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 小 法 例 |

如果你是狗主或你只是替人放狗、同樣有責任防止狗隻的便溺弄污公眾地方、
否則可被罰款高達 二千五百元•
1) 放狗要帶備足夠紙張以便將狗隻便溺妥為包好、再放進垃圾箱。
2) 應留意放狗地點附近有否狗廁所、可致電市政總處或區域市政總處 各區環境衛生辦事處、電話可參考
下列。
市政總署
中區 電話 : 25434238 西區 電話 : 25433590 東區 電話 : 25634340
南區 電話 : 25528406 灣仔 電話 : 25073364 九龍城 電話 : 27112493
官塘 電話 : 23433801 旺角 電話 : 23952727 深水步 電話 : 23872125
黃大仙 電話 : 23286531 油尖 電話 : 23021315<
區域市政總處
離島 電話 : 28523204 葵青 電話 : 24873117 全灣 電話 : 24155942
屯門 電話 : 24513099 元朗 電話 : 24741444 北區 電話 : 26792878
大埔 電話 : 26571928 沙田 電話 : 26018825 西貢 電話 : 27922453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 REGULATIONS - Part I (General)
有關動物或雀鳥所構成的聲音噪擾
市民若只投訴聲音噪擾而非虐畜, 可報警尋求協助.
警方會依據噪音條例第 400 章第 5 節條款 (3) :
任何人士於任何時間在任何住址或公眾地方飼養動物或雀鳥而構成噪音來源,
因而騷擾他人者, 將視為有罪, 最高罪款港幣五千元正.
Animal or Birds Causing Nuisance by Nois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is to be given to members of the Public when a complaint of nuisance by an Animal/Bird is made and no other allegation of Cruelty is made at the time of complaint.
Under the Noise Control Ordinance Chapter 400. Section 5. (3)., it states clearly that :
"Any person who at any time in any domestic premises or Public place keeps ANY ANIMAL or Bird that make any NOISE which is a SOURCE OF ANNOYANCE to any person commits an offence and shall be liable to a fine of $5,000."
餵飼動物
(1) 處長為免動物在某地方聚集、可在憲報刊登公告、 禁止任何人在該公告指 明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
(2) 處長須在根據第(1)款所指明的每處地方豎立公告、 表示禁止任何人在該地方餵飼非該人畜養的動物•
(3) 任何人違反根據第(1)款所定立的禁止規定、而餵飼 非該人畜養的動物、即屬犯罪、可處罰款$5000•
棄掉動物
(1) 動物畜養人如無合理解釋而棄掉其動物、即屬犯罪、 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六個月•
(2) 凡無合理解釋而從運輸工具上棄掉動物、則該運輸工具的擁有 人及操作員均屬犯罪、可各處罰款$5,000及監禁三個月•
有關殘酷對待動物的罰則
(1) 任何人如殘酷地打、踢、惡待、過度策騎、過度驅趕任何動物或殘酷地使 任何動物負苛過重或殘酷地將其折磨、激怒或驚嚇,或導致或促致任何動 物被殘酷對待,或身為任何動物的擁有人而准許該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
(2) 如掌管任何禁閉或被關禁或正由一處地方運送往另一處地方的動物,但 疏於對該動物提供充足食物和清水•或
(3) 如運送途中,盛載動物的箱、簍或籃的構造或過少,令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 苦•或
(4) 如運送途中,將任何動物自船隻或鐵路貨卡卸在另一地方,所採用的方法導 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或
(5) 如導致、促使、協助進行動物打鬥•或
(6) 任何動物如因疾病、衰弱、受傷、疼痛或其它原因而不適合被使用於某種 工作或勞動時,仍將其如此使用•或
(7) 將任何動物帶進香港或驅趕、運載、運送或移走,或據有或畜養任何動物, 所採用的方法導致動物受到不必要的痛苦•
以上一經定罪,可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出 口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一 般 資 料
為 使 本 地 出 口 能 遵 從 入 口 國 家 對 獸 醫 衛 生 證 明 的 規
定, 本 署 提 供 以 下 服 務 從 而 促 進 這 些 出 口。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註: 由 2000 年 1月 1 日 開 始, 動 物 製 食 品 衛 生 證 書 簽 發 服 務 巳 轉 交 食 物 及 環 境 衛 生 署 負 責。如 有 查 詢,請 電 (852) 25299281。
由 於 不 同 國 家 對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入 口 有 不 同 的 入 口
管 制, 因 此 申 請 人 務 須 在 事 前 盡 早 以 書 面 方 式 向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將 運 往 的 國 家 的 政 府 當 局, 以 及 運 載 該 動
物 及 動 物 產 品 的 航 空 公 司 或 船 務 公 司 索 取 有 關 規 定
的 細 則。 請 注 意 本 署 未 必 能 經 常 證 明 所 有 有 關 規 定 的
詳 情。
註: 倘 該 等 準 備 出 口 的 動 物, 包 括 其 部 份 及 衍 生 物,
受 到 香 港 法 例 第 187 章 動 植 物 (瀕
臨 物 種 保 護) 條 例 所 管 制, 則 申 請 人 亦 須 向 本 署
申 請 有 關 的 瀕 危 物 種 公 約 出 口 証。
簽 發 動 物 衛 生 證 書
如 何 申 請
簽 發 衛 生 證 書 的 所 需 時 間:
如 所 檢 查 物 品 已 符 合 衛 生 規 定 及 申 請 人 已 呈 交 各 有
關 文 件, 簽 發 衛 生 證 書 的 所 需 時 間 如 下:
註: 由 2000 年 1月 1 日 開 始, 動 物 製 食 品 衛 生 證 書 簽 發 服 務 巳 轉 交 食 物 及 環 境 衛 生 署 負 責。如 有 查 詢,請 電(852) 25299281。
呈 交 申 請 表 格:
進 口 動 物 及 禽 鳥
有 關 條 例
香 港 法 例 第 139章 《公 共 衛 生 (動 物 及 禽 鳥) 規 例》 及 第
421章 《狂 犬 病 規 例》, 由 本 署 負 責 執 行。 該 等 條 例 載 有
規 定, 透 過 管 制 鳥 獸 輸 入 香 港, 預 防 動 物 疾 病 及 狂 犬
病 的 傳 入。
法 例 第 187章 《動 植 物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條 例》 亦 載 有 規 定, 管 制 某 些 瀕 危 物 種 的 入 口。
管 制 事 項
法 例 第 139章 《公 共 衛 生 (動 物 及 禽 鳥) 規 例》 第 1及 4條
規 定, 除 事 先 獲 得 本 署 簽 發 的 特 別 許 可 證 以 輸 入 鳥
獸, 否 則 不 得 把 任 何 鳥 獸 輸 入 本 港 (不 論 是 進 口 或 轉
口)。 該 條 例 適 用 於 所 有 動 物、雀 鳥 及 家
禽。(請 快 速 按 滑 鼠 兩 次。)
法 例 第 421章 《狂 犬 病 規 例》 第 11條 規 定, 任 何 人 除 非 根 據 及 按 照 本 署 批 給 的 許 可 證 辦 理, 否 則 不 得 將 任 何 動 物、 動 物 肉 殼 或 動 物 製 品 輸 入 香 港。 根 據 該 條 例,動 物; 指 所 有 屬 於 哺 乳 目 的 動 物(哺 乳 動 物), 人 類 除 外; 動 物 製 品 指 患 有 狂 犬 病 的 貓、 狗 或 任 何 動 物 的 身 體 部 分 或 衍 生 物, 而 動 物 肉 殼; 包 括 未 褪 毛 弄 淨 的 哺 乳 動 物 肉 殼。 該 條 例 適 用 於 從 所 有 國 家 (包 括 中 國) 輸 入 的 動 物。
防 止 立 百 病 毒:管 制 馬 來 西 亞 動 物 進 口。
許 可 證 申 請 程 序
申 請 者 須 填 妥 指 定 的 表 格 (表 格 編 號 AF240)。表 格 及 申 請
簡 介 可 以 下 載 使 用, 或 可 從 電
腦 互 換 電 話 2708 8885 傅 真。
簽 證 費 用
費 用 必 須 在 遞 交 申 請 表 時 根 據 現 行 收 費 表
繳 清。 須 為 不 同 類 別 的 動 物 運 載 各 自 申 請 許 可 證。 本
港 申 請 人 可 用 本 港 銀 行 的 劃 線 支 票 繳 付。 海 外 的 申 請
可 用 銀 行 本 票, 收 款 人 須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政
府”。 請 勿 郵 寄 現 金。
交 表 格 地 點
可 親 身 遞 交 或 郵 寄 至 以 下 地 址:
香 港 九 龍
長 沙 灣 道 303 號 5 樓 長 沙 灣 政 府 合 署
漁 農 自 然 護 理 署 簽 証 組 (11 號 櫃 藖)
辦 工 時 間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上 午 八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中 午 十
二 時 三 十 分
中 午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至 下 午 四 時 三 十 分
星 期 六: 上 午 九 時 至 上 午 十 一 時 四 十 五 分
處 理 許 可 證 時 間
由 遞 交 表 格 及 繳 妥 簽 證 費 當 天 起 至 發 証 需 時 五 天。
許 可 證 的 發 送 方 式
本 署 將 會 用 平 郵 或 空 郵 (海 外) 郵 寄 至 指 定 地 址, 申
請 表 需 夾 附 寫 上 地 址 的 信 封。 為 免 郵 誤, 申 請 人 選 擇
自 行 或 委 派 代 表 到 本 署 領 取。 本 署 不 會 以 傳 真 方 式 發
送 許 可 證。
海 外 申 請 方 法
為 方 便 及 加 快 處 理 外 地 急 件, 申 請 人 可 委 託 在 香 港 的
親 友 或 運 輸 機 構 代 為 申 請。
許 可 證 有 效 期
通 常 為 90日, 但 只 可 付 運 動 物 一 次。
查 詢
24小 時 電 腦 互 換 電 話: (852)2708 8885
電 話:852 2150 7070
傳 真:(852)- 2311 3731 或 (852) 2314 2622
請 留 意
航 空 或 船 公 司 在 接 受 付 運 寵 物 前, 或 會 要 求 畜 主 出 示 黃 色 的 許 可 證 副 本。
寵 物 進 口
許 可 證 簽 證 費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 公 眾 衛 生 (鳥 獸) 條 例
簽 發 之 特 別 許 可 證
(簽 證 費 會 定 期 修 訂)
| 寵 物 類 別 | 計 算 單 位 | 每 單 位 收 費 港 元 | 每 附 加 單 位 收 費 港 元 |
| 貓 狗 | 每 頭 | HK$ 432 | HK$ 102 |
| 雀 鳥 | 1 - 50 隻 | HK$ 344 | HK$ 78 |
| 鼠 兔 類 | 1 - 50 頭 | HK$ 344 | HK$ 78 |
| 爬 蟲 類 | 1 - 200 隻 | HK$ 344 | HK$ 78 |
| 其 他 動 物 | 請 向 漁 農 自 然 護 署 入 口 管
制 組 查 詢 電 話: (852) - 2150 7070 |
||
進 口 貓 狗 寵 物 指 南
從
第 一 組 國 家 進 口
從 英 國, 愛 爾 蘭, 澳 洲, 紐 西 蘭, 斐 濟 及 夏 威 夷 等 地
直 接 進 口 的 貓 狗, 如 能 履 行 許 可 證 所 載 的 全 部 規 條,
通 常 可 免 接 受 檢 疫。
從 第 二 組 國 家 進 口
從 下 列 39個 國 家 或 地 區 直 接 進 口 的 貓 狗, 如 能 履 行 許
可 證 所 載 的 全 部 規 條, 通 常 可 免 接 受 檢 疫。 由 於 此 等
國 家 的 非 狂 犬 病 疫 區 情 況 及 其 他 因 素 可 能 轉 變, 下 表
可 隨 時 修 訂。
| 比 利 時 | 百 慕 達 | 汶 萊 |
| 奧 地 利 | 巴 哈 馬 | 巴 林 |
| 直 布 羅 陀 | 關 島 | 冰 島 |
| 意 大 利 | 牙 買 加 | 日 本 |
| 盧 森 堡 | 馬 來 西 亞 | 馬 爾 代 夫 群 島 |
| 馬 耳 他 | 毛 里 求 斯 | 挪 威 |
| 新 喀 里 多 尼 亞 | 巴 布 亞 新 畿 內 亞 | 葡 萄 牙 |
| 塞 舌 爾 | 新 加 坡 | 所 羅 門 群 島 |
| 加 拿 大 | 塞 浦 路 斯 | 丹 麥 |
| 芬 蘭 | 法 國 | 德 國 |
| 瑞 士 | 台 灣 | 荷 蘭 |
| 南 非 | 西 班 牙 | 瑞 典 |
| 美 國 (本 土) | 瓦 努 阿 圖 | 維 爾 京 群 島 |
從 第 三 組 國 家 進 口
從 第 一、 二 組 以 外 的 其 他 國 家 進 口 的 貓 狗 須 接 受 檢 疫
四 個 月, 並 須 履 行 許 可 證 所 載 的 全 部 規 條。
備 忘
從 第 一、 二 及 第 三 組 進 口 的 貓 狗, 如 本 署 認 為 其 來 歷
不 明 或 在 檢 疫 期 出 現 可 疑 病 徵 等, 可 因 需 要 將 檢 疫 期
延 長 至 6個 月 或 甚 至 更 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