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直排[輪運動協會教練裁判實施辦法 |
高雄市直排輪運動協會教練制度實施法 一、目的:高雄市直排輪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直排輪運動教練技術與水準,培養教練人才,建立教練任用管理制度, 促使直排運動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二、依據:本辦法依據各項專門委員會建立教練制度實施準則﹂之規定訂定之。 三、各級教練基本條件如下: (未滿20歲人員經通過考核給予見習員證件可參與實習教練或實習裁判資格)
四、教練分級:本會教練依其技術、經驗、年資分為: (本會單項教練分為,速度溜冰’直排輪曲棍球’平地花式角標) 五、各級教練資格及晉級辦法: (一)、C(縣、市)級教練:
1.具備本辦法第三條各項規定者並擔任各級直排輪運動協(委員)會志工一年具有實際經驗者。 具備右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各分會舉辦之C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C級教練證。 (二)、Β(省、市)級教練:
1.具備C(縣、市)級教練資格並實際擔任教練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具備右列資格之一者,始得參加本會或省、市直排輪運動協(委員)會舉辦之B級教練講習會,經測驗合格者,由本會發給B級教練證。 (三)、A(國家)級教練: 1.具備Β(省、市)級教練資格並擔任實際教練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六、教練講習會: 講習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每次最低研習天數為三天(或授課時數達廿四小時)並須以連續性之方式舉辦。採集中方式實施,各級教練按各該分級資格參加講習。 基本課程內容:
本會Α級教練由本會遴選參加亞洲及國際總會主辦之講習或甄試,以吸收新知。 七、教練之進修、任用、管理、考核及獎懲:
教練資格。 6 、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並報請相關單位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