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直排[輪運動協會教練裁判實施辦法

高雄市直排輪運動協會教練制度實施法

一、目的:高雄市直排輪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直排輪運動教練技術與水準,培養教練人才,建立教練任用管理制度,

                   促使直排運動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本辦法依據各項專門委員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三、各級教練基本條件如下:
Ⅰ、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會會員。
Ⅱ、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對直排輪運動具有熱誠。
Ⅲ、品德端正,無不良前科。
Ⅳ、嫻熟直排輪運動各項規則及教練技術。
Ⅴ、參加本會運動教練講習會,並經考試合格。

(未滿20歲人員經通過考核給予見習員證件可參與實習教練或實習裁判資格)

四、教練分級:本會教練依其技術、經驗、年資分為:
Ⅰ、C(縣、市)級教練。
Ⅱ、Β(省、市)級教練。
Ⅲ、Α(國家)級教練。

(本會單項教練分為,速度溜冰’直排輪曲棍球’平地花式角標)

五、各級教練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C(縣、市)級教練:

1.具備本辦法第三條各項規定者並擔任各級直排輪運動協(委員)會志工一年具有實際經驗者。
2.曾獲本會承認之Β級錦標賽達三次以上且成績優異並經本會Β級教練推薦者。
3.具備直排輪運動指導員證滿一年以上並經地區分會推薦者。
4.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並經各溜冰運動協(委員)會推薦者。

具備右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各分會舉辦之C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C級教練證。

(二)、Β(省、市)級教練:

1.具備C(縣、市)級教練資格並實際擔任教練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大專院校體育科系畢業並擔任直排教練滿一年經各地區分會推薦者。
3.曾獲本會承認之A級錦標賽冠軍達三次以上並經本會A級教練推薦者。

具備右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市直排輪運動協(委員)會舉辦之B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級教練證。

(三)、A(國家)級教練:

1.具備Β(省、市)級教練資格並擔任實際教練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2.曾獲選國家代表隊隊員三次以上成績優異並經本會A級教練推薦者。
3.曾參加本會承認之國際級正式錦標賽五次以上成績表現優異並經本會A級教練推薦者。具備右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舉辦之Α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Α級教練證。

六、教練講習會:

講習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最低研習天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廿四小時)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採集中方式實施,各級教練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基本課程內容:
Ⅰ體能訓練法。
Ⅱ直排輪運動基本技術。
Ⅲ國際各項直排輪運動規則(含安全規則)。
Ⅳ指導技術。
Ⅴ運動營養學。
Ⅵ運動科學理論(生理學、心理學、力學、社會學)。
Ⅶ運動傷害防護。
Ⅷ直排輪各項原理及相關裝備知識。
Ⅸ戰略與戰術。
Ⅹ英文(Α級教練講習會必備課程)。

本會Α級教練由本會遴選參加亞洲及國際總會主辦之講習或甄試,以吸收新知。

七、教練之進修、任用、管理、考核及獎懲:
1.本會成立教練委員會,以輔導各級教練進修,每年至少舉辦兩次研討會,提供新知,以提高教練水準。
2.由本會建立各級教練資料卡列冊管理,以利追蹤、輔導及考核。
3.各級教練有義務接受本會派遣擔任國內各級直排輪講習會講師。凡經本會正式通知派遣,其無故不參加連續達五次以上者,取消其

        教練資格。
4.各級教練表現優異者,得報請本會理事長表揚,有特殊績優事實者,並得報請相關單位給予以獎勵。
5.各級教練如有違犯規章之情事,經本會紀律委員會查核屬實後,得取消教練資格或吊扣教練證及其他適當之議處。

 6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相關單位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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