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直排輪運動協會裁判制度實施辦法

一、目的:高雄市直排輪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直排輪運動裁判技術與水準,培養裁判人才,建立裁判任 用管理制度,促使各項比賽公平進行,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本辦法依據專門委員會訂定頒佈建立裁判制度實施準則訂定之。

三、各級裁判基本條件如下:
Ⅰ、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Ⅱ、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各項直排輪運動具有熱誠。
Ⅲ、品德端正,無不良前科。
Ⅳ、嫻熟各項直排輪運動規則及裁判技術。
Ⅴ、參加本會裁判講習會,並經考試合格。

(未滿20歲人員經通過考核給予見習員證件可參與實習教練或實習裁判資格)

 

 

四、裁判分級:本會裁判依其技術、經驗、年資分為:
Ⅰ、C(縣、市)級裁判。
Ⅱ、Β(省、市)級裁判。
Ⅲ、Α(國家)級裁判。

五、各級裁判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C(縣、市)級裁判:
1.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擔任直排輪運動協會志工滿二年以上並經推薦者。
2.擔任直排輪運動教練一年以上者。
3.曾獲本會承認之Β級錦標賽冠軍達三次以上並經本會Β級教練推薦者。
4.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並經各運動協(委員)會推薦者。
具備右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縣、市直排輪運動委員會舉辦之C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C級裁判證。

(二)、Β(省、市)級裁判:
1.具備C(縣、市)級裁判滿一年資格並擔任縣市級直排輪比賽裁判二十場次以上經驗且表現優異者。
2.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並擔任直排輪教練滿一年經各分會推薦者。
3.曾獲本會承認之A級錦標賽冠軍達三次以上並經本會A級教練推薦者。
具備右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市直排輪運動協(委員)會舉辦之B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級裁判證。

(三)、A(國家)級裁判:
1.具備Β(省、市)級裁判滿二年並擔任省市級直排輪比賽裁判四十場次以上經驗且表現優異者。
2.曾任國家代表隊教練且成績優異者。
3.曾參加本會承認之國際級正式錦標賽五次以上成績表現優異並經本會A級教練推薦者。
具備右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Α級裁判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Α級裁判證。

六、裁判講習會:
講習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最低研習天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廿四小時)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採集中方式實施,各級裁判按各單項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基本課程內容:
Ⅰ國際各單項直排輪運動規則(含安全規則)。
Ⅱ判例分析。
Ⅲ裁判技術。
Ⅳ裁判職責。
Ⅴ記錄方式。
Ⅵ裁判示範。
Ⅶ裁判實習。
Ⅷ相關裝備性能與操作
Ⅸ英文(Α級裁判講習會必備課程)。

本會Α級裁判得由本會遴選參加 國際講習或甄試,以吸收新知。

七、裁判之進修、任用、管理、考核及獎懲:
1.本會成立裁判委員會,以輔導各級裁判進修,每年至少舉辦兩次研討會,提供新知,以提高裁判水準。
2.由本會建立各級裁判資料卡列冊管理、輔導及考核。
3.各級裁判有接受本會派遣擔任國內各種直排輪比賽執法之義務。凡經本會正式通知派遣,其無故不參加連續達五次以上者,取消其裁判資格。
4.各級裁判表現優異者,得報請本會理事長表揚,有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相關單位予以獎勵。
5.各級裁判如有違犯規章之情事,經本會紀律委員會查核屬實後,得取消裁判資格或吊扣裁判證及其他適當之議處。

八、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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