙中,农民的人数达 到上万人,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农民中已经萌发了组织化的意识。可以设想的是, 如果九亿农民都能够循著这种路径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中国农民的状况会是今 天这种样子吗?他们会在当今的“土豪劣绅”的淫威下呻吟吗?乡村的民主化会 是今天这般田地吗? 如果北京当局具有诚意在中国推进民主化,真正负责任的态度是,应当致力 于推进共产党之外的民间社会力量的逐渐发育与成长。这种努力当然不会象鼓捣 乡村直接选举那样具有轰动性,那样立竿见影,但是,这却是中国乡村民主化最 基本、最稳健的步骤之一。 在中国,将九亿农民组织起来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而对当局来说,首要 的任务是要确立结社自由的制度框架。为此,北京政权必须首先修改结社条例, 消除结社自由的法律障碍,在实现结社自由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在这方面,国 际劳工组织的结社自由委员会已经为结社自由的国际标准确定了一套完整的规 则。中国作为该组织的理事国,完全有义务接受这一套标准。 一旦中国农民组织起来,一旦中国的乡村出现了成千上万个自下而上的农民 组织,中国的乡村民主才有真正的载体,只有当这种捍卫乡村民主的主体出现以 后,中国的乡村民主才不是党国赐予和监督下的民主。 观察当今北京当局,一方面在继续保留和强化对公民结社自由的严格限制, 另一方面则将公民自我组织行为消灭在萌芽之中。种种迹象表明,中国乡村的“民 主”是华而不实的民主。 【】              【】              【】  ─────────────────────────────────  投稿和推荐稿请寄:tunnel@earthling.net  意见和建议请寄: voice@earthling.net  http://www.geocities.com/SiliconValley/Bay/5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